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育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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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1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婚育政策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106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莒口镇1972年12月到1985年1月计划生育婚育政策情况。
关键词: 莒口镇 计划生育 婚育政策

内容

1972年12月由中共建阳县委下达的生育文件《建阳县1973~1977年计划生育规划》,要求“未婚青年干部要做晚婚的模范”,晚婚年龄男28周岁,女25周岁。1974年12月中共建阳县委要求16周岁以上男女青年人人制订晚婚计划。至1975年底,有的大队,生产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制订晚婚晚育计划,并把计划生育落实到人。全社有许多青年主动推迟婚期。1979年1月县委行文规定:晚婚年龄城镇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先后两次转发关于实行晚婚晚育的倡议书。从这年1月1日起,结婚凭安排证(只执行一段时间),生育凭生育许可证,没有生育许可证,不予办理户口、粮食手续。县政府于1982年5月发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布告》规定:“禁止早婚早育,对于未达法定婚龄早婚者,罚款二百元,早育者再罚款二百元”。又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双方达到晚婚要求者,其婚假延长15天。对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社员免除当年义务工”。1985年1月,全县开始对1981年以来早婚早育进行全面清理,补办手续和罚款。此后早婚率有明显的下降,晚婚率有了提高。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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