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工商 财政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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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87
颗粒名称: 第七篇 工商 财政 税收
分类号: F727.57;F812.757
页数: 18
页码: 217-234
摘要: 本篇记述了福建省建阳市莒口镇1951年-2000年工商、财政、税收的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工商 财政 税收 莒口镇

内容

第一章 工商管理
  1951年,四区(后山)市场进行了整顿,对全区商贩、行商办理登记,维护了商业市场秩序。1952年各行业建立合作小组,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从而确立和固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为资本主义工商业向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有利条件。
  1953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粮油停止上市交易。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商业户纳入合作化轨道。1958年公社化后,搞“一大二公”,合营商业全部并入供销社,集市贸易停顿。1961年贯彻调整方针,集市贸易得以恢复。
  五、六十年代市管工作主要是打击投机倒把、调处纠纷、收费、罚款等自然经济式的管理方式。
  十年动乱期间,市管工作处于瘫痪与半瘫痪。1973年市管工作由公社无产阶级专政指挥部代替,集市贸易被诬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市场管理受到打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清除了“左”的影响,集市贸易恢复生机。1979年成立了莒口工商行政管理所。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市场进行整顿,从而有了正规的市场管理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市场经济活动负责检查监督,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八、九十年代工商管理对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搞好为出发点,加强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社会效益为目的,因此集市管理转向法制、规范、文明、科学四个方面,体现了管理上条理化、系统化、专业化,从而促进了生产、市场购销两旺,出现了活跃与繁荣景象。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明清时期,莒口市场设有牙行负责经纪商贸工作,如猪牙、布牙等。民国时期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管市场。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负责全县工商管理。
  1951年为加强集市管理,四区(后山)成立墟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市场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1979年我镇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属县属派出机构。1983年县成立个体劳动者联合会,同年我镇成立分会。
  1987年9月,成立建阳消费者委员会,同时我镇成立分会,为群众团体组织。
  截至2000年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共有职工干部3人,市场协管员2人,设有所长、财务专管员和市场管理组、个体私营管理组。历任所长朱裕宗、金海娣、高成森、许孝财、张建立。
  2000年因精简机构,莒口所撤并于麻沙工商所。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由县建设科兼管市场,抗战后期至解放前夕,市场商品奇缺,通货恶性膨胀,导致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猖獗,市场极度混乱。民国30年(1941年)福建省各县成立公沽局,负责粮食的收、购、储运与定量供应等管理工作,企图控制粮食市场,但因执行人员阳奉阴违,贪赃枉法,激起群众的抵制而终止。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颁布《物价统治法》,实行全面限价,由于法币急剧贬值,物价继续暴涨,黑市交易盛行,导致集市以大米或黄金为流通手段或物物等价交换,市面混乱,市场管理有名无实。
  1950年4月,执行《关于批发物价应根据中贸部的决定》,加强市场物价集中管理,禁止金、银、银元、铜钱的买卖。刹住物价上涨风。
  莒口历来有四个集市贸易场所:五天为一墟日,莒口(农历四、九日);茶埗、后山(农历二、七日);长埂(农历三、八日);(长埂在五十年代,后山在七十年代初因交通方便,而自然停止墟市,莒口与茶埗墟市自古沿袭至今。)
  建国初期,集市贸易的重点管理,一是市场特价管理,二是行商管理,三是土特产品管理,实行证照登记,规定行商不准在同一市场买进卖出粮油等商品。
  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私商不准经营粮油,农民不准上市出售粮油。1956年下半年市场开放,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后,可以上市出售农副产品。
  1960年底开始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行各业进行整顿,本地市场逐步好转,秩序较为正常。1963年底,县人民委员会颁布《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贸易管理,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6年8月县市管会发出《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自由市场的通知》,规定农民上市出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必须持有生产大队的证明,按国家牌价出售,否则强行收购。1970年县市管会小组再次规定,社队集体生产的农副产品及社员家庭副业产品,一律不准上市,市管会为民兵指挥部代替,每逢墟日,组织民兵、机关干部、学生上市干涉,莒口集市贸易再度受阻。
