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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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9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税收管征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8
页码: 221-227
摘要: 农业税,旧称田赋。宋、明、清到民国都以征收田赋为财政主要收入。两宋沿袭唐代“两税法”征收地税和赋税,明万历九年实行赋税改革,均徭、杂税合并征收,称“一条鞭法”,分目为纲、徭、机、治4款。民国元年年,开征杂税,诸如新垦地税、寺庙税、烟酒税、牙税、浮桥税、印花税、屠宰税、铺户税等。1949年5月13日,莒口解放,为保证支援人民军队解放全中国需要,除年夏向地主、富农征集公粮外,贯彻执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依据民国时期的土地图册,进行整理核实,按照赋元计税征收。1950年,遵照政务院颁布《货物税制暂行条例》开征货物税。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关键词: 税收 税收管理 莒口镇

内容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旧称田赋。宋、明、清到民国都以征收田赋为财政主要收入。
  两宋沿袭唐代“两税法”征收地税和赋税,明万历九年(1581年)实行赋税改革,均徭、杂税合并征收,称“一条鞭法”,分目为纲、徭、机、治4款。清康熙年间实行赋税改革,选点实行“摊丁入亩”,建阳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执行。
  民国元年(1912)年,开征杂税,诸如新垦地税、寺庙税、烟酒税、牙税、浮桥税、印花税、屠宰税、铺户税等。
  民国18年(1929年)推行田赋与丁口同时征收,田赋为“地粮”,丁口为“丁粮”,即人口粮,均以银量征;田亩分官田与民田两大类,民田又分上、中、下三等,尤其民国年间,对农村田赋的征收,除正常征税外,还有“借征”、“地方积谷”、“公学粮”等附加,此外又另加“乡公所灯油费”、“招待费”、“壮丁费”、“购枪费款”、“伕征费”及“保公粮”、“自卫捐”等。
  民国24年(1935年)本县进行土地编查,编定地号,核计面积实行“赋元”等级制,按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征赋。
  1949年5月13日,莒口解放,为保证支援人民军队解放全中国需要,除年夏向地主、富农征集公粮外,贯彻执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依据民国时期的土地图册,进行整理核实,按照赋元计税征收。具体规定赋元在6角以下者免征,6角以上每赋元征公粮公柴各15公斤,逐级累计,据实际征收统计:地主阶级约占70%,富农占20%,贫中农占10%左右。1949年,废除旧田赋,改征农业税,实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按民国土地册进行整理核实,依照旧定赋元计征,每赋元征公粮15公斤,公柴15公斤,征收公粮以实物为主,兼按原价折收代金。1952年3月,全县土改后进行土整,查黑地,核实田亩面积,产量和税资,施行全额累进税制,农业税率为21.2%。
  1957年省府将夏秋两季农业税按包产比例计征。1958年省府核定农业税率17.96%。1962年按照核定基数计征,本镇核定基数58万公斤,减免5万公斤,实际完成53万公斤。1975~1984年本镇都能按照应征数完成任务。2000年本镇农业税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3.3%。
  农业税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纳税户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在90年代以前农业税实行多种性质的减免办法,计有社会减免、灾歉减免、鼓励生产减免。
  农业税除正税外,还附征省、县附加,附加率最高为税率的22%,最低为5.5%,一般年份在10~20%之间,大多数年份为15%。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本县自1953年起开征林木特产税,对林木经营者按其实际收入的10%征收。1954年增征油茶、桐子、茶叶、水果、笋干等品种的特产税。1994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本镇特产税主要项目是木、竹、食用菌、茶叶、柑桔、笋等。90年代以来特产税收入是当年财政总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很大比例,特产税收入:1996年235万元,占全年财政总收入406万元的57.88%。1997年收入207万元,占总收入404.4万元的51%。1998年收入110.6万元占总收入30.37%。1999年收入136.37万元,占总收入34.60%。2000年收入105万元,占总收入28.8%。
  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征购合一“的形式,由粮食收购部门代征实物。1966年以前按质论价,从1966年起按中等粮折价再由粮食收购部门向财政部门结算。从1973年起,公粮的折算价格,凡在夏征期间(9月底前)缴纳的公粮按夏季中等稻谷计价,在秋征期间(2月底前)缴纳的公粮按秋粮中等稻谷计价,对于跨年度缴纳的公粮或历年尾欠折征代金的一律按秋粮中等稻谷价计算,粮食局向财政局结算征收期间的税款时,以各税款解缴到县金库的日期为准。从1982年起,改革农业税征收结算方法,财政局在下达农业税任务时并把应征公粮数量和以中等粮统购折算的金额下达到纳税单位,同时抄送当地粮站,纳税单位缴纳公粮时粮食数量必须交足,但金额数以粮食征购部门按质论价折算出的金额为准,以鼓励农民交好粮快交粮。
  包产到户后,农业税由单一征收粮食逐步改变为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相结合。
  农业税的缴纳,1950—1956年以户为计算单位由各户向粮食征购部门自交自结。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生产队缴交和结算。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来生产队负担的农业税额全部落实到户,由个人自交自结。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工商税
  明代工商税有手工制造税(如翎毛、弓箭等)课钞、商税、渔税、猪牙、布牙、油牙、药牙、糖牙、纸牙、酒税等。
  清代工商税有酒税各种牙税、浮桥税、渔课税等。同治四年(1865年)始设厘金税,光绪末年开征随粮税、铁路捐、坐买捐、铺租捐。
  民国初,把地丁税定为国税,工商税分为省税、县税、特税。民国24年(1935年),省税有营业税、烟酒税、契税、牲畜税、屠宰税、牙税、铺税、大户税等,县税有契税附加、牙税附加、屠宰检验税、房铺宅地税,各区学校抽收教育捐款,县教育费、杂费等6项,特种税是政府规定以外名目繁杂的苛捐杂税。
  建国后的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实行新税制,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建阳只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经济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秉承“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从1953年1月开始对税制进行若干修订,从货物税品中划出国家能控制生产及收购的品目,开征商品流通税;将货物的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中征收,进一步简化税目,由原来的358个简化为174个。修订工商营业额,将工商业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中征收,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只在另售时交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到44个,改变部分征税办法,取消“中间产品”征税。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新时期的税制改革。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原来的“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1987年贯彻中共十三大精神后,逐步执行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至1993年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工商税种类
