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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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9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7
页码: 221-227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自清代至1982年财政管理发展情况,包括机构沿革、管理体制、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财务管理几部分内容。
关键词: 财政 财政管理 莒口镇

内容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清代实行“地丁粮”制度,一直到民国时期,地主阶级占有土地交纳赋税制。民国时期,县设财政科,乡镇设“经征处”和“田粮库”负责管理地方财政收入。建国后设区财粮组织代征。1981年6月成立公社财政组。1984年12月乡财政组改为乡财政所,首任所长陈松宝任至1999年,李志刚接任至今,2000年,管理人员9人。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950~1952年四区设财粮助理员1人,征收公粮兼管财政。1953年至1957年财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收入三种分成办法,有农村的零星税源,公产收入,各项税费等划归乡财政。1958~1963年建立公社财政,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整顿收入来源,清理登记公产,实行“财政包干”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66~1970年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交,支出由上级分配。1971~1973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但收支不挂勾”。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预算体制。1980~1992年实行财政管理体制,乡财政预算安排:把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由统收统支改为分级包干,农业税、特产税、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以乃预算资金全划归乡财政所主管,工商税划为税务所征收,统一列入财政预算。
  1998年以后县乡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勾,超收分成”的体制,属分税制与包干分成制相结合的一种财政体制,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划分收支,分灶吃饭;二是统收统支,保证工资。共同点是在划分县乡收支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收入基数和定额缴补数,乡镇根据财力状况确定支出规模,自求平衡。随着社会发展和乡镇企业的兴起,财政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并逐步完善。
  第三节 预算内收支
  预算内收入,1983年前按乡镇的预算内收入作为任务下达,实行超收分成。1984年起建立乡一级预算,乡财政预算内收入规定明确的范围,即农业税、特产税、工商税以及农村零星税收。
  预算内支出主要项目是5解:专项使用,乡镇建设,文教卫生开支,行政及其他费用。
  据近几年有关资料,1994~2000年预算内收支情况如下:
  1994年,预算内财政收入176.8万元,支出176.8万元。实际收入204.51万元,其中:工商税77.34万元,农业特产税98.19万元,农业税55.90万元,其他收入8.48万元。
  1995年收入381.71万元,其中:工商税88.57万元,农业“四税”计260.57万元,教育费32.57万元。
  1996年收入406.4万元,其中:国税85.2万元,地税31.10万元,特产税235万元,农业税55.10万元。
  1997年收入404.4万元,其中:国税84.6万元,地税43.7万元,农业特产税207万元,农业税69.1万元。当年财政支出247.35万元。
  1998年收入365.6万元,其中:国税98万元,地税48万元,农业特产税110.6万元,农业税61万元,其他收入60万元。同年财政支出278万元,其中:农专支出15.7万元,农林水利事业费13.9万元,文教事业费195.8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10.4万元,行政管理开支42.2万元,由于是年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共享,定额缴补,自求平衡”的原则,结余留存。
  1999年财政总收入374.58万元,其中:增值税70万元,工商税52.3万元(营业税16.28万元,个人所得税28.38万元,屠宰税0.46万元,土地使用税1.06万元,印花税0.13万元,企业所得税2.05万元,房产税1.23万元,城建税2.71万元),农业税50.91万元,农业特产税136.37万元,其他收入65万元。根据分税制,镇总财力229.10万元,扣除上缴市财政172.27万元,镇地方财力为56.83万元。同年全镇财政支出56.83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支出31.20万元,农林水事业费支出9.35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5.3万元,抚恤支出0.6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0.5万元,村干补助支出4.67万元,其他事业支出5.21万元。收支相抵平衡。
  1999年上级拨给全镇教育事业费222.10万元,当年支出222.10万元,其中莒口中学60万元,莒口学区162.10万元。
  2000年预算收入364.5万元,其中:国税81万元,地方税52万元,农业税40万元,特产税105万元,其他收入86.5万元。执行结果收入373.5万元,完成预算任务102.5%。其中:增值税收入81万元,工商税52.3万元,农业税48.7万元,农业特产税105万元,其他特产税70万元,其他收入16.5万元。根据分税制,我镇总财力为228.2万元,扣除上缴市财政162.8万元,镇地方财力65.4万元,财政实际支出89.5万元,动用上年结余24.1万元。
  2000年上级预算拨给全镇教育事业费258万元,支出258万元,其中:莒口中学70万元,莒口学区188万元。
  第四节 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1953年县财政建立核算体制,凡乡村自筹经费(又称特种资金)即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其预算。1958年起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的企业,加征1%附加费,作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1969年,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共事业附加,特种资金收入,各项提成收入,杂项收入。1982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作为地方机动财力,由地方自行安排使用。
  预算外支出,50年代初期,乡(镇)自筹资金支出,主要有本地文教卫生事业支出,民兵执勤支出,社会福利事业支出。1954~1957年预算外支出项目有交通、文教、行政、支农等。1984~1996年,预算外支出有交通、公共事业、农田水利、林业支援农业投资、文教卫生、广播与行政费用等。
  90年代预算外收支情况:
  1991年总收入90.6万元,林业收入49.55万元,农业收入11.4万元,乡(镇)企业收入10万元,其他收入4.55万元,教育附加15.10万元。总支出87.72万元,其中:农业支出10.31万元,林业2.63万元,教育支出17.61万元,交通6.1万元,基建支出19万元,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支出4.84万元,文化卫生3.53万元,会议支出4.41万元,邮电支出1.43万元,修膳支出1.87万元,行政管理支出13.52万元,其他支出2.47万元。
  1992年总收入85.3万元,其中:林业35.03万元,乡(镇)企业收入25.6万元,其他收入6.67万元,教育附加18万元,总支出81.89万元,其中:农业2.12万元,林业2.02万元,教育31.98万元,交通6.29万元,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支出3.99万元,文化卫生事业2.05万元,邮电2.06万元,计生支出1.25万元,投资企业10万元,修膳费用1.75万元,其他支出1.68万元,镇集体人员工资和行政管理费用支出13万元,会议费3.7万元。