  1976~1978年粮食、油料、家禽等一、二类主要农副产品仍然禁止上市,产品价格受限制,墟市冷落。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指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集市贸易逐步开放,墟期由硬性规定的十日一墟恢复为五日一圩,上市的农副土特产品增多,生猪完成派购任务后可以宰杀上市,多年罕见的海产海味也大量涌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作为建设市场和管理费用。
  1982年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关闭了三十年之久的粮油和粮食制品开放,允许有余粮的农民在农贸市场交易和贩运。
  1983年2月《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颁布后,市场管理工作走上正轨,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同时放宽长途贩运政策,本地的土特产品在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打开销路,同时从外地贩进水产、工业品、小商品,从而促进本地集市繁荣和活跃,商品经济迅猛发展。
  1984年随着市场的逐步繁荣,提倡文明经商,集市上开展以市场秩序、亮证经营、遵纪守法、清洁卫生、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的“五好”集市竞争活动。1985年下半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纪委《公开信》,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大检查,我镇工商所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了大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的业主进行处罚。
  1988年集市贸易管理以创建文明集市为主,市场的商品要求分类排列整齐,划行就市,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取缔不合格衡器。
  九十年代,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广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现象,工商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购置电子公平称,安排专人检查商品质量,积极调处因交易引发的纠纷;同时配合治安部门打击黑恶势力,从而使市场秩序良好,经济贸易得以繁荣。
  第三节 工商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登记由县建设科兼办。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企业有:布匹、大小百货、京果杂卖、中药、酱油、面点、客栈、碾米、糕点、西药、理发、成衣等行业。
  1951年9月,对私营工商户实行三查:一查有无登记办照;二查是否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三查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对无证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分别给予处理,通过三查登记,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支持,否则予以淘汰,1951年底,迷信品店减少,京果店小百货店增加。
  1953年4月,县工商科对全县私营工商业再次登记,对少数不办理登记,偷税、漏税的私商进行取缔。
  1956年我乡基本完成了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1958年后,由于“大跃进”的影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基本陷于停顿状况。
  1963年6月,根据国务院1962年12月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工商企业普查登记,重新划定各行业的经营范围,调整商业网点,取缔无证经营。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中断。
  1979年,莒口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恢复工商登记,发证工作。
  1984年为继续扶持和发展个体工商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审批手续,将个体发照的初审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对经营范围、方式、年限的规定有所放宽。
  1988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莒口工商所全年完成对全乡工商企业核准登记注册。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鉴证 清末至民国期间,民间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拟定《租借合同》、《劳务契约》以及加工订货《期票》央人具保,履行契约,发生纠纷通过同业商会调解处理。
  建国初期,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及私营企业之间有关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代放款项或实物等订立的经济合同,均由行业中介部门办理,双方执行,不经鉴证。对私改完成后,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合同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得到重视并迅速发展,但经济合同仍由业务部门主管,银行、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与管理。