  1、货物税,清同治四年(1865年)建阳县开始设立工商税收机构厘金局。并在童游、辰前、界首三处设厘金卡,对往来百货商品按价值课征1%,民国17年(1928年)裁厘设税。
  1950年,遵照政务院颁布《货物税制暂行条例》开征货物税。1953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税务所将应税货物的工商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中征收。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2、工商业税,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建阳县按《条例》开征。1953年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三部分。1958年,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莒口各时期均按《条例》执行。
  3、商品流通税,1952年12月政务院颁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开征。课征税目有烟、酒、皮毛、化学肥料、原木和水泥等,至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4、工商统一税,由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于1958年1C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中征收,但仍保留税种。5、工商税,1973年税制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归并为工商税。1974年开征。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4种。
  6、产品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当年10月开征。
  7、营业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额计税。
  8、增值税,1983年1月开始,1984年扩大增值税范围,1987年再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1996年全镇征收85.2万元,1997年征收84.6万元,1998年征收61万元,1999年征收70万元,2000年征收81万元。
  第三节 地方各税
  印花税 印花税起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国沿袭清制课征印花税。1950年沿用旧税制,1951年按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2000年课征印花税0.7万元。
  屠宰税 屠宰税起征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民国4年(1915年)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0.3元,牛一头纳税1元。民国30年,猪一头纳税6元,牛一头纳税20元。民国36年改按肉价的10%计征。建国初期屠宰税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9.1元。1951年起改按“标准重量,依率纳税”,每头猪核定重量65公斤,牛核定100公斤,羊核定15公斤,猪一头税7.5元。1953年改按“实际重量,依率计征”,宰猪一头,纳税8元。1966年,改按头定额计征,宰猪一头征税2.5元,牛一头征税4元,羊一头征税0.30元。1984年改按头征收,猪一头征税4元,牛一头征税6元,羊一头征税0.56元。1994年8月1日起仍按头定额征收,其定额为:猪一头10元,牛一头15元,羊一头2元。2000年全年征收屠宰税3.15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中央颁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59年开征。1978年复征至2000年。
  城市房地产税 民国30年前,房地产税按面积计征。民国30年以后,按租金征5~10%,1951年8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征收。196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停征收。1986年10月起恢复征收。未建制镇前不属征收范围。1992年建镇后开征。2000年征收金额3.3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平方米税额: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本镇自建镇后于1993年开征,2000年征收1.3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起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而异。最高为7%,莒口于1992年设镇,税率为5%,2000年征收8.1万元。
  第四节 特定各税
  建筑税于1983年10月开征,税率百分之十。
  奖金税于1984年开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包括薪金收入、承包与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收入等。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务院于1982年10月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本县于1983年1月开征,开征项目地方财政预算外的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它有列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
  教育经费附加 1986年4月,贯彻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从1990年9月开征,税率为2%。
  第五节 机构
  北宋在建阳城南隅设有税务机构,大观二年(1108年,在崇泰里后山置税务机构称“税务”。洪武三年(1370年)后山“税务”改称“税课局”。明朝嘉靖年间,后山“税课局”裁革。
  民国初年,税捐机构和税制极不健全,系沿用清朝末年的机构和税制,如厘金局等。嗣后建立屠宰税局、印花局、烟酒局、契税局等,一税一局,各税局系招人承包办理,定期缴入国库。包办征税人员多为地方豪绅,体制混乱,弊病极多。民国24年(1935年)税务由财政科管理。民国25年成立建阳县税捐经征处,负责办理地方税捐,下设莒口等4个分处管理农村地方税捐。至此包税现象基本取消。
  1950年4月1日,国地两税合并,成立县人民政府税务局,莒口成立税务所,配备所长1人,税务干部数人,历任所长:黄荣宝、何锦明、陈晓武,至1994年国地两税分设,历任莒口地税所长:葛德广、杨贤松、古小青。历任莒口国税所所长:陈晓武、曾民良。至1996年12月撤消莒口国税所并入麻沙镇国税分局,莒口设征收点。1996年地方税务所改为分局,现任分局长曹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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