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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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9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722.9
页数: 2
页码: 2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自清末明初至1988年工商行业经济合同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合同管理 工商管理 莒口镇

内容

鉴证 清末至民国期间,民间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拟定《租借合同》、《劳务契约》以及加工订货《期票》央人具保,履行契约,发生纠纷通过同业商会调解处理。
  建国初期,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及私营企业之间有关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代放款项或实物等订立的经济合同,均由行业中介部门办理,双方执行,不经鉴证。对私改完成后,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合同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得到重视并迅速发展,但经济合同仍由业务部门主管,银行、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与管理。
  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经济合同鉴证业务,工商所派人接受业务培训,同时规定,凡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后方能生效。1983年8月,经济合同鉴证以自愿为原则。
  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由鉴证转向调解、仲裁。1986年全县推行凭《法人委托证明书》鉴证经济合同制度;莒口所配备兼职合同鉴证管理人员1人。
  1988年县工商管理局按照《经济合同法》举办经济合同法讲授班,莒口选派有关企业干部参加。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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