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入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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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6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木入社
分类号: F321.22
页数: 2
页码: 188-189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莒口镇林木入社情况包括林木入社始末、林木入社折价办法。
关键词: 莒口镇 林木 入社

内容

一、林木入社始末
  1954年-1957年,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以自愿互利和山林权不变为原则,农民将土改时分得的、自有的和自留的山林,通过折价入社变为集体林。但由于当时经验不足,又正处“大跃进”前期,林木入社一哄而起,但又虎头蛇尾。至1958年,农业合作化过渡到人民公社化后,林木已无条件、无代价归集体所有,刮起了〝共产风〞,严重地挫伤了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到1961年11月,结合农村开展林业社会主义教育,又继续处理林木入社问题。1963年全社又将1958年无代价大囫囵入社的林木重新折价入股,到“文化大革命”又停止,其中东徐、金山的林木入社和股金兑现至1979年才完成。林木入社从开始到全面扫尾结束历时25年。
  二、林木入社折价办法
  一般人工幼林还本;成林杉木3株、松木2株、杂木5—6株分别折一立方米,按每立方米杉木3—4元,松、杂木2—3元,毛竹每根6分折价,胸径6寸以下天然林不折价,无偿归集体所有。经济林(油洞、油茶、茶叶、连片果树)按三年产量计价入股。房前屋后、坟地及自留地上零星少量树木、果树可不入股,仍属个人私有,该入股的林木,社员要留作自用〝寿材〞的可以酌留,每户还可使用集体荒山3—5亩,自留材5—15株。插花山林,可以在入社前,社与社之间进行对换,如果无法对换的,亦可按照比例采取获益或折价就地入社。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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