  1993年总收入88.16万元,其中:林业35.69万元,企业收入20.21万元,教育事业附加费收入17.10万元,其他收入15.16万元。总支出86.45万元,其中:农业1.95万元,林业1.72万元,教育26.01万元,交通2.11万元,投资集镇建设14.66万元,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2.26万元,文化卫生2.2万元,行政管理8.04万元,计划生育1.12万元,投资企业10万元,会议费9.15万元,邮电3.34万元,修膳费2.42万元,其他支出1.47万元。
  1994年总收入107.76万元,总支出98.09万元。
  1995年镇财政收入65.47万元,其中:农业收入35.90万元,企业收入7.77万元,事业收入19.20万元,其他收入2.60万元。支出64.32万元,其中:农业支出4.5万元,林业支出1.5万元,社会治安和计生支出2.5万元,交通8.52万元,文化宣传、教育13万元,邮电4.84万元,会议费9.88万元,行政管理16.93万元,修膳费3.2万元。
  1996年镇财政收入73.2万元,其中:林业35.10万元,企业收25万元,事业收入9.5万元,其他收入3.6万元。支出72.10万元,其中:行政支出17万元,农业支出8万元,林业支出2万元,计生2.5万元,邮电费5.2万元,交通费用6.5万元,会议费9万元,社会治安0.8万元,修膳费2.5万元,文教卫生18.5万元。
  1997年镇财政收入78.3万元,支出77.3万元,收支相抵,结余1万元。
  1998年镇财政收入82.9万元,支出82万元,结余0.9万元。
  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建阳市人民政府潭政(1997)综字236号《建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资金,应由镇人民政府调度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全镇各单位缴入财政专户收入22万元,预算外支出20.90万元。
  2000年,预算外资金,继续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当年缴入预算外专户收入65.7万元,支出65.13万元。
  第五节 财务管理
  一、费用管理
  (一)行政事业费 建国初期,县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造册决算,按月上报核销。1953年开始,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核实报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核定报销。1959年改为行政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根据单位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60年县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使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化、纪律化,实行核定费用包干报销,1979年实行办公费、水电费、自行车修理费,定额包干,节约留用的办法。1980年改为按人定额各项目包干管理办法,公务费按人定额,业务费参照3年平均额数核销,节余部分全留单位。1983年以后改按单位全额包干办法,节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公费医疗 解放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持单位证明到特约医院就医,其医药费由财政报销。1954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按每人每月1.3元,由单位统一掌握开支。1969年公费医疗标准调整,每人每月1.5元。1980年改为每人每年按30元,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办法。1982年公费医疗费,贯彻“因病实施”“合理用药”的原则,堵塞小病大养,开人情方,本人看病,家属吃药等漏洞,对严重违反公费医疗原则和财政纪律者追究其责任。从1983年1月起,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由乡(镇)统一掌握,向卫生局结报。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需转外地治疗者,必须取得县医院证明,经县卫生局批准,其医疗费用方可报销。1987年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重新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按年龄段划分定额,由单位包干管理,实际开支与个人挂钩,每人每年医疗费定额,35岁以下50元,36岁至50岁70元,51岁以上90元,单位包干统一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离退休人员、因公负伤人员、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患癌症、烈性、急性病人员的医疗予以照顾,实行核实报销。
  二、乡镇财务管理
  (一)预算编制管理
  镇预算编制遵循财政政策与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全国财政会议精神,贯彻“整顿治理,紧缩开支,保证重点”的方针,实行“划分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制度,集中财力用于保证重点,发展农业、文教科学事业,扶持乡镇企业,紧缩开支,确保经济稳定发展,不搞超财力分配。力求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预算执行监督
  乡镇财政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经人大会议通过并批准,在人大的监督下实施措施有:(1)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农村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防止税源流失。(2)建立乡(镇)村两级管征网络,完善村级代征办法。(3)积极扶持农业开发,培植梯级财源。(4)支持镇办企业扩大生产,试制新产品,促进企业发展。
  (三)决算审查与批准
  乡镇财政决算须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从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三个渠道反映出镇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从决算支出中体现镇各项建设事业的规模和速度。
  三、农村财务管理
  50年代中期,农村合作化的财务管理,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时期设会计员,负责社队入股的大型农具的调配使用。高级社开始向农户提取积累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1958年人民公社化,农村财政管理随之改变,县财政对公社财务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新体制,公社财务工作既承担上级财政结算,又负责生产大队集体财务结算与监督。公社财务管理执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公社一级对生产大队核算,提留公共积累;生产大队一级对生产小队核算提取三金。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根据生产发展实绩审核公共积累与分配方案。公社财务对社办企业实行“分别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纯利分成上交”与扩大再生产的分配原则。
  1982年农村执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取消了队为基础的核算体制,改为行政村直接为农户核算。财务管理改为镇、村两级,公粮、特产税、各项统筹款,由村级代收,上缴镇财政所,也有财政所直接向农户和业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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