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防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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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森林防火
分类号: S762.357
页数: 3
页码: 197-199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莒口镇森林防火情况包括火灾、护林防火组织、防火措施、用火管理等。
关键词: 莒口镇 森林 防火

内容

一、火灾
  莒口镇森林多为原生植被演替为次生林、天然和人工针叶林、灌木林。林分趋向针叶化,导致森林燃烧类型向易燃程度升级,形成不利于森林防火的可燃物环境,加之地理上的自然切割,形成山田交错,农林兼作,生产、生活用火频繁。尤其是冬春季节,农事、林事生产性用火频繁,如烧田塝,炼山垦种,放火烧山肥田,劈草积肥,野外烧火取暖,烧蜂、扫坟用火以及进山者乱扔烟蒂等等,常引发火灾。据不完全统计,1950-2000年全镇共发生森林火灾不下200起,火警近1000起,其中千亩以上大火31起。50年代初,茶布村盖源垅农民邱某上山烧年关打棵碱引起山林火灾,延烧60余小时,受灾山林1000多公顷;1966年9月25日中午,焦岚村樟布农民谢某等3人,开山路时用火烧杂草引起火灾,大火烧至27日傍晚才被扑灭,延烧36小时,烧毁山林240公顷;1966年冬,华家山毛竹采育场发生火烧山二昼夜,烧毁山林200多公顷;1986年3月,莒口村民卓某,因烧田塝草引起西山森林火灾三昼夜,烧毁林地120公顷。建国50年来,发生火灾最多年份是1992年,因1991年12月28日大雪后结冰,山林植被大部被冻死干枯,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农事、林事活动中用火稍不慎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据统计,1992年至翌年春共发生山林火灾、火警23起。
  二、护林防火组织
  1952年区、乡均成立有护林委员会、山林管理委员会和护林小组。其职能包括宣传护林防火、组织人员扑火,并报告发生火灾情况。1955—1956年,全区贯彻《福建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和《护林防火奖惩暂行办法》,开始在主要林区配备林业员,设立护林防火宣传牌,订立《护林防火公约》。1962年,部分大队组织护林员巡山。1972年公社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大队成立山林管理委员会。1977年后,公社、大队均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小队也成立防火小组。各级采取分区划段、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1981年成立乡护林队,该队在防火期间对全乡护林防火工作进行大检查,大宣传,制止野外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长期活动在林区山场。1989年,以乡人武部为主成立乡级护林防火应急小分队,各村也相应成立以民兵为主的义务快速扑火小分队。
  三、防火措施
  从80年代起,不断健全完善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防火办公室。同时,镇林业站还配备了基地无线电台和手持对讲机,以便于火场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信息,达到调动及时,反应迅速。指挥部快速小分队、义务扑火队人员均配有迷彩服、头盔、水壶、胶鞋、手电筒、柴刀等。
  四、防火宣传
  昔日人们对护林防火意识淡薄,素有“松花飞飞尘,烧毁一林又一林”之戏言。针对这一情况,从1979年《森林法(试行)》公布之后,每年防火期间,除县防火办下乡巡回宣传外,镇政府还组织车辆逐村巡回宣传,并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牌、布告等形式进行护林防火宣传。召开干部大会,广泛教育群众,告诫人们依法安全用火,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发布防火动态信息,最大限度地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用火管理
  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坚持凭证安全用火。火源管理坚持实行“五不准”(不准烧田塝,不准开荒用火,不准明火烧灰积肥,不准上坟乱烧火,不准乱扔烟蒂火种)和“五不烧”(没有野外用火许可证不烧,没有开好合格防火路不烧,风大火险等级高不烧,用火单位领导不在场不烧,未预备灭火工具和扑火人员不烧)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野外火源和控制野外用火。对于高火险天气,组织镇、村护林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山路口等禁查野外违章用火,并按山场、地段分片管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于痴呆和精神病患者,加强监护管理,避免他们在野外烧火而引起森林火灾。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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