  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经济合同鉴证业务,工商所派人接受业务培训,同时规定,凡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后方能生效。1983年8月,经济合同鉴证以自愿为原则。
  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由鉴证转向调解、仲裁。1986年全县推行凭《法人委托证明书》鉴证经济合同制度;莒口所配备兼职合同鉴证管理人员1人。
  1988年县工商管理局按照《经济合同法》举办经济合同法讲授班,莒口选派有关企业干部参加。
  第二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清代实行“地丁粮”制度,一直到民国时期,地主阶级占有土地交纳赋税制。民国时期,县设财政科,乡镇设“经征处”和“田粮库”负责管理地方财政收入。建国后设区财粮组织代征。1981年6月成立公社财政组。1984年12月乡财政组改为乡财政所,首任所长陈松宝任至1999年,李志刚接任至今,2000年,管理人员9人。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950~1952年四区设财粮助理员1人,征收公粮兼管财政。1953年至1957年财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收入三种分成办法,有农村的零星税源,公产收入,各项税费等划归乡财政。1958~1963年建立公社财政,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整顿收入来源,清理登记公产,实行“财政包干”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66~1970年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交,支出由上级分配。1971~1973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但收支不挂勾”。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预算体制。1980~1992年实行财政管理体制,乡财政预算安排:把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由统收统支改为分级包干,农业税、特产税、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以乃预算资金全划归乡财政所主管,工商税划为税务所征收,统一列入财政预算。
  1998年以后县乡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勾,超收分成”的体制,属分税制与包干分成制相结合的一种财政体制,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划分收支,分灶吃饭;二是统收统支,保证工资。共同点是在划分县乡收支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收入基数和定额缴补数,乡镇根据财力状况确定支出规模,自求平衡。随着社会发展和乡镇企业的兴起,财政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并逐步完善。
  第三节 预算内收支
  预算内收入,1983年前按乡镇的预算内收入作为任务下达,实行超收分成。1984年起建立乡一级预算,乡财政预算内收入规定明确的范围,即农业税、特产税、工商税以及农村零星税收。
  预算内支出主要项目是5解:专项使用,乡镇建设,文教卫生开支,行政及其他费用。
  据近几年有关资料,1994~2000年预算内收支情况如下:
  1994年,预算内财政收入176.8万元,支出176.8万元。实际收入204.51万元,其中:工商税77.34万元,农业特产税98.19万元,农业税55.90万元,其他收入8.48万元。
  1995年收入381.71万元,其中:工商税88.57万元,农业“四税”计260.57万元,教育费32.57万元。
  1996年收入406.4万元,其中:国税85.2万元,地税31.10万元,特产税235万元,农业税55.10万元。
  1997年收入404.4万元,其中:国税84.6万元,地税43.7万元,农业特产税207万元,农业税69.1万元。当年财政支出247.35万元。
  1998年收入365.6万元,其中:国税98万元,地税48万元,农业特产税110.6万元,农业税61万元,其他收入60万元。同年财政支出278万元,其中:农专支出15.7万元,农林水利事业费13.9万元,文教事业费195.8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10.4万元,行政管理开支42.2万元,由于是年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共享,定额缴补,自求平衡”的原则,结余留存。
  1999年财政总收入374.58万元,其中:增值税70万元,工商税52.3万元(营业税16.28万元,个人所得税28.38万元,屠宰税0.46万元,土地使用税1.06万元,印花税0.13万元,企业所得税2.05万元,房产税1.23万元,城建税2.71万元),农业税50.91万元,农业特产税136.37万元,其他收入65万元。根据分税制,镇总财力229.10万元,扣除上缴市财政172.27万元,镇地方财力为56.83万元。同年全镇财政支出56.83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支出31.20万元,农林水事业费支出9.35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5.3万元,抚恤支出0.6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0.5万元,村干补助支出4.67万元,其他事业支出5.21万元。收支相抵平衡。
  1999年上级拨给全镇教育事业费222.10万元,当年支出222.10万元,其中莒口中学60万元,莒口学区162.10万元。
  2000年预算收入364.5万元,其中:国税81万元,地方税52万元,农业税40万元,特产税105万元,其他收入86.5万元。执行结果收入373.5万元,完成预算任务102.5%。其中:增值税收入81万元,工商税52.3万元,农业税48.7万元,农业特产税105万元,其他特产税70万元,其他收入16.5万元。根据分税制,我镇总财力为228.2万元,扣除上缴市财政162.8万元,镇地方财力65.4万元,财政实际支出89.5万元,动用上年结余24.1万元。
