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森林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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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7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森林保护
分类号: S765.7
页数: 7
页码: 197-203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莒口镇森林保护情况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及其防治、林政管理等。
关键词: 莒口镇 森林保护 森林防治

内容

莒口历史上就有由村庄、宗族、官府、绅士等立碑保护风水林、庙宇林、风景林和名木古树的习俗。据查,古代为保护森林树木,而立的碑牌到处可见:宋嘉熙三年(1239年)马伏村云庄书院门墙就嵌有护林大石碑;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茶布村旧圩华光庙前植有铁树一片,立碑保护,至今碑文完好,尚存铁树一株;茶㘵新桥庙墙及办源高山等处均有保护森林禁碑。民间为保护树木,也订有村规民约,如:莒口、茶布等村对盗伐风水林、风景林者,一经发现,必受按户分碗、分豆腐、分人头饼等处罚,并由盗伐者本人逐户分送,当众认错,重者还会被村民、族人咒骂。
  建国后,各级政府重视护林宣传工作,各村均制订保护森林、爱护树木、禁止盗砍滥伐、严防烧山为内容的村规民约,并贴在墙上,印成宣传品送至农户家中。80年代镇林业站出资在全镇各进山路口、交通要道等处建立远久性护林、防火警示牌。1996年开始划定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至2000年止,全镇划定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共12万亩。
  第一节 森林防火
  一、火灾
  莒口镇森林多为原生植被演替为次生林、天然和人工针叶林、灌木林。林分趋向针叶化,导致森林燃烧类型向易燃程度升级,形成不利于森林防火的可燃物环境,加之地理上的自然切割,形成山田交错,农林兼作,生产、生活用火频繁。尤其是冬春季节,农事、林事生产性用火频繁,如烧田塝,炼山垦种,放火烧山肥田,劈草积肥,野外烧火取暖,烧蜂、扫坟用火以及进山者乱扔烟蒂等等,常引发火灾。据不完全统计,1950-2000年全镇共发生森林火灾不下200起,火警近1000起,其中千亩以上大火31起。50年代初,茶布村盖源垅农民邱某上山烧年关打棵碱引起山林火灾,延烧60余小时,受灾山林1000多公顷;1966年9月25日中午,焦岚村樟布农民谢某等3人,开山路时用火烧杂草引起火灾,大火烧至27日傍晚才被扑灭,延烧36小时,烧毁山林240公顷;1966年冬,华家山毛竹采育场发生火烧山二昼夜,烧毁山林200多公顷;1986年3月,莒口村民卓某,因烧田塝草引起西山森林火灾三昼夜,烧毁林地120公顷。建国50年来,发生火灾最多年份是1992年,因1991年12月28日大雪后结冰,山林植被大部被冻死干枯,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农事、林事活动中用火稍不慎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据统计,1992年至翌年春共发生山林火灾、火警23起。
  二、护林防火组织
  1952年区、乡均成立有护林委员会、山林管理委员会和护林小组。其职能包括宣传护林防火、组织人员扑火,并报告发生火灾情况。1955—1956年,全区贯彻《福建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和《护林防火奖惩暂行办法》,开始在主要林区配备林业员,设立护林防火宣传牌,订立《护林防火公约》。1962年,部分大队组织护林员巡山。1972年公社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大队成立山林管理委员会。1977年后,公社、大队均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小队也成立防火小组。各级采取分区划段、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1981年成立乡护林队,该队在防火期间对全乡护林防火工作进行大检查,大宣传,制止野外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长期活动在林区山场。1989年,以乡人武部为主成立乡级护林防火应急小分队,各村也相应成立以民兵为主的义务快速扑火小分队。
  三、防火措施
  从80年代起,不断健全完善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防火办公室。同时,镇林业站还配备了基地无线电台和手持对讲机,以便于火场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信息,达到调动及时,反应迅速。指挥部快速小分队、义务扑火队人员均配有迷彩服、头盔、水壶、胶鞋、手电筒、柴刀等。
  四、防火宣传
  昔日人们对护林防火意识淡薄,素有“松花飞飞尘,烧毁一林又一林”之戏言。针对这一情况,从1979年《森林法(试行)》公布之后,每年防火期间,除县防火办下乡巡回宣传外,镇政府还组织车辆逐村巡回宣传,并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牌、布告等形式进行护林防火宣传。召开干部大会,广泛教育群众,告诫人们依法安全用火,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发布防火动态信息,最大限度地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用火管理
  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坚持凭证安全用火。火源管理坚持实行“五不准”(不准烧田塝,不准开荒用火,不准明火烧灰积肥,不准上坟乱烧火,不准乱扔烟蒂火种)和“五不烧”(没有野外用火许可证不烧,没有开好合格防火路不烧,风大火险等级高不烧,用火单位领导不在场不烧,未预备灭火工具和扑火人员不烧)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野外火源和控制野外用火。对于高火险天气,组织镇、村护林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山路口等禁查野外违章用火,并按山场、地段分片管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于痴呆和精神病患者,加强监护管理,避免他们在野外烧火而引起森林火灾。
