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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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8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工商管理
分类号: F727.57
页数: 5
页码: 217-221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1951年-1988年工商管理发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几部分内容。
关键词: 市场 管理 集市贸易 莒口镇

内容

1951年,四区(后山)市场进行了整顿,对全区商贩、行商办理登记,维护了商业市场秩序。1952年各行业建立合作小组,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从而确立和固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为资本主义工商业向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有利条件。
  1953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粮油停止上市交易。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商业户纳入合作化轨道。1958年公社化后,搞“一大二公”,合营商业全部并入供销社,集市贸易停顿。1961年贯彻调整方针,集市贸易得以恢复。
  五、六十年代市管工作主要是打击投机倒把、调处纠纷、收费、罚款等自然经济式的管理方式。
  十年动乱期间,市管工作处于瘫痪与半瘫痪。1973年市管工作由公社无产阶级专政指挥部代替,集市贸易被诬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市场管理受到打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清除了“左”的影响,集市贸易恢复生机。1979年成立了莒口工商行政管理所。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市场进行整顿,从而有了正规的市场管理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市场经济活动负责检查监督,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八、九十年代工商管理对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搞好为出发点,加强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社会效益为目的,因此集市管理转向法制、规范、文明、科学四个方面,体现了管理上条理化、系统化、专业化,从而促进了生产、市场购销两旺,出现了活跃与繁荣景象。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明清时期,莒口市场设有牙行负责经纪商贸工作,如猪牙、布牙等。民国时期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管市场。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负责全县工商管理。
  1951年为加强集市管理,四区(后山)成立墟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市场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1979年我镇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属县属派出机构。1983年县成立个体劳动者联合会,同年我镇成立分会。
  1987年9月,成立建阳消费者委员会,同时我镇成立分会,为群众团体组织。
  截至2000年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共有职工干部3人,市场协管员2人,设有所长、财务专管员和市场管理组、个体私营管理组。历任所长朱裕宗、金海娣、高成森、许孝财、张建立。
  2000年因精简机构,莒口所撤并于麻沙工商所。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由县建设科兼管市场,抗战后期至解放前夕,市场商品奇缺,通货恶性膨胀,导致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猖獗,市场极度混乱。民国30年(1941年)福建省各县成立公沽局,负责粮食的收、购、储运与定量供应等管理工作,企图控制粮食市场,但因执行人员阳奉阴违,贪赃枉法,激起群众的抵制而终止。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颁布《物价统治法》,实行全面限价,由于法币急剧贬值,物价继续暴涨,黑市交易盛行,导致集市以大米或黄金为流通手段或物物等价交换,市面混乱,市场管理有名无实。
  1950年4月,执行《关于批发物价应根据中贸部的决定》,加强市场物价集中管理,禁止金、银、银元、铜钱的买卖。刹住物价上涨风。
  莒口历来有四个集市贸易场所:五天为一墟日,莒口(农历四、九日);茶埗、后山(农历二、七日);长埂(农历三、八日);(长埂在五十年代,后山在七十年代初因交通方便,而自然停止墟市,莒口与茶埗墟市自古沿袭至今。)
  建国初期,集市贸易的重点管理,一是市场特价管理,二是行商管理,三是土特产品管理,实行证照登记,规定行商不准在同一市场买进卖出粮油等商品。
  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私商不准经营粮油,农民不准上市出售粮油。1956年下半年市场开放,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后,可以上市出售农副产品。
  1960年底开始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行各业进行整顿,本地市场逐步好转,秩序较为正常。1963年底,县人民委员会颁布《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贸易管理,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6年8月县市管会发出《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自由市场的通知》,规定农民上市出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必须持有生产大队的证明,按国家牌价出售,否则强行收购。1970年县市管会小组再次规定,社队集体生产的农副产品及社员家庭副业产品,一律不准上市,市管会为民兵指挥部代替,每逢墟日,组织民兵、机关干部、学生上市干涉,莒口集市贸易再度受阻。
  1976~1978年粮食、油料、家禽等一、二类主要农副产品仍然禁止上市,产品价格受限制,墟市冷落。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指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集市贸易逐步开放,墟期由硬性规定的十日一墟恢复为五日一圩,上市的农副土特产品增多,生猪完成派购任务后可以宰杀上市,多年罕见的海产海味也大量涌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作为建设市场和管理费用。
  1982年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关闭了三十年之久的粮油和粮食制品开放,允许有余粮的农民在农贸市场交易和贩运。
  1983年2月《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颁布后,市场管理工作走上正轨,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同时放宽长途贩运政策,本地的土特产品在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打开销路,同时从外地贩进水产、工业品、小商品,从而促进本地集市繁荣和活跃,商品经济迅猛发展。
  1984年随着市场的逐步繁荣,提倡文明经商,集市上开展以市场秩序、亮证经营、遵纪守法、清洁卫生、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的“五好”集市竞争活动。1985年下半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纪委《公开信》,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大检查,我镇工商所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了大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的业主进行处罚。
  1988年集市贸易管理以创建文明集市为主,市场的商品要求分类排列整齐,划行就市,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取缔不合格衡器。
  九十年代,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广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现象,工商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购置电子公平称,安排专人检查商品质量,积极调处因交易引发的纠纷;同时配合治安部门打击黑恶势力,从而使市场秩序良好,经济贸易得以繁荣。
  第三节 工商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登记由县建设科兼办。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企业有:布匹、大小百货、京果杂卖、中药、酱油、面点、客栈、碾米、糕点、西药、理发、成衣等行业。
  1951年9月,对私营工商户实行三查:一查有无登记办照;二查是否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三查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对无证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分别给予处理,通过三查登记,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支持,否则予以淘汰,1951年底,迷信品店减少,京果店小百货店增加。
  1953年4月,县工商科对全县私营工商业再次登记,对少数不办理登记,偷税、漏税的私商进行取缔。
  1956年我乡基本完成了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1958年后,由于“大跃进”的影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基本陷于停顿状况。
  1963年6月,根据国务院1962年12月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工商企业普查登记,重新划定各行业的经营范围,调整商业网点,取缔无证经营。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中断。
  1979年,莒口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恢复工商登记,发证工作。
  1984年为继续扶持和发展个体工商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审批手续,将个体发照的初审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对经营范围、方式、年限的规定有所放宽。
  1988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莒口工商所全年完成对全乡工商企业核准登记注册。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鉴证 清末至民国期间,民间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拟定《租借合同》、《劳务契约》以及加工订货《期票》央人具保,履行契约,发生纠纷通过同业商会调解处理。
  建国初期,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及私营企业之间有关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代放款项或实物等订立的经济合同,均由行业中介部门办理,双方执行,不经鉴证。对私改完成后,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合同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得到重视并迅速发展,但经济合同仍由业务部门主管,银行、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与管理。
  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经济合同鉴证业务,工商所派人接受业务培训,同时规定,凡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后方能生效。1983年8月,经济合同鉴证以自愿为原则。
  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由鉴证转向调解、仲裁。1986年全县推行凭《法人委托证明书》鉴证经济合同制度;莒口所配备兼职合同鉴证管理人员1人。
  1988年县工商管理局按照《经济合同法》举办经济合同法讲授班,莒口选派有关企业干部参加。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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