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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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4838
颗粒名称: 四、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0
页码: 118-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怎样维持“天理君权”的国家组织形式,统治的方法问题,朱熹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提出了“德”与“刑”兼施并用的统治方法。
关键词: 政德 政刑 政治经验

内容

怎样维持“天理君权”的国家组织形式,是一个统治的方法问题。朱熹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提出了“德”与“刑”兼施并用的统治方法。
  在《论语》中,孔子曾说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的话,因此,后世以“刑政”和“德礼”并提。朱熹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①“政”是指“法制禁令”②,即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与“礼”是所以出此统治工具和方法的根本。因此,德礼与刑政互相依存,相互终始,而不可偏废。不过,“刑政”只能使人民畏罪而远之,“德礼”则能使人民自知迁善。朱熹以“刑政”为统治的工具和方法,是不错的。一个社会为了维持其统治和社会安定,必须建立政权机构,包括军队、监狱、法庭等以及制订各种“法制禁令”。这就是“刑政”出治之本,即“刑政”产生的根本。然而,朱熹把它归结为德与礼。按照朱熹的解释,德是一种心理的道德或善心。“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③。礼是指“制度品节”④。可见,德与礼都是社会存在的体现。
  然朱熹又以德为礼之本,而见其对德治的重视。他所说的“为政以德”,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修德感人”。朱熹认为,“为政以德”的“政”,应作“正”解。他说:“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⑤“不正”,就是有“私欲”。朱熹根据《大学》“意诚心正”的条目,认为去“私欲”以及“正心”,才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什么“君主”正心,就能及于左右、朝廷,乃至天下人呢?这是因为只要“德修于己”,就能感化别人。如果君主、监司、守令、县官层层“德修”,那么,就能感化天下。“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然感化不在政事上,却在德上。盖政者所以正人之不正,岂无所作为?但人所以归往,乃以其德耳。”①如何“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呢?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朱熹认为,“为政以德者,不是把德去为政,是自家有这德,人自归仰,如众星拱北辰。”②是说君主若具备了这种“德”,别人就会像众星拱北辰星那样围绕着君主,照你的去做;另一方面,也有“躬行其实,以为民先”的意思,他举例说:“如必自尽其孝,而后可以教民孝。自尽其弟,而后可以教民弟,如此类,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③就是以身率人,使人感化,即以自己的孝弟,去教育、感化国人。
  第二,“无为”。“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④所谓“无为”,就是按“本分做去”,或者应怎样做就怎样做,并不是一事不做,“只是不生事扰民”,⑤这就是“无为”的标准。无为便是为政以德。
  既然“无为”,人民怎样归之呢?这就是“圣人行德于上,而民自归之,非有心欲民之服也”⑥。因此民心归向只在“德”上,而不在事上。朱熹认为,儒家孔子所说的“无为”与老子所说的“无为”内涵有异。“问:‘为政以德,老子言无为之意,莫是如此否?’曰:‘不必老子之言无为。孔子尝言: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老子所谓无为,便是全不事事。圣人所谓无为者,未尝不为,依旧是恭己正南面而已矣。’”⑦“圣人”所谓“无为”就是“有为”,即有所作为。不过,朱熹以老子的“无为”为全不事事,也未必符合老子的原意。老子虽然说:“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朴〕。”①又说:“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②以“无为”来反对“有为”。在宗法等级社会中统治者真正的“无为”,是不存在的,所谓“无为”只不过是“无不为”而已。儒家的“无为”虽是“有为”,但以“不生事扰民”为“无为”的标准。
  第三,“养民为本”。“为政以德”,不仅对民要“不生事扰民”,而且要“爱民”。他说:“勘本军管内,久缺雨泽,祈祷未应,田禾已有乾损,……况朝廷爱民如子,闻此灾伤,非晚必有存恤。”③既然“爱民如子”,君主便应该为民着想,从民出发。譬如,国家“理财以养民为本”④,即国家治理财政(包括财政经济制度、政策以及赋税、徭役等),应以养育人民为根本;国家的紧急任务,应该“爱养民力”⑤,限制徭役、赋税。特别当“民力之未裕”之时,更应克去私心,而能够使人民生存下去;并且应该“平易近民,为政之本”⑥,做到接近“民”。这几方面,都是“爱民如子”思想的体现。
  尽管朱熹真诚地希望宋王朝能“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认百姓是自家百姓”⑦,告诫统治者不要竭泽而渔,激起民变,但宋王朝并没有按朱熹的愿望去实行,也不准备实行。他们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所实行的则是与“爱民如子”截然相反,而是视民为禽兽。“以前日浙东之事观之,州县直是视民如禽兽,丰年犹多饥死者。虽百后夔,亦呼召他和气不来。”①州县视民为禽兽,而任意宰割,残酷剥削,这是由国体决定的,朱熹也无能为力。
