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井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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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4829
颗粒名称: 五、井田论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7
页码: 91-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井田的定论为古代的土地耕作及社会地税制度的办法。
关键词: 井田 土地 耕作

内容

古文献关于“井田制”的记载,一言以蔽之,杂而乱。因此,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但它自《孟子·滕文公》篇有关“井田”的具体描述后,历代都有人主张恢复“井田制”。尽管他们所说的“井田”都带有时代的特征,然都没有实行,则是共同的。目前学术界有以“井田”为古代的土地耕作单位④,有以为体现奴隶社会地税制度的一种办法⑤,其说纷纭。这主要是由于没有确切记载引起的。朱熹对“井田制”亦没有详细准确地论说。《孟子或问》记载,有人问朱熹:“或问:所言井地①之法以周礼诸说考之,亦有未悉合者何也?”他回答说:“大抵孟子之言,虽曰推本三代之遗制,然常举其大而不必尽于其细也,师其意而不必泥于其文也。”②所以在历史上费了很多笔墨,还是一笔糊涂账。
  当孟子记载“井田制”的时候,“井田制”的地处边陲、经济落后的秦国正在废除。《战国策·秦策三》记载:“商君决裂阡陌。”《史记·商君列传》也载:“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阡”是“井田”之内的纵向小道;“陌”是横向的小道;“封疆”是“井田”与“井田”之间的田界。“开阡陌封疆”,无疑是废“井田”的一种标志。因此《汉书·食货志》这样写道:“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孟子(公元前372—前289年)与商鞅(公元前?—338年)约略同时,如果孟子进行一些调查,并能举其大而尽其细的话,则井田制的大体面貌和性质是不难搞清楚的。
  朱熹在注释《孟子·滕文公》篇“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章的时候写道:“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③。“此分田制禄之常法,所以治野人使养君子也。野,郊外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以此推之,当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①。“此详言井田形体之制,乃周之助法也。公田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后私,所以别君子、野人之分也。……上言野及国中二法,此独详于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于什一尔”②。在这里,朱熹所说的“井田”与孟子所谓的“井田”,已不一样。
  第一,孟子以“正经界”作为行“仁政”的重要措施。所谓“经界”,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地理标志。“正经界”是为了土地均,谷禄平,即国家皇室、贵族、官吏有关土地分封和世袭爵禄得以确定。如果说“经界”不正,是由于“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的话,那么,“慢”是“井田”中私田之间的“经界”,还是公田与私田之间的“经界”?若“慢”的是私田之间的“经界”,孟子是无指斥“暴君污吏”的必要的,若是公田“慢”私田,则是“暴君污吏”对于“井田”的破坏。这是孟子自身记载不清的地方。朱熹继承了孟子“经界”说,把“经界”看作是给予土地所有权以法律效力。此显然是针对南宋当时豪强兼并土地而言的。由于豪强大肆兼并,出现了“业去产存”和“有产者无税,有税者无产”③的状况。因此,朱熹倡导行“经界法”,即核实田亩,编造鱼鳞图,“置立土封桩标界至”④,使田税均平。但是“暴君污吏”为贪暴多取,必欲慢而废“经界”,所以朱熹似乎主张“田有定分”,即限制占有田数,作为缓和土地兼并的措施。
  第二,孟子“井田制”的理想,是郊外边远地方,采取“助”法,即商代“井田”制“七十而助”,助耕公田,不税私田;郊内乡遂地区采“贡”法,即夏代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五亩的收入为“贡”,就是什一税,周代“彻”去,也同此。朱熹根据南宋当时田赋情况,对孟子“贡”、“助”法提出了怀疑。《语类》记载:“因说今日田赋利害,曰:某尝疑孟子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恐不解如此。先王疆理天下之初,做许多畎沟浍洫之类,大段费人力了。若自五十而增为七十,自七十而增为百亩,则田间许多疆理都合更改,恐无是理。孟子当时未必亲见,只是传闻如此,恐亦难尽信也。”①朱熹认为,由五十、七十而百亩,“恐亦难如此移改”。因此,他提出怀疑,甚至称之为“扰乱之道”,而加以反对。他说:“盖田地一方,沟洫庐舍,成之亦难,自五十里而改为七十里,既是七十里却改为百里,便都著那趱动,此扰乱之道,如此则非三代田制,乃王莽之制矣。”②否定孟子的“井田制”非夏、商、周三代“田制”,而是王莽之制,则是对孟子“井田制”最激烈的贬辞了。
  第三,既然“井田制”要求死亡和徙居都不能离开本“井”,那么,人口的增加和减少,便限死在本“井”之内,这样就出现了问题;人口增加不准迁徙,按人平均的土地就相对减少,原来一夫授田五十或百亩的规定就打破了;如果人口减少,也不准人口增加的乡“井”迁居进来,则按人平均的土地就相对增加,以至土地荒芜、公田无人助耕。这些无法克服的冲突,说明了孟子“井田制”理想的混乱和矛盾。作为继承儒家孔孟“道统”的朱熹,他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否定“井田制”。他说:“夏商井田法,所以难废者,固是有圣贤之君继作,亦是法简。”③以夏、商“井田法”难废的原因:一是法简,便于实行;二是有圣贤之君的继续推行。
  然而,朱熹对于“井田”的态度也是矛盾的。当他结合南宋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时,他觉得难以实行:“封建井田,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岂敢以为不然。但在今日,恐难下手。设使强做得成,亦恐意外别生弊病,反不如前,则难收拾耳。”①从“井田”是“圣王之制”来说,不敢说不好,也不敢不实行。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实难行得通,即使勉强做成,也要生出弊病。但是,有时他认为也可以行:“‘井田封建如何?’曰:‘亦有可行者,如有功之臣,封之一乡,如汉之乡亭侯。田税亦须要均,则经界不可以不行。大纲在先正沟洫。’”②朱熹以汉初分封来说明“井田”,其实已与孟子所说“井田制”不同。汉初的“分封”也与周代的“分封制”有区别。
  但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改革田制,抑制豪族地主,保持和恢复中小地主的经济地位,朱熹提不出理想的方案,而只得借助于“井田”的亡灵,演出改革田制的新场面。他称赞林勋在《本政书》中提出的“井田”设想。林勋说:“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緍;每井赋二兵、马一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③据《宋史》记载,不仅朱熹“甚爱其书”,而且得到陈亮的赞扬:“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④不过,朱熹主要是赞其每乡开具字号田,他说:“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註人姓名,是以田为母,人为子,说得甚好。”①在“井田制”的问题上,朱熹与陈亮的看法倒是无甚差别的,更没有针锋相对的论争了。
  朱熹复“田井”,名为复古,实乃改革。他在《井田类说》中引荀悦的话说:“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封也。……就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用,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②朱熹看到了土地占有上的两大弊病:一是“专封”,豪强占田连州跨郡,数百千顷,而贫者无立锥之地;二是“专地”,豪强通过土地买卖,兼并土地。他为了解决这些弊端而提出了“井田”的理想。他所设想的“井田”是:
  1.“以口数占田”,即按人口来占有土地,以限制豪右霸占大量土地,他依“井田制”的授田方法,来描绘以口数占田。他说:“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交,伫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③这样,从户主到子女、从农民到士工商都计口授田。田分上、中、下三等。考虑到士、工、商的工、商业收入,故以五口抵农民一人授田。这显然是“均田”思想的体现。
  2.“不得买卖”。北宋以来,官僚大地主通过买卖占有大量土地。朱熹企图通过禁止买卖来控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他以为这样可照顾贫弱,又可防止兼并。
  宋时,“井田制”是一种不能实现的理想。朱熹企图从井田的理想天国中,来消解现实社会土地占有不均和贫富不均的冲突,这当然是不可能付诸实现的。然而,当时假“井田”以寄托社会理想的,前有张载①,同时代有陈亮②,后有黄宗羲③和颜元④,真是代有其人,连绵不绝。其基本思想都是企图解决土地兼并和赋税不均的问题。