  第二节 森林病虫害及其防治
  一、病虫灾害概况
  民国四年(1915年),东徐发生竹蝗,竹叶被蚀殆尽,笋厂大多荒废。1954年东徐村再次发生竹蝗灾害,竹蝗蚀尽300多亩竹叶后,又食邻近农田稻叶,导致粮食歉收。1957年,茶㘵、华家山一带发现虫源,至1958年蔓延成灾,受害松林均成枯状,竹林一片秃然,虫源密布,重者每公顷存成虫和幼虫17.3万只,轻者每公顷有竹蝗5—10万只,群众有〝人行竹蝗飞〞之叹。1966—1967年间发生局部松毛虫害。1976年、1978年、1980年、1987年和1992年间均有发生局部松毛虫害,重者如赤地。1983年发生杉木幼林顶枯病,重者枯死。1983年4月11日茶㘵、社州、东徐等村遭受历史上罕见的冰雹袭击,雹区内树木、枝、叶、皮全被打光,树干被拦腰折断,数抱大的树被连根拔起,冰雹过后,山林一片赤然,数千亩松树枯死。1987—1992年间连续发生松梢螟虫害,发生面积达万亩,幼林重者株达50-60只,严重地影响了中、幼林的生长,造成树干畸形弯曲。
  二、病虫种类
  据建阳市林委1980年对全市森林病虫害的普查,鉴定出建阳林区有害昆虫和昆虫天敌种类15目、70科、181种,为害林木的25种以上;病菌264种,为害林木病菌48种,涉及131种树木。受病菌为害的主要树种是马尾松、杉木和毛竹。常见的主要森林害虫有松毛虫、竹蝗、竹毒蛾、松梢螟和黑翅土白蚁;常见的森林病害有马尾松叶枯病、马尾松赤枯病、杉木炭疽病、叶枯病和苗木猝倒病等。
  三、防治方式
  防治森林病虫害,除加强管理,改善环境条件外,一般采用如下方式防治:
  1、自然天敌制约。据市林委1980年林区调查资料表明,建阳林区有森林害虫的天敌昆虫6目、18科、74种。它们是:鞘翅目瓢虫科——中华显盾、稻红、四斑月、红肩、异色二斑、纤丽、隐斑、十斑盘、二星、八斑和、七星、华鹿、十五星稞、龟纹、墨绿红、小红、红点唇、狭臀,芜青科——锯角豆、毛豆,虎甲科——中国虎甲、六星虎甲,步甲科——艳大、毛青、短鞘步甲、葬甲红斑、橙胸葬甲,广翅目齿蛉科——中华斑、花边星、东方世齿蛉,脉翅目革蛉科——大革蛉、牯蛉、中华草蛉,蝶角蛉科——黄脊蝶蛉,蚁蛉科——迫击、白云、中华东蚊蛉,蜻蜓目蜻科——赤卒、黄衣,半翅目椿科——大红椿、不丹疣、益椿,姬猜科——短翅姬、猎椿,猎椿科——黑红、淡红、细颈、异附窄、日月、黄足褐、四刺褐、红颈刺、中黄、圆腹、八节黑,长椿科——大眼、蝉长椿、镰颈姬蜂,小蜂科——广腿小蜂等。这些昆虫多寄生于各种森林昆虫(或害虫)的幼虫或成虫中,对于森林害虫的孳生起制约作用,有利于自然生态平衡。除天敌昆虫以外,森林的众多鸟类和其它一些野生动物也是制约森林害虫的天敌。
  2、防治。以黑光灯诱杀松毛虫(蛾),以毒饵诱杀竹蝗。
  3、生物防治。以白僵菌粉炮防治松毛虫或竹毒蛾。
  4、化学防治。采用六六六烟雾剂和敌马牌烟雾剂防治松毛虫和竹蝗。
  四、防治机构
  主要由镇林业站负责,用诱蛾监测和进山实地普查掌握病虫动态,并组织各村、场进行防治。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建国后,莒口人民政府在各个时期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林业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对林业进行经营管理,做好各项林事工作,为莒口林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利用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森林采伐管理
  建国后至林木入社前,林木采伐贯彻国家“保护森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合理利用”的林业建设总方针,按照《福建省山林保护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无论采伐公有林还是私有林,均应于采伐前填具伐木申请书,提交造林更新计划,呈请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发给采伐许可证,允许其采伐。1952年9月贯彻县政府规定:农民自用材100根以内由区、乡政府批准;100-200根由县政府批准;200-1000根须报地区行署批准;1000根以上须报省政府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者,一律不得擅自采伐。
  1956—1957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期间,私有山林陆续折价入社,森林转为集体经营。此时,由于对地方用材供应管理不严,致使国家机关、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单位,私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违反了1953年国家规定的木材由县森工局木材采购站统一购销经营的规定,使森林遭到建国后的第一次破坏。
  1958年,在“大跃进”、“大炼钢铁”、“大办食堂”运动中,不顾森林管护规定和林木采伐制度,造成森林采伐无度.大多数风水林、名木古树被随意砍伐,森林资源再度遭受破坏。
  1960年开始,毛竹统一由莒口供销社收购。
  1963年,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山林条例》精神,落实建阳县政府5月1日颁发的《关于制订木、竹、材、薪、炭采伐管理的规定》,凡外省、外县来采购木材、毛竹,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公社签订合同后方可购买;社员用竹10根以上须经公社批准,并交山价;运输木材出境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许可证。采伐毛竹必须坚持“小型、固定、综合利用”的方针,根据伐区资源及年计划量制订轮伐规划,严格执行“砍五留四”(砍五度以上,留四度以下),“砍密留疏,砍小留大,砍弯留直”的规定。坚持控制采伐量和充分利用的原则,防止乱砍滥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处于瘫痪状态,使历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林业法规、制度和政策无法执行,出现严重的乱砍滥伐现象,如砍伐林木无任何手续,到处砍杂木棍,大材化小材。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名木古树、珍稀树种也被盗伐,如湖桥至莒口沿河两岸的数十株古樟树被盗伐一光。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建阳火电厂、机器厂、麻沙造纸厂、莒口供销社等单位在东徐、社州、金山一带山场砍伐杂木烧炭,年产木炭约2000吨,累计砍伐阔叶树与薪炭材达10多万立方米。当时公社党委对这一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十分重视,经多次多方反映交涉,才于1974年停止,至此森林资源得到了保护。