  2000年上级预算拨给全镇教育事业费258万元,支出258万元,其中:莒口中学70万元,莒口学区188万元。
  第四节 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1953年县财政建立核算体制,凡乡村自筹经费(又称特种资金)即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其预算。1958年起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的企业,加征1%附加费,作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1969年,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共事业附加,特种资金收入,各项提成收入,杂项收入。1982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作为地方机动财力,由地方自行安排使用。
  预算外支出,50年代初期,乡(镇)自筹资金支出,主要有本地文教卫生事业支出,民兵执勤支出,社会福利事业支出。1954~1957年预算外支出项目有交通、文教、行政、支农等。1984~1996年,预算外支出有交通、公共事业、农田水利、林业支援农业投资、文教卫生、广播与行政费用等。
  90年代预算外收支情况:
  1991年总收入90.6万元,林业收入49.55万元,农业收入11.4万元,乡(镇)企业收入10万元,其他收入4.55万元,教育附加15.10万元。总支出87.72万元,其中:农业支出10.31万元,林业2.63万元,教育支出17.61万元,交通6.1万元,基建支出19万元,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支出4.84万元,文化卫生3.53万元,会议支出4.41万元,邮电支出1.43万元,修膳支出1.87万元,行政管理支出13.52万元,其他支出2.47万元。
  1992年总收入85.3万元,其中:林业35.03万元,乡(镇)企业收入25.6万元,其他收入6.67万元,教育附加18万元,总支出81.89万元,其中:农业2.12万元,林业2.02万元,教育31.98万元,交通6.29万元,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支出3.99万元,文化卫生事业2.05万元,邮电2.06万元,计生支出1.25万元,投资企业10万元,修膳费用1.75万元,其他支出1.68万元,镇集体人员工资和行政管理费用支出13万元,会议费3.7万元。
  1993年总收入88.16万元,其中:林业35.69万元,企业收入20.21万元,教育事业附加费收入17.10万元,其他收入15.16万元。总支出86.45万元,其中:农业1.95万元,林业1.72万元,教育26.01万元,交通2.11万元,投资集镇建设14.66万元,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2.26万元,文化卫生2.2万元,行政管理8.04万元,计划生育1.12万元,投资企业10万元,会议费9.15万元,邮电3.34万元,修膳费2.42万元,其他支出1.47万元。
  1994年总收入107.76万元,总支出98.09万元。
  1995年镇财政收入65.47万元,其中:农业收入35.90万元,企业收入7.77万元,事业收入19.20万元,其他收入2.60万元。支出64.32万元,其中:农业支出4.5万元,林业支出1.5万元,社会治安和计生支出2.5万元,交通8.52万元,文化宣传、教育13万元,邮电4.84万元,会议费9.88万元,行政管理16.93万元,修膳费3.2万元。
  1996年镇财政收入73.2万元,其中:林业35.10万元,企业收25万元,事业收入9.5万元,其他收入3.6万元。支出72.10万元,其中:行政支出17万元,农业支出8万元,林业支出2万元,计生2.5万元,邮电费5.2万元,交通费用6.5万元,会议费9万元,社会治安0.8万元,修膳费2.5万元,文教卫生18.5万元。
  1997年镇财政收入78.3万元,支出77.3万元,收支相抵,结余1万元。
  1998年镇财政收入82.9万元,支出82万元,结余0.9万元。
  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建阳市人民政府潭政(1997)综字236号《建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资金,应由镇人民政府调度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全镇各单位缴入财政专户收入22万元,预算外支出20.90万元。
  2000年,预算外资金,继续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当年缴入预算外专户收入65.7万元,支出65.13万元。
  第五节 财务管理
  一、费用管理
  (一)行政事业费 建国初期,县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造册决算,按月上报核销。1953年开始,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核实报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核定报销。1959年改为行政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根据单位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60年县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使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化、纪律化,实行核定费用包干报销,1979年实行办公费、水电费、自行车修理费,定额包干,节约留用的办法。1980年改为按人定额各项目包干管理办法,公务费按人定额,业务费参照3年平均额数核销,节余部分全留单位。1983年以后改按单位全额包干办法,节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公费医疗 解放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持单位证明到特约医院就医,其医药费由财政报销。1954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按每人每月1.3元,由单位统一掌握开支。