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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07.257
页数:
4
页码:
200-203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莒口镇林政管理情况包括森林采伐管理、林业执法等。
关键词:
莒口镇
森林病虫害
防治
内容
建国后,莒口人民政府在各个时期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林业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对林业进行经营管理,做好各项林事工作,为莒口林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利用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森林采伐管理
建国后至林木入社前,林木采伐贯彻国家“保护森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合理利用”的林业建设总方针,按照《福建省山林保护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无论采伐公有林还是私有林,均应于采伐前填具伐木申请书,提交造林更新计划,呈请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发给采伐许可证,允许其采伐。1952年9月贯彻县政府规定:农民自用材100根以内由区、乡政府批准;100-200根由县政府批准;200-1000根须报地区行署批准;1000根以上须报省政府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者,一律不得擅自采伐。
1956—1957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期间,私有山林陆续折价入社,森林转为集体经营。此时,由于对地方用材供应管理不严,致使国家机关、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单位,私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违反了1953年国家规定的木材由县森工局木材采购站统一购销经营的规定,使森林遭到建国后的第一次破坏。
1958年,在“大跃进”、“大炼钢铁”、“大办食堂”运动中,不顾森林管护规定和林木采伐制度,造成森林采伐无度.大多数风水林、名木古树被随意砍伐,森林资源再度遭受破坏。
1960年开始,毛竹统一由莒口供销社收购。
1963年,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山林条例》精神,落实建阳县政府5月1日颁发的《关于制订木、竹、材、薪、炭采伐管理的规定》,凡外省、外县来采购木材、毛竹,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公社签订合同后方可购买;社员用竹10根以上须经公社批准,并交山价;运输木材出境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许可证。采伐毛竹必须坚持“小型、固定、综合利用”的方针,根据伐区资源及年计划量制订轮伐规划,严格执行“砍五留四”(砍五度以上,留四度以下),“砍密留疏,砍小留大,砍弯留直”的规定。坚持控制采伐量和充分利用的原则,防止乱砍滥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处于瘫痪状态,使历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林业法规、制度和政策无法执行,出现严重的乱砍滥伐现象,如砍伐林木无任何手续,到处砍杂木棍,大材化小材。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名木古树、珍稀树种也被盗伐,如湖桥至莒口沿河两岸的数十株古樟树被盗伐一光。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建阳火电厂、机器厂、麻沙造纸厂、莒口供销社等单位在东徐、社州、金山一带山场砍伐杂木烧炭,年产木炭约2000吨,累计砍伐阔叶树与薪炭材达10多万立方米。当时公社党委对这一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十分重视,经多次多方反映交涉,才于1974年停止,至此森林资源得到了保护。
1979年秋,公社党委、政府针对当时莒口砖瓦厂用“剃光头”的方式大肆砍伐中、幼林烧砖瓦的现象,依据建阳县革委会1973年1月发出的《关于不准用木材烧砖瓦的通知》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莒口境内42个砖瓦厂所用燃料进行全面清查,对严重破坏森林、用木材作燃料的砖瓦厂进行处罚、关闭,对继续生产的厂家令其签订协议,保证不再以木材为燃料,不破坏森林。同时由建筑社创办年产红砖300万块的机砖厂,以满足群众对砖瓦的需求。
198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的精神,开放木材市场,贯彻“山上管严,流通搞活”的政策。实行限额凭证采伐,统一执行木材采伐许可证、销售证和运输证制度。是年,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加强林木砍伐管理。凡采伐林木须由林业生产单位提出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对拟采伐的伐区进行调查设计,并填写采伐申请书,而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再报县林政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采伐许可证,做到了采伐一本账、审批一支笔、砍伐一把斧、检量一把尺。
1988年元月,贯彻县林业局《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第16条规定:从实施《森林法》以来对个人用材、加工用材、采伐山场等进行清查,重点查处乱砍滥伐的大案要案,依法治林。同年,县林委根据上级精神,将年度木材采伐指标下达到乡镇。
1989年8月,贯彻县委、县政府《三年消灭荒山,五年绿化建阳》的造林规划,乡镇与县政府签订造林绿化责任状,其中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凭证采伐”列入责任状的重要条款,进行考核。同年,县林业局根据省下达的限额采伐指标,全面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制定出1989—2000年森林经营方针、规模和措施,从根本上控制森林超伐,实现森林资源良性循环。自此,森林采伐管理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伐区调查设计由规划队承担,进行全林每株检尺调查设计,对伐区作业质量,组织专业人员逐片检查验收。做到了伐前认真设计、伐中严格检查、伐后集中验收,有效地保证了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和对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控制。1994年,实行森林采伐量与林业生产任务挂钩,凡对当年迹地未进行林地准备,或上年度迹地更新面积与需要更新面积之比低于60%的单位,暂缓发放木、竹采伐证;凡上年度迹地更新率低于85—95%的单位,核减其当年采伐指标总量的5—20%;凡幼林抚育任务数低于80%的,核减其当年采伐指标总数的5%;低于60%的,全额核减。
这一做法,大大地增强了采伐管理的主动性,提高了各村造林育林的自觉性。从此,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实现了正增长,至2000年止,全镇有林地面积达366529亩,森林蓄积量达1705958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了75.4%。
二、林业执法
1950年后,乡镇林业治安案件由县公安部门受理。1982年8月成立麻沙林业派出所,莒口发生的林业案件归其管辖,由其受理。至今,共受理莒口镇林业案件125起,涉案166人,没收木材1689.156立方米,追回赃款13.3万元。其中批捕20起23人,起诉案件14件16人。林业公安人员经常深入林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法治林,对乱砍滥伐,越界采伐,无证运输,毁林开荒,无证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哄抢、盗伐国家和集体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动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护林人员和林业执法人员等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查处和打击。在特定时期内,还对森林犯罪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斗争,如1987年8月15日,建阳县林业公安机关在莒口乡召开“严厉打击森林犯罪逮捕大会”,有千余名群众参加了大会。1992年,根据上级精神,莒口林业站配备了林政监察员,负责境内森林法规的贯彻实施,办理各项林事手续,监督林事活动中的法律实施情况,查处各类森林违法违规事件,保证依法开展各项林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指导镇护林队开展工作。1983年,莒口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形势需要,成立了莒口乡护林队,共8人,并配备制服、车辆等,在麻沙林业派出所和莒口林业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乡的护林工作。2000年,根据上级精神护林队撤销。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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