  1979年秋,公社党委、政府针对当时莒口砖瓦厂用“剃光头”的方式大肆砍伐中、幼林烧砖瓦的现象,依据建阳县革委会1973年1月发出的《关于不准用木材烧砖瓦的通知》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莒口境内42个砖瓦厂所用燃料进行全面清查,对严重破坏森林、用木材作燃料的砖瓦厂进行处罚、关闭,对继续生产的厂家令其签订协议,保证不再以木材为燃料,不破坏森林。同时由建筑社创办年产红砖300万块的机砖厂,以满足群众对砖瓦的需求。
  198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的精神,开放木材市场,贯彻“山上管严,流通搞活”的政策。实行限额凭证采伐,统一执行木材采伐许可证、销售证和运输证制度。是年,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加强林木砍伐管理。凡采伐林木须由林业生产单位提出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对拟采伐的伐区进行调查设计,并填写采伐申请书,而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再报县林政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采伐许可证,做到了采伐一本账、审批一支笔、砍伐一把斧、检量一把尺。
  1988年元月,贯彻县林业局《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第16条规定:从实施《森林法》以来对个人用材、加工用材、采伐山场等进行清查,重点查处乱砍滥伐的大案要案,依法治林。同年,县林委根据上级精神,将年度木材采伐指标下达到乡镇。
  1989年8月,贯彻县委、县政府《三年消灭荒山,五年绿化建阳》的造林规划,乡镇与县政府签订造林绿化责任状,其中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凭证采伐”列入责任状的重要条款,进行考核。同年,县林业局根据省下达的限额采伐指标,全面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制定出1989—2000年森林经营方针、规模和措施,从根本上控制森林超伐,实现森林资源良性循环。自此,森林采伐管理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伐区调查设计由规划队承担,进行全林每株检尺调查设计,对伐区作业质量,组织专业人员逐片检查验收。做到了伐前认真设计、伐中严格检查、伐后集中验收,有效地保证了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和对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控制。1994年,实行森林采伐量与林业生产任务挂钩,凡对当年迹地未进行林地准备,或上年度迹地更新面积与需要更新面积之比低于60%的单位,暂缓发放木、竹采伐证;凡上年度迹地更新率低于85—95%的单位,核减其当年采伐指标总量的5—20%;凡幼林抚育任务数低于80%的,核减其当年采伐指标总数的5%;低于60%的,全额核减。
  这一做法,大大地增强了采伐管理的主动性,提高了各村造林育林的自觉性。从此,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实现了正增长,至2000年止,全镇有林地面积达366529亩,森林蓄积量达1705958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了75.4%。
  二、林业执法
  1950年后,乡镇林业治安案件由县公安部门受理。1982年8月成立麻沙林业派出所,莒口发生的林业案件归其管辖,由其受理。至今,共受理莒口镇林业案件125起,涉案166人,没收木材1689.156立方米,追回赃款13.3万元。其中批捕20起23人,起诉案件14件16人。林业公安人员经常深入林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法治林,对乱砍滥伐,越界采伐,无证运输,毁林开荒,无证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哄抢、盗伐国家和集体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动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护林人员和林业执法人员等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查处和打击。在特定时期内,还对森林犯罪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斗争,如1987年8月15日,建阳县林业公安机关在莒口乡召开“严厉打击森林犯罪逮捕大会”,有千余名群众参加了大会。1992年,根据上级精神,莒口林业站配备了林政监察员,负责境内森林法规的贯彻实施,办理各项林事手续,监督林事活动中的法律实施情况,查处各类森林违法违规事件,保证依法开展各项林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指导镇护林队开展工作。1983年,莒口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形势需要,成立了莒口乡护林队,共8人,并配备制服、车辆等,在麻沙林业派出所和莒口林业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乡的护林工作。2000年,根据上级精神护林队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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