1969年公费医疗标准调整,每人每月1.5元。1980年改为每人每年按30元,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办法。1982年公费医疗费,贯彻“因病实施”“合理用药”的原则,堵塞小病大养,开人情方,本人看病,家属吃药等漏洞,对严重违反公费医疗原则和财政纪律者追究其责任。从1983年1月起,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由乡(镇)统一掌握,向卫生局结报。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需转外地治疗者,必须取得县医院证明,经县卫生局批准,其医疗费用方可报销。1987年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重新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按年龄段划分定额,由单位包干管理,实际开支与个人挂钩,每人每年医疗费定额,35岁以下50元,36岁至50岁70元,51岁以上90元,单位包干统一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离退休人员、因公负伤人员、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患癌症、烈性、急性病人员的医疗予以照顾,实行核实报销。
  二、乡镇财务管理
  (一)预算编制管理
  镇预算编制遵循财政政策与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全国财政会议精神,贯彻“整顿治理,紧缩开支,保证重点”的方针,实行“划分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制度,集中财力用于保证重点,发展农业、文教科学事业,扶持乡镇企业,紧缩开支,确保经济稳定发展,不搞超财力分配。力求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预算执行监督
  乡镇财政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经人大会议通过并批准,在人大的监督下实施措施有:(1)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农村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防止税源流失。(2)建立乡(镇)村两级管征网络,完善村级代征办法。(3)积极扶持农业开发,培植梯级财源。(4)支持镇办企业扩大生产,试制新产品,促进企业发展。
  (三)决算审查与批准
  乡镇财政决算须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从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三个渠道反映出镇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从决算支出中体现镇各项建设事业的规模和速度。
  三、农村财务管理
  50年代中期,农村合作化的财务管理,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时期设会计员,负责社队入股的大型农具的调配使用。高级社开始向农户提取积累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1958年人民公社化,农村财政管理随之改变,县财政对公社财务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新体制,公社财务工作既承担上级财政结算,又负责生产大队集体财务结算与监督。公社财务管理执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公社一级对生产大队核算,提留公共积累;生产大队一级对生产小队核算提取三金。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根据生产发展实绩审核公共积累与分配方案。公社财务对社办企业实行“分别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纯利分成上交”与扩大再生产的分配原则。
  1982年农村执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取消了队为基础的核算体制,改为行政村直接为农户核算。财务管理改为镇、村两级,公粮、特产税、各项统筹款,由村级代收,上缴镇财政所,也有财政所直接向农户和业主征收。
  第三张 税收管征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旧称田赋。宋、明、清到民国都以征收田赋为财政主要收入。
  两宋沿袭唐代“两税法”征收地税和赋税,明万历九年(1581年)实行赋税改革,均徭、杂税合并征收,称“一条鞭法”,分目为纲、徭、机、治4款。清康熙年间实行赋税改革,选点实行“摊丁入亩”,建阳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执行。
  民国元年(1912)年,开征杂税,诸如新垦地税、寺庙税、烟酒税、牙税、浮桥税、印花税、屠宰税、铺户税等。
  民国18年(1929年)推行田赋与丁口同时征收,田赋为“地粮”,丁口为“丁粮”,即人口粮,均以银量征;田亩分官田与民田两大类,民田又分上、中、下三等,尤其民国年间,对农村田赋的征收,除正常征税外,还有“借征”、“地方积谷”、“公学粮”等附加,此外又另加“乡公所灯油费”、“招待费”、“壮丁费”、“购枪费款”、“伕征费”及“保公粮”、“自卫捐”等。
  民国24年(1935年)本县进行土地编查,编定地号,核计面积实行“赋元”等级制,按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征赋。
  1949年5月13日,莒口解放,为保证支援人民军队解放全中国需要,除年夏向地主、富农征集公粮外,贯彻执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依据民国时期的土地图册,进行整理核实,按照赋元计税征收。具体规定赋元在6角以下者免征,6角以上每赋元征公粮公柴各15公斤,逐级累计,据实际征收统计:地主阶级约占70%,富农占20%,贫中农占10%左右。1949年,废除旧田赋,改征农业税,实行省府《关于公粮、公柴征收暂行规定》,按民国土地册进行整理核实,依照旧定赋元计征,每赋元征公粮15公斤,公柴15公斤,征收公粮以实物为主,兼按原价折收代金。1952年3月,全县土改后进行土整,查黑地,核实田亩面积,产量和税资,施行全额累进税制,农业税率为21.2%。
