第三节 地方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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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4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方各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230-231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自清代-2000年地方各税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地方税 莒口镇

内容

印花税 印花税起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国沿袭清制课征印花税。1950年沿用旧税制,1951年按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2000年课征印花税0.7万元。
  屠宰税 屠宰税起征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民国4年(1915年)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0.3元,牛一头纳税1元。民国30年,猪一头纳税6元,牛一头纳税20元。民国36年改按肉价的10%计征。建国初期屠宰税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9.1元。1951年起改按“标准重量,依率纳税”,每头猪核定重量65公斤,牛核定100公斤,羊核定15公斤,猪一头税7.5元。1953年改按“实际重量,依率计征”,宰猪一头,纳税8元。1966年,改按头定额计征,宰猪一头征税2.5元,牛一头征税4元,羊一头征税0.30元。1984年改按头征收,猪一头征税4元,牛一头征税6元,羊一头征税0.56元。1994年8月1日起仍按头定额征收,其定额为:猪一头10元,牛一头15元,羊一头2元。2000年全年征收屠宰税3.15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中央颁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59年开征。1978年复征至2000年。
  城市房地产税 民国30年前,房地产税按面积计征。民国30年以后,按租金征5~10%,1951年8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征收。196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停征收。1986年10月起恢复征收。未建制镇前不属征收范围。1992年建镇后开征。2000年征收金额3.3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平方米税额: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本镇自建镇后于1993年开征,2000年征收1.3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起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而异。最高为7%,莒口于1992年设镇,税率为5%,2000年征收8.1万元。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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