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遗书》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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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近思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5441
颗粒名称: 《二程遗书》卷十五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
页码: 205
摘要: 本文出自《二程遗书》卷十五,阐述了有一事物必然有一事物的道理,应该使人心限定在应做的事上。
关键词: 二程遗书 理学 注释

内容

4.27 人多思虑,不能自宁,只是做他心主不定。要作得心主定,惟是止于事,“为人君止于仁”之类。①如舜之诛四凶,四凶己作恶,舜从而诛之,舜何与焉?②人不止于事,只是揽他事,不能使物各付物。物各付物,则是役物。为物所役,则是役于物。有物必有则,须是止于事。③
  [译文]
  人思虑多,不能安宁,只是他心中没有一定的主宰。要使心中有个定主,只有把心思限定在应考虑的事上,就像《大学》上说的“作为君主只在于为仁”那样。如舜诛四凶,四凶自己作恶,舜因而流放了他们,这和舜有什么关系?人不能把思虑限定在他应做的事上,只是兜揽别的事,就不能一件事一件事分别按它自身的事理去对待。一件事一件事各按其自身的当然对待了,就是人心役使外物。如果被外物驱使着,就是心役于外物。有一事物必然有一事物的道理,应该使人心限定在应做的事上。

附注

[注释] ①止于事:只去思考你应该思考的事。即孔子所云:“君子思不出其位。”(《论语·宪问》)《礼记·大学》:“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为君主的就考虑如何推行仁德于天下。②舜之诛四凶:《尚书·舜典》:“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③叶采解:“应事而不止其所当止,是以己之私智揽他事而不能物各付物者也。物各付物者,物来而应不过则,物往而化不滞迹,是则役物而不为物所役。”按此处“物”是与“我”相对的概念,指所有外事外物。物各付物,按照每一事物所应当对待的原则和方法处理和对待每一事物,事过则不存留于心。参看(4.53)注。

知识出处

近思录

《近思录》

出版者:中州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近思录》是南宋朱熹和吕祖谦编订的理学入门书和概论性著作。它选取北宋理学家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4人语录622条,分类编辑而成。这次整理,以江永集解本为底本,文字校勘,主要参校茅星来集注本,也参考了叶采本与张伯行本,随校随改,未出校记。注释重在指明语言出处或理论渊源,有义理难明者指明义理。有关义理阐释,尽可能借助朱熹、叶采、茅星来、江永、张伯行等旧解,旧解无法借助则自加解说。翻译不是字句对译,以明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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