  第四,德与礼。朱熹对《论语》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解释说:“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②所谓“浅深厚薄”,是指修德而感化人的时候,由于各人的“资质”、“资禀”不同,因而感化的程度也有深厚、浅薄的区别。“观感得深而厚者固好,若浅而薄者,须有礼以齐之,则民将视吾之礼必耻于不善,而至于善矣。”③这是其一,其二是指“信向”的不齐。他说:“《集注》云浅深厚薄之不一,谓其间资禀信向不齐如此,虽是感之以德,自有不肯信向底,亦有太过底,故齐一之以礼。……所谓贤者俯而就,不肖者企而及。”④既然造成“浅深厚薄”的原因是“资禀”和“信向”的不同,因此,必须立一“制度品节”去制约它。使人们有一个可资遵守的规矩准绳,而贤者和不肖者都能达到。从“不善”至于“至善”,这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根本目的,就是说要使人们按照伦理纲常和道德的要求去规范人。“道之以德者,是自身上做出去,使之知所向慕;齐之以礼者,是使之知其冠婚丧祭之仪,尊卑小大之别,教人知所趋。既知德礼之善,则有耻而格于善。”⑤“知所向慕”,就是知道作“至善”之人的标准,知冠婚丧祭之仪和尊卑小大之别,就是知道社会的典章仪式和伦理等级制度。尽管德为礼之本,但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有德无礼,而无以齐一;有礼无德,而不知向慕。“德”与“礼”既相差别,又互相依存、互相融合。
  “为政以德”是讲统治者用“感化”和“养民为本”的方法,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使民从“不善”至于“至善”。这是从道德教化意义上说的。
  从刑政意义上说,朱熹解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时说:“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①先引导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制禁令,如果不服从而违犯法制禁令,则处以刑罚。“先之以法制禁令,是合下有猜疑关防之意,故民不从,又却齐之以刑。民不见德而畏威,但图目前苟免于刑,而为恶之心未尝不在。”②“政刑”只能使人民畏惧政刑而不去犯法,但由于其不见德,从不善变为至善。因此,其为恶的不善的念头并没有去掉,而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恶或不善。况且也存在着有些人畏惧政刑而不犯法,有些人却铤而走险而不畏惧的问题。朱熹在回答吕氏所谓“政刑能使懦者畏,不能使强者革,此之谓失其本心”时说:“这说亦是偏了,若专政刑,不独是弱者怕,强者也会怕。到得有德礼时,非独使强者革,弱者也会革。”③他否定了吕氏所提的问题。认为政刑不管是强者弱者,是普遍起作用的。但不可专用刑政,“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④,主张“德礼”、“刑政”兼施。
  朱熹认为,在当时实行的“法制禁令”中有许多弊病。他说:“今世有二弊,法弊、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⑤法弊、时弊交织在一起,从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就法弊来说,基本上存在这样两方面问题:一是“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①;二是“小人却徇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②。对君子限得太死而不能干事,小人却徇私枉法,无所不为,加之在实行过程中产生的弊漏,问题就更多。
  朱熹并不是反对改革。他认为不仅可以“一切更改之”,而且也可以“整顿一时之弊”③。他认为,整顿时弊,并不是复三代之法,也不是复古。“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④他权衡利弊及事体的轻重和阻力的大小,而反对“行古之政”,似有可取之处。由此,他主张立法简易,反对繁琐。“立一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⑤尽管“今之法,大概用唐法”⑥,但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法简生命力强,而法愈繁琐而愈没有生命力,反而易废。因此,朱熹对于当时法繁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明确地说:“今法极繁,人不能变通,只管筑塞在这里。”⑦主张要改变这种法繁的现状。当然,变法是需要慎重的,“必先度事势,有必可做之理,方去做”⑧。但慎重的过分,又要倾向保守。所以,他说:“不能则谨守常法。”⑨“守常”与变法又是冲突的。
  那么,如何执行“法制禁令”,执法应宽还是应严?朱熹反对为政宽,而主张为政要严。在他看来,“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①,事无统纪,因而产生了许多弊病,如“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②。宽政的结果是使“奸豪得志”,平民遭殃。为了纠正这种为政“一本于宽”的情况,他主张“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③。因此,他认为,“宽”与“严”的关系应该是:“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④“严本宽济”,这是他为政的基础思想之一。
  由此出发,他反对轻刑,而主张严刑。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主张轻刑,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惑于罪福报应之说”⑤以为出人罪就能求福报,朱熹认为,这种因果报应是没有的,“何福报之有”,⑥其结果是,“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⑦。如果以为出人罪求福报是善事的话,那么,恰恰是做了恶事、坏事。二是“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⑧。朱熹认为,以怜悯之心对待罪犯,这不是真正的怜悯心。因为你不知道被罪犯所伤害的人“尤可念也”。譬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⑨。为杀人者求生,而不念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站在盗贼一边而不为良民着想。“人命至重,官司何故斩之于市,盖为此人曾杀那人,不斩他,则那人之冤无以伸,这爱心便归在被杀者一边了。”①杀杀人者,就是伸无辜之冤,爱心就在被杀人的方面。从以上两种情况看,确不能轻刑。而“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临阵时,是胡乱错杀了几人”②。错杀、乱杀人以报战功者,应受兵刑。
