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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40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4
页码:
227-2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自宋代至2000年农业税税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农业税
莒口镇
内容
农业税,旧称田赋。宋、明、清到民国都以征收田赋为财政主要收入。
两宋沿袭唐代“两税法”征收地税和赋税,明万历九年(1581年)实行赋税改革,均徭、杂税合并征收,称“一条鞭法”,分目为纲、徭、机、治4款。清康熙年间实行赋税改革,选点实行“摊丁入亩”,建阳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执行。
民国元年(1912)年,开征杂税,诸如新垦地税、寺庙税、烟酒税、牙税、浮桥税、印花税、屠宰税、铺户税等。
民国18年(1929年)推行田赋与丁口同时征收,田赋为“地粮”,丁口为“丁粮”,即人口粮,均以银量征;田亩分官田与民田两大类,民田又分上、中、下三等,尤其民国年间,对农村田赋的征收,除正常征税外,还有“借征”、“地方积谷”、“公学粮”等附加,此外又另加“乡公所灯油费”、“招待费”、“壮丁费”、“购枪费款”、“伕征费”及“保公粮”、“自卫捐”等。
民国24年(1935年)本县进行土地编查,编定地号,核计面积实行“赋元”等级制,按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征赋。
1949年5月13日,莒口解放,为保证支援人民军队解放全中国需要,除年夏向地主、富农征集公粮外,贯彻执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依据民国时期的土地图册,进行整理核实,按照赋元计税征收。具体规定赋元在6角以下者免征,6角以上每赋元征公粮公柴各15公斤,逐级累计,据实际征收统计:地主阶级约占70%,富农占20%,贫中农占10%左右。1949年,废除旧田赋,改征农业税,实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按民国土地册进行整理核实,依照旧定赋元计征,每赋元征公粮15公斤,公柴15公斤,征收公粮以实物为主,兼按原价折收代金。1952年3月,全县土改后进行土整,查黑地,核实田亩面积,产量和税资,施行全额累进税制,农业税率为21.2%。
1957年省府将夏秋两季农业税按包产比例计征。1958年省府核定农业税率17.96%。1962年按照核定基数计征,本镇核定基数58万公斤,减免5万公斤,实际完成53万公斤。1975~1984年本镇都能按照应征数完成任务。2000年本镇农业税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3.3%。
农业税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纳税户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在90年代以前农业税实行多种性质的减免办法,计有社会减免、灾歉减免、鼓励生产减免。
农业税除正税外,还附征省、县附加,附加率最高为税率的22%,最低为5.5%,一般年份在10~20%之间,大多数年份为15%。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本县自1953年起开征林木特产税,对林木经营者按其实际收入的10%征收。1954年增征油茶、桐子、茶叶、水果、笋干等品种的特产税。1994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本镇特产税主要项目是木、竹、食用菌、茶叶、柑桔、笋等。90年代以来特产税收入是当年财政总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很大比例,特产税收入:1996年235万元,占全年财政总收入406万元的57.88%。1997年收入207万元,占总收入404.4万元的51%。1998年收入110.6万元占总收入30.37%。1999年收入136.37万元,占总收入34.60%。2000年收入105万元,占总收入28.8%。
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征购合一“的形式,由粮食收购部门代征实物。1966年以前按质论价,从1966年起按中等粮折价再由粮食收购部门向财政部门结算。从1973年起,公粮的折算价格,凡在夏征期间(9月底前)缴纳的公粮按夏季中等稻谷计价,在秋征期间(2月底前)缴纳的公粮按秋粮中等稻谷计价,对于跨年度缴纳的公粮或历年尾欠折征代金的一律按秋粮中等稻谷价计算,粮食局向财政局结算征收期间的税款时,以各税款解缴到县金库的日期为准。从1982年起,改革农业税征收结算方法,财政局在下达农业税任务时并把应征公粮数量和以中等粮统购折算的金额下达到纳税单位,同时抄送当地粮站,纳税单位缴纳公粮时粮食数量必须交足,但金额数以粮食征购部门按质论价折算出的金额为准,以鼓励农民交好粮快交粮。
包产到户后,农业税由单一征收粮食逐步改变为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相结合。
农业税的缴纳,1950—1956年以户为计算单位由各户向粮食征购部门自交自结。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生产队缴交和结算。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来生产队负担的农业税额全部落实到户,由个人自交自结。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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