  1957年省府将夏秋两季农业税按包产比例计征。1958年省府核定农业税率17.96%。1962年按照核定基数计征,本镇核定基数58万公斤,减免5万公斤,实际完成53万公斤。1975~1984年本镇都能按照应征数完成任务。2000年本镇农业税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3.3%。
  农业税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纳税户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在90年代以前农业税实行多种性质的减免办法,计有社会减免、灾歉减免、鼓励生产减免。
  农业税除正税外,还附征省、县附加,附加率最高为税率的22%,最低为5.5%,一般年份在10~20%之间,大多数年份为15%。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本县自1953年起开征林木特产税,对林木经营者按其实际收入的10%征收。1954年增征油茶、桐子、茶叶、水果、笋干等品种的特产税。1994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本镇特产税主要项目是木、竹、食用菌、茶叶、柑桔、笋等。90年代以来特产税收入是当年财政总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很大比例,特产税收入:1996年235万元,占全年财政总收入406万元的57.88%。1997年收入207万元,占总收入404.4万元的51%。1998年收入110.6万元占总收入30.37%。1999年收入136.37万元,占总收入34.60%。2000年收入105万元,占总收入28.8%。
  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征购合一“的形式,由粮食收购部门代征实物。1966年以前按质论价,从1966年起按中等粮折价再由粮食收购部门向财政部门结算。从1973年起,公粮的折算价格,凡在夏征期间(9月底前)缴纳的公粮按夏季中等稻谷计价,在秋征期间(2月底前)缴纳的公粮按秋粮中等稻谷计价,对于跨年度缴纳的公粮或历年尾欠折征代金的一律按秋粮中等稻谷价计算,粮食局向财政局结算征收期间的税款时,以各税款解缴到县金库的日期为准。从1982年起,改革农业税征收结算方法,财政局在下达农业税任务时并把应征公粮数量和以中等粮统购折算的金额下达到纳税单位,同时抄送当地粮站,纳税单位缴纳公粮时粮食数量必须交足,但金额数以粮食征购部门按质论价折算出的金额为准,以鼓励农民交好粮快交粮。
  包产到户后,农业税由单一征收粮食逐步改变为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相结合。
  农业税的缴纳,1950—1956年以户为计算单位由各户向粮食征购部门自交自结。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生产队缴交和结算。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来生产队负担的农业税额全部落实到户,由个人自交自结。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工商税
  明代工商税有手工制造税(如翎毛、弓箭等)课钞、商税、渔税、猪牙、布牙、油牙、药牙、糖牙、纸牙、酒税等。
  清代工商税有酒税各种牙税、浮桥税、渔课税等。同治四年(1865年)始设厘金税,光绪末年开征随粮税、铁路捐、坐买捐、铺租捐。
  民国初,把地丁税定为国税,工商税分为省税、县税、特税。民国24年(1935年),省税有营业税、烟酒税、契税、牲畜税、屠宰税、牙税、铺税、大户税等,县税有契税附加、牙税附加、屠宰检验税、房铺宅地税,各区学校抽收教育捐款,县教育费、杂费等6项,特种税是政府规定以外名目繁杂的苛捐杂税。
  建国后的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实行新税制,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建阳只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经济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秉承“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从1953年1月开始对税制进行若干修订,从货物税品中划出国家能控制生产及收购的品目,开征商品流通税;将货物的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中征收,进一步简化税目,由原来的358个简化为174个。修订工商营业额,将工商业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中征收,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只在另售时交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到44个,改变部分征税办法,取消“中间产品”征税。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新时期的税制改革。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原来的“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1987年贯彻中共十三大精神后,逐步执行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至1993年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工商税种类
  1、货物税,清同治四年(1865年)建阳县开始设立工商税收机构厘金局。并在童游、辰前、界首三处设厘金卡,对往来百货商品按价值课征1%,民国17年(1928年)裁厘设税。
  1950年,遵照政务院颁布《货物税制暂行条例》开征货物税。1953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税务所将应税货物的工商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中征收。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2、工商业税,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建阳县按《条例》开征。1953年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三部分。1958年,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莒口各时期均按《条例》执行。
