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朱熹的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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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481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朱熹的经济思想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37
页码: 67-1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经济思想其中包含贫富、生产根源、生产资料分配、财政收入、井田、货币等经济问题思想。
关键词: 朱熹 经济 思想

内容

宋室的南渡,经济重心南移。北方和中原的知识分子、农民、手工业工人、商人大批南迁。促进了知识和生产技术的东西南北中的交流,它不仅加速了江南、西南地区的开发,也促进了南宋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当社会经济生活出现错综复杂而又弊端日显和财政匮乏之际,朱熹针对内忧外患及时弊而论述了他的经济思想。尽管朱熹被人目为只讲“正心诚意”而讳言功利的道学家,但作为生活于当时社会之中的朱熹,要富国强民以抗金,要发展农业生产以救荒,又不能不讲功利。这是其作为地方官的职责。因此他不能不对社会经济问题表明己见。这种“罕言利”而又注重经济问题的冲突,正像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冲突一样,处处显现了社会存在这个具有莫大魔力的“幽灵”的捉弄。
  一、贫富论
  朱熹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渗润着伦理道德观念。“不以其道得之,谓不当得而得之。然于富贵则不处,于贫贱则不去,君子之审富贵而安贫贱也如此。”①尽管富贵是人们所欲求的,贫贱是人们所厌恶的,但君子对于财富和贫贱所应持的态度和标准,是道和仁。如果道就是道义或道德的话,那么,于道不当富贵,则应视富贵轻如浮云,无动无衷,即使富贵也不处,因为这是不应得而得之的;反之,假如于义当贫贱,则应安贫乐贱,于贫贱而不去。就仁来说,这是君子的重要品德。所以朱熹说:“君子所以为君子,以其仁也,若贪富贵而厌贫贱,则是自离其仁,而无君子之实矣。”①君子之实,就是不贪不厌,不离仁,如果既贪又厌,则“自离其仁”了。君子在富贵与贫贱的取舍之间,要合乎仁这个标准。
  在宗法等级社会中,贫富和贵贱紧密结合,贵者就是富者,贱者就是贫者。因此,贫富、贵贱,既是社会政治地位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地位的反映。所以贪富贵厌贫贱,是等级社会意识。朱熹在《论语或问》中说道:“欲富贵而恶贫贱,人之常情,君子小人未尝不同。”②在这里,朱熹把等级社会意识说成是思想的普遍性形式,是君子和小人共同的“人之常情”。然而,“君子”比“小人”高明的地方,就在于“君子”“以非义而得富贵则不处,不幸而得贫贱则不去耳。”③尽管君子得富贵而不处,但毕竟“有非道以得富贵者”,④这就如绍兴府指使密克勤偷盗赈济官米;兼并土地、不伏赈粜的豪右朱熙绩之类。由于他们“非义”、“非道”而得富贵,因而,朱熹对其进行了弹劾。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看到了贪富贵、厌贫贱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有价值的。但他把社会的一些不安定因素,归结为贪富贵、厌贫贱,也有不全面之处。因而,他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便援伦理道德学说入财富观念,把财富的获得与伦理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企图用伦理道德规范来调节对于富贵的追求,以使其不危害社会的稳固为原则;调节贵与贱、贫与富的冲突,以统治者不竭泽而渔,被统治者安于贫贱而不反抗为原则。
  当然,这种“不当得而得”的富贵现象,不仅指统治集团内部而言,更重要的是针对那时民众心理和农民军领袖钟相所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而发的。“均贫富”,就是使占有生产资料与丧失生产资料者之间得到均等,使贫贱者与富贵者