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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75.7
页数:
4
页码:
187-190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莒口镇山林权属情况包括私有山林、山林权改革、林木入社、林业“三定”。
关键词:
莒口镇
林业
山林权属
内容
第一节 私有山林
一、私有山林
解放前,山林权属私有,大多数好山都属地主、富农和富裕中农所有,贫雇农占极少数。据建阳林业志记载,占总户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拥有山林面积68.7%;占总户数54.8%的贫雇农只拥有山林面积的17.5%;另有少数属公有的宙宇林、公祭山和风水林(风景林);还有部分为无主山林。
二、私有山林变革
地主、富农拥有山林的来源:一是买进,也有买少占多;二是获取抵押。在青黄不接或天灾人祸时贫雇农向地主、富农借贷,以山林契约作抵押,到时偿还不了,该山林就归放贷者所有;三是地主、富农趁贫苦农民急难时,以廉价收买其所经营的山林权或林权,待采伐后归还山权。
三、私有山林经营
地主、富农山林多,主要是雇用当地无地可种和外来人员造林插杉、做笋干、香菰,只付工资,收入全归山主;也有把山林或迹地出租给贫雇粗农造林,成林前山地套种物归工人所有,做为造林报酬。郁蔽后山主收回山林所有权;还有把山地给贫雇农造林插杉,待主伐时以4:6或5:5分成。
第二节 山林权改革
1951年6月-11月,莒口开展山林权改革,按《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和中共建阳地委《关于山林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区进行没收地主,征收半地主或富农、工商业者的山权,并将没收、征收和无主山林的大部分分配给雇农、贫农、下中农和部分无山林的中农。将千亩万株连片的无主山林和远离村庄的部分山林划归国有;庙宇林、公祭林、风水林划归乡集体所有。这样就形成了至1958年“大跃进”入社前的国家、集体、个人三级所有的山林权属。彻底改变了地主、富农人少山多,而贫雇农人多山少的不合理现象。但由于山林改革工作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工作经验不足,加之农民对土改政策不大理解和对山林不够重视,认识不大一致,因而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土地证登记的与实际山林不符,或四至大,面积少,也有土改和1953年土整时四至、面积、证号等不符和重复。这些问题都成了林木入社、山界确定、林权管理以及处理林权纠纷留下了后遗症。
第三节 林木入社
一、林木入社始末
1954年-1957年,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以自愿互利和山林权不变为原则,农民将土改时分得的、自有的和自留的山林,通过折价入社变为集体林。但由于当时经验不足,又正处“大跃进”前期,林木入社一哄而起,但又虎头蛇尾。至1958年,农业合作化过渡到人民公社化后,林木已无条件、无代价归集体所有,刮起了〝共产风〞,严重地挫伤了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到1961年11月,结合农村开展林业社会主义教育,又继续处理林木入社问题。1963年全社又将1958年无代价大囫囵入社的林木重新折价入股,到“文化大革命”又停止,其中东徐、金山的林木入社和股金兑现至1979年才完成。林木入社从开始到全面扫尾结束历时25年。
二、林木入社折价办法
一般人工幼林还本;成林杉木3株、松木2株、杂木5—6株分别折一立方米,按每立方米杉木3—4元,松、杂木2—3元,毛竹每根6分折价,胸径6寸以下天然林不折价,无偿归集体所有。经济林(油洞、油茶、茶叶、连片果树)按三年产量计价入股。房前屋后、坟地及自留地上零星少量树木、果树可不入股,仍属个人私有,该入股的林木,社员要留作自用〝寿材〞的可以酌留,每户还可使用集体荒山3—5亩,自留材5—15株。插花山林,可以在入社前,社与社之间进行对换,如果无法对换的,亦可按照比例采取获益或折价就地入社。
第四节 林业“三定”
1982年5月-1983年12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建阳县派入莒口公社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和确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组共17人进住莒口公社开展“三定”工作。公社也成立林业“三定”领导小组,并从各大队抽调干部15人组成“三定”工作队,配合县工作组开展工作,对全社15个大队、1个林场开展查定大队与大队,大队与社办林场、魏墩伐木场、华家山竹木采育场、马伏良种场、国有林、乡有林等各自所属山权、林权和经营权面积(祥见附表)。1983年12月山林权证发放到所有单位,随之建立了〝三定〞图、表、册配套的林权资料档案。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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