  朱熹不仅主张严刑,甚至倡导恢复“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剕(砍足)、宫(去男生殖器)等切断人的肢体或割裂人的肌肤的刑罚。相传开始于夏代。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西汉文帝时,废除墨、劓、剕三刑,隋文帝时,又废除宫刑。魏晋时,代表门阀世族利益的统治者曾企图恢复肉刑,但没有搞成。朱熹却继魏晋之余绪,鼓吹“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上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③他嫌流徒之刑,不能区别对待,既不能防止盗窃、淫放,又有不当死而死的。如果对于强暴赃满的罪犯,处以宫刑、剕刑,虽残其肢体,但可保全其性命。这岂不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④当然“严刑”并不是“滥刑”。朱熹主张慎刑和用刑无误。“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⑤如果案件的情节有假,或无旁证而各执两说时,应该慎重考虑。特别当案情还有怀疑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理而不应从重处理。他说:“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而功从重,惟此一条为然耳;非谓凡罪皆可以从轻,而凡功皆可以从重也。”①不是说凡罪都可轻,凡功都可重,而只在法令不能决定的条件下,才可从轻,这是执法慎重的有效措施,也是避免行刑错误的较好办法。
  同时,他认为要视案情的具体条件,灵活处理。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②对于偷漏酒税、伪造纸币以及因饥荒而盗窃等,可以根据情节、原委的轻重大小而灵活处理,而不一定处死或以肉刑。
  至于“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的关系。朱熹认为,先以德感化人,再以礼去齐一受感化而深浅厚薄不同的人。礼齐之不从,则立个法制;如还不从,便以刑罚齐之。“这德字只是适来说底德,以身率人。人之气质有深浅厚薄之不同,故感者不能齐一,必有礼以齐之。……齐之不从,则刑不可废。”③为政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在先,刑以补德之不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无德礼而专恃“刑政”是做不得的,反之,“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④。德、礼、政、刑之间,“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者,意则其善。”⑤“刑政”包含在“德礼”之中。从朱熹强调以“德礼”教化来看,他是把“德礼”摆在“刑政”之上的,企图以“德礼”去囊括“刑政”。但从总的来看,他是以“德”、“刑”兼施并用的。

附注

②《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①《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④《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⑤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②同上。 ③同上。 ④《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⑤《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⑥同上。 ⑦同上。 ①帛子书《老子》甲本,缺文据乙本补,并以〔〕标出。 ②同上。 ③《劝谕救荒》,《文集》卷九十九。 ④《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⑤《戊申封事》,《文集》卷十一。 ⑥《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⑦《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①《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②《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③同上。 ④同上。 ⑤《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同上。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⑥《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⑦《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⑧同上。 ⑨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⑦《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⑧同上。 ⑨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同上。 ③《答郑景望》,《文集》卷三十七。 ④同上。 ⑤《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④同上。 ⑤《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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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研究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朱熹是南宋时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本书运用哲学逻辑结构的方法,提示了朱子理气先后、理一分殊、格致心思、持敬知行、心性情才、诗理自然的理性精神。以及其天理君权、理欲义利、心术王霸、人伦教育的道德精神。诠释其哲学致广大、尽精微之存在,梳理其思想前后之变化,贯通其内在的思想逻辑结构,肯定其在中国思想史、哲学史上的地位。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研究朱子思想的体悟,是当前国内论述朱子思想最全面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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