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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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市场管理
分类号: F722.9
页数: 3
页码: 218-2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自民国时期至1988年工商部门进行市场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市场管理 工商管理 莒口镇

内容

民国时期由县建设科兼管市场,抗战后期至解放前夕,市场商品奇缺,通货恶性膨胀,导致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猖獗,市场极度混乱。民国30年(1941年)福建省各县成立公沽局,负责粮食的收、购、储运与定量供应等管理工作,企图控制粮食市场,但因执行人员阳奉阴违,贪赃枉法,激起群众的抵制而终止。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颁布《物价统治法》,实行全面限价,由于法币急剧贬值,物价继续暴涨,黑市交易盛行,导致集市以大米或黄金为流通手段或物物等价交换,市面混乱,市场管理有名无实。
  1950年4月,执行《关于批发物价应根据中贸部的决定》,加强市场物价集中管理,禁止金、银、银元、铜钱的买卖。刹住物价上涨风。
  莒口历来有四个集市贸易场所:五天为一墟日,莒口(农历四、九日);茶埗、后山(农历二、七日);长埂(农历三、八日);(长埂在五十年代,后山在七十年代初因交通方便,而自然停止墟市,莒口与茶埗墟市自古沿袭至今。)
  建国初期,集市贸易的重点管理,一是市场特价管理,二是行商管理,三是土特产品管理,实行证照登记,规定行商不准在同一市场买进卖出粮油等商品。
  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私商不准经营粮油,农民不准上市出售粮油。1956年下半年市场开放,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后,可以上市出售农副产品。
  1960年底开始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行各业进行整顿,本地市场逐步好转,秩序较为正常。1963年底,县人民委员会颁布《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贸易管理,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6年8月县市管会发出《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自由市场的通知》,规定农民上市出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必须持有生产大队的证明,按国家牌价出售,否则强行收购。1970年县市管会小组再次规定,社队集体生产的农副产品及社员家庭副业产品,一律不准上市,市管会为民兵指挥部代替,每逢墟日,组织民兵、机关干部、学生上市干涉,莒口集市贸易再度受阻。
  1976~1978年粮食、油料、家禽等一、二类主要农副产品仍然禁止上市,产品价格受限制,墟市冷落。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指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集市贸易逐步开放,墟期由硬性规定的十日一墟恢复为五日一圩,上市的农副土特产品增多,生猪完成派购任务后可以宰杀上市,多年罕见的海产海味也大量涌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作为建设市场和管理费用。
  1982年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关闭了三十年之久的粮油和粮食制品开放,允许有余粮的农民在农贸市场交易和贩运。
  1983年2月《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颁布后,市场管理工作走上正轨,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同时放宽长途贩运政策,本地的土特产品在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打开销路,同时从外地贩进水产、工业品、小商品,从而促进本地集市繁荣和活跃,商品经济迅猛发展。
  1984年随着市场的逐步繁荣,提倡文明经商,集市上开展以市场秩序、亮证经营、遵纪守法、清洁卫生、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的“五好”集市竞争活动。1985年下半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纪委《公开信》,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大检查,我镇工商所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了大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的业主进行处罚。
  1988年集市贸易管理以创建文明集市为主,市场的商品要求分类排列整齐,划行就市,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取缔不合格衡器。
  九十年代,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广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现象,工商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购置电子公平称,安排专人检查商品质量,积极调处因交易引发的纠纷;同时配合治安部门打击黑恶势力,从而使市场秩序良好,经济贸易得以繁荣。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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