  3、商品流通税,1952年12月政务院颁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开征。课征税目有烟、酒、皮毛、化学肥料、原木和水泥等,至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4、工商统一税,由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于1958年1C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中征收,但仍保留税种。5、工商税,1973年税制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归并为工商税。1974年开征。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4种。
  6、产品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当年10月开征。
  7、营业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额计税。
  8、增值税,1983年1月开始,1984年扩大增值税范围,1987年再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1996年全镇征收85.2万元,1997年征收84.6万元,1998年征收61万元,1999年征收70万元,2000年征收81万元。
  第三节 地方各税
  印花税 印花税起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国沿袭清制课征印花税。1950年沿用旧税制,1951年按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2000年课征印花税0.7万元。
  屠宰税 屠宰税起征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民国4年(1915年)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0.3元,牛一头纳税1元。民国30年,猪一头纳税6元,牛一头纳税20元。民国36年改按肉价的10%计征。建国初期屠宰税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9.1元。1951年起改按“标准重量,依率纳税”,每头猪核定重量65公斤,牛核定100公斤,羊核定15公斤,猪一头税7.5元。1953年改按“实际重量,依率计征”,宰猪一头,纳税8元。1966年,改按头定额计征,宰猪一头征税2.5元,牛一头征税4元,羊一头征税0.30元。1984年改按头征收,猪一头征税4元,牛一头征税6元,羊一头征税0.56元。1994年8月1日起仍按头定额征收,其定额为:猪一头10元,牛一头15元,羊一头2元。2000年全年征收屠宰税3.15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中央颁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59年开征。1978年复征至2000年。
  城市房地产税 民国30年前,房地产税按面积计征。民国30年以后,按租金征5~10%,1951年8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征收。196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停征收。1986年10月起恢复征收。未建制镇前不属征收范围。1992年建镇后开征。2000年征收金额3.3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平方米税额: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本镇自建镇后于1993年开征,2000年征收1.3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起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而异。最高为7%,莒口于1992年设镇,税率为5%,2000年征收8.1万元。
  第四节 特定各税
  建筑税于1983年10月开征,税率百分之十。
  奖金税于1984年开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包括薪金收入、承包与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收入等。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务院于1982年10月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本县于1983年1月开征,开征项目地方财政预算外的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它有列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
  教育经费附加 1986年4月,贯彻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从1990年9月开征,税率为2%。
  第五节 机构
  北宋在建阳城南隅设有税务机构,大观二年(1108年,在崇泰里后山置税务机构称“税务”。洪武三年(1370年)后山“税务”改称“税课局”。明朝嘉靖年间,后山“税课局”裁革。
  民国初年,税捐机构和税制极不健全,系沿用清朝末年的机构和税制,如厘金局等。嗣后建立屠宰税局、印花局、烟酒局、契税局等,一税一局,各税局系招人承包办理,定期缴入国库。包办征税人员多为地方豪绅,体制混乱,弊病极多。民国24年(1935年)税务由财政科管理。民国25年成立建阳县税捐经征处,负责办理地方税捐,下设莒口等4个分处管理农村地方税捐。至此包税现象基本取消。
  1950年4月1日,国地两税合并,成立县人民政府税务局,莒口成立税务所,配备所长1人,税务干部数人,历任所长:黄荣宝、何锦明、陈晓武,至1994年国地两税分设,历任莒口地税所长:葛德广、杨贤松、古小青。历任莒口国税所所长:陈晓武、曾民良。至1996年12月撤消莒口国税所并入麻沙镇国税分局,莒口设征收点。1996年地方税务所改为分局,现任分局长曹年荣。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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