附注

④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51页。 ⑤高亨:《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页。 ①“井地”,朱熹注:“即井田也。”(见《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 ②《朱子四书或问》,《孟子或问》卷五。 ③《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 ①《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贡”、“助”、“彻”,是田制的征赋办法。 ②《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④《晓示经界差甲头榜》,《文集》卷一〇〇。 ①《朱子语类》卷五十五。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同上。 ③《林勋传》,《宋史》卷四二二。林勋,贺州人,政和五年进士,为广州教授。建炎三年八月,献《本政书》十三篇。 ④《林勋传》,《宋史》卷四二二。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井田类说》,《文集》卷六十八。荀悦(公元148—209年)字仲豫,颍川颍阴人,系荀卿之十三世孙,曾为汉献帝侍讲,后迁秘书监侍中。其所著《汉纪》即系奉献帝命而作,又著《申鉴》五卷。他对汉末土地问题及货币问题提出看法。主张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反对土地私有,诸侯不得专有领地,大夫不得专有采邑。 ③《井田类说》,《文集》卷六十八。 ①张载从“为政在乎足民”出发,提出了井田的主张。他说:“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周道止是均平。”“井田至易行,但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他认为井田是很容易实行的,但需要君主的强明果敢和有才干的宰相来实行。他说:“人主能行井田者,须有仁心,又更强明果敢及宰相之有才者。”(上引均见《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48—251页) ②陈亮说:“井田封建,自黄帝以来,极小数圣人之思虑,所以维持而举行之者,惟恐其一事之不详而一目之不精也。”(《问答下》,《陈亭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页)另关于井田思想见本节正文内引自《宋史·林勋传》。 ③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中提出了井田的思想,他说:“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又说:“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依据明代卫所屯田法,而设想“井田”的蓝图。 ④颜元说:“井田、封建、学校皆斟酌复之,则无一民一物不得其所。”(《存治篇》)在他看来,“井田”即是均田:“天地间田,宜天地间人共享。……况一人而数十百顷,或数十百人而不一顷,为父母者使一子富而诸子贫可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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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研究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朱熹是南宋时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本书运用哲学逻辑结构的方法,提示了朱子理气先后、理一分殊、格致心思、持敬知行、心性情才、诗理自然的理性精神。以及其天理君权、理欲义利、心术王霸、人伦教育的道德精神。诠释其哲学致广大、尽精微之存在,梳理其思想前后之变化,贯通其内在的思想逻辑结构,肯定其在中国思想史、哲学史上的地位。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研究朱子思想的体悟,是当前国内论述朱子思想最全面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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