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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劳动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力
分类号:
F241
页数:
3
页码:
118-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农业的生产条件的劳动力包括农村劳动力的确定,劳动力组织与报酬,劳动强度与效益的内容.
关键词:
莒口
农业
劳动力
组织
报酬
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的确定(指农业户口)。
从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至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实行集体劳动、劳动力分为男、女全劳力、男、女半劳力,标准一般以年龄和体力状况而定,男全劳力一般是身体健康18—60岁;男半劳力是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女全劳力是身体健康的18—50岁;女半劳力是18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
二、劳动力组织与报酬
建国以前,农民耕种以户为主,只在农忙季节亲友自愿互助换工。
建国初,组织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继而成立初级合作社。临时互助组基本是以工换工(包括牛工互助);常年互助组是统一排工,集体劳动,按劳动数量评分,办得好的还采取工票与记工相结合的办法。初级社,劳动生产由干部统一安排。1956年初级社向高级社发展,社设若干作业小组,采取“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超奖减赔),或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办法。1958年下半年,掀起大办人民公社高潮,开始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生产劳动。生产队组织劳动有三种形式:一是生产队统一配工劳动;二是临时作业组;三是固定作业组。后两种形式包工包产,劳动质量优劣不一,产量因之悬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1年曾一度出现“政治评分”,严重挫伤劳动生产积极性。1981年以后,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家庭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集体劳动中,全劳力一般分工是技术性较强和繁重的农活,半劳力在分工时可以得到照顾,尤其女半劳力一般只安排晒谷等较轻便的农活,但根据“按劳取酬”原则,男全劳力一般每一个劳动日基本工分十分,每个工分值人民币几分至一角左右。
三、劳动强度与效益
全社农业劳动力以种水稻为主,兼营其他有限的副业。民国末年,全区水稻面积约5万至5万3千亩。当时妇女没有参加农田劳动习惯,全由男劳力耕种。全区男总劳力约(男全2700人,男半570人)在3500个,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负担耕地15亩。一般自己拥有土地较多的中农及富裕中农所种土地较多,每个劳力常年耕地20亩以上。1951年实行土地改革,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由于村与村之间土地面积,户与户之间人口与劳动力的差异,因而存在着每个农业劳力实际耕种土地的较大差别。1958年全社水稻面积53743亩,当时妇女已参加劳动生产,全社男女总劳力(男、女半劳力两个折成一个劳力),男全2438人,女全1571人;男半674人,女半540人,折成全劳力共4616人,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负担耕地11.60亩。60—70年代各大队耕地面积和人口基本与50年代没有大的变动。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生产队(1984年后改为村民小组),按人口承包土地到户耕种,每个农业劳动力实际负担耕地因家庭人口而异。从此农业结构逐步发生了变化,政府鼓励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允许农民离土经营他业,可以只承包口粮田,不承包责任田,鼓励土地集中给种田能手耕种。从此每个农业劳动力实际担负耕地差异进一步扩大,有的农户没种田,而有的成为种粮大户。在这样的形势下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力,他们转向城市,从事各个行业,缩小了城乡差别;包产到户后至1998年每年有部份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99年延长土地承包期为30年时,有个别的非农业人口又转回农业人口分田。
民国以前,旧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至1949年,劳动力人均产值和人均产量都很低。1957年正处于农业合作化高潮,农民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劳动力人均产值比1949年增加0.74倍,人均粮食产量增0.16倍。1962年两项人均指标较低.1979年农业生产体制改革以来,两项人均大幅度上升,1986年人均纯收入达到414元,比1979年增长2.8倍;人均粮食占有量919公斤。2000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329元,增长21.7倍,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875公斤。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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