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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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31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7
页码: 104-11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莒口镇计划生育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业务管理、节育工作、婚育政策、工作成就等。
关键词: 莒口镇 计划生育 人口计划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72年,公社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一名党委副书记任组长。1977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有兼职专干一人,各大队配备不脱产计划生育宣传员一人。1979年根据省编委(1978)52号文件,于12月间公社配备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并兼计生办副主任。1983年各大队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助理员(后改为管理员),自然村也有兼职人员,这样就健全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计生工作网。充实计生队伍,计生工作逐年走上正轨。
  二、业务机构
  1984年,成立计划生育专业队,当时任务重,配备队员较多。常年下村为各村育龄夫妇放环、透环,送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1991年改为服务队,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所至今。现在的服务所设有:B超室、咨询门诊室、门诊手术室、药具室、妇检室、优生优育咨询室、化验室、康复室、休息室、流动人口管理所。现有手术技术人员5人,药具员1人,化验员1人。设备有:B超3台,妇检床1张,手术床3台,四空无影灯1台,紫外线消毒灯6只,电动及脚踏吸引器各1台,产床2台,上、取环包5包,人流包4包,其他设备齐全,各室都有规范化制度。
  三、计划生育协会
  1986年先后成立了乡、村计划生育协会。乡村协会选出了以党政领导为核心,以老同志、老党员、计生积极分子为骨干,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贤达参加的理事会。镇村共有会长、理事230人,村级协会16个,共有中心小组98个,其中女组长93人。至2000年发展会员2562人,占全镇总人口10.69%,其中女会员1331人,占会员总数52%。各协会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活动,帮助群众致富,解决困难,大力促进计划生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业务管理
  一、育龄妇女管理
  1、建立簿卡制度,1974年11月,开始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要求对育龄妇女管理逐步向深、细、实发展,1984年下半年,以村为单位全面建立“五薄一卡”(出生、死亡、结婚、领证、怀孕五簿和育龄妇女登记卡)档案制。对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的结婚、生育、节育迁移等情况,逐户逐人调查登记,按人造卡,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村管理员配合自然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对结婚、怀孕、出生、死亡、变动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然后逐级上报,定每月二日为村计生员例会日。
  2、实行计划生育保险。为解除群众“老无所养,幼无所依”的后顾之忧,1987年10月起全县由点到面实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和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制度。
  二、计划生育
  1972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机构,开始由简单到较多项目的统计,1976年起主要统计《育龄妇女初婚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领独生子女证情况》,《计划生育月报表》、《季报表》与《人口自然变动及计划生育统计年(半年)报表》。1984年1月起,统一使用省计生委制作的《某年某月出生与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一)》、《某年某月领证、节育、人流、引产及脱环情况统计表(二)》、《某年出生及初婚情况报表(三)》、《省百分之一规定网点统计报表》。1985年7月起,增报《某年某月计划生育工作统计表(三)》、《育龄妇女情况汇总表》。
  三、流动人口与个体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乡政府贯彻省1986年10月《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个体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1984年4月颁布《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个体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通告》,要求凡进入本乡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行业工作的育龄夫妇,必须严格遵守本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严禁早婚和计划外生育;乡、村外出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乡、村两级都应把好“出门”第一关,在落实相应措施后出具节育、生育证明书;县内外跨区域施工人员(包括家属),乡村与乡村互相流动人员,由招用单位和流入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职能部门共同负责,乡村、单位都成立清查领导小组,县计生委统一发给乡(镇)审核小组公章和《计划生育核准证书》。每年联网清查1—2次,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
  第三节 节育工作
  1964年,开始提倡节育,号召多子女夫妇做节育手术。1972年,贯彻计划生育和晚(晚婚晚育)稀(胎次隔4年以上)少(最好生1个)的原则,要求三胎以上的全部要做绝育手术,二胎以上的动员做绝育手术或落实其它节育措施,一胎要避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胎次间隔3—5年,除安排当年生育者外,都要根据综合措施,因人制宜,自由选择的原则,逐人落实节育措施。1979年以后,提出“奖一罚三”的政策,要求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不准生三胎。1983年提出凡生育两胎,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要结扎,从干部做起,逐人落实。
  第四节 婚育政策
  1972年12月由中共建阳县委下达的生育文件《建阳县1973~1977年计划生育规划》,要求“未婚青年干部要做晚婚的模范”,晚婚年龄男28周岁,女25周岁。1974年12月中共建阳县委要求16周岁以上男女青年人人制订晚婚计划。至1975年底,有的大队,生产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制订晚婚晚育计划,并把计划生育落实到人。全社有许多青年主动推迟婚期。1979年1月县委行文规定:晚婚年龄城镇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先后两次转发关于实行晚婚晚育的倡议书。从这年1月1日起,结婚凭安排证(只执行一段时间),生育凭生育许可证,没有生育许可证,不予办理户口、粮食手续。县政府于1982年5月发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布告》规定:“禁止早婚早育,对于未达法定婚龄早婚者,罚款二百元,早育者再罚款二百元”。又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双方达到晚婚要求者,其婚假延长15天。对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社员免除当年义务工”。1985年1月,全县开始对1981年以来早婚早育进行全面清理,补办手续和罚款。此后早婚率有明显的下降,晚婚率有了提高。
  第五节 工作成就
  一、控制人口增长
  从1972年起,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乡村人口自然增长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年人口22048人,出生率为32.88‰,自然增长率26.76‰。1978—1983年6月,全镇共出生2089人,每年平均出生348人,平均出生率18.16‰,年自然增长率6.67‰。1984年开始,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计划生育文件,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当年出生率下降到13.22‰,自然增长率为7.22‰,自1984—2000年人口自然增长一直保持在7‰左右。
  二、胎次结构合理化
  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有关生育政策逐步深入人心,胎次结构趋于合理,多胎率1984年为3.27%,至2000年下降为0.65%,1984—2000年多胎率详见附表。
  三、提高计划生育率
  重视计划生育率是1977年开始,在此之前虽下达出生数指标,但主要抓多胎生育结扎,对计划外生育控制不严,计划生育率比较低,1979年1月1日起,生育凭生育许可证(后改《准生证》),凭证办理户口,粮食手续,使计划生育率有较大提高。1985年开始,改由县计生委按各乡(镇)填报的生育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发给《准生证》,凡符合县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中14种情况照顾生二胎者,必须由个人填报二胎审批表,手续齐全,经镇计划生育办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发给《准生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者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通过这些措施后,计划生育率逐渐提高,2000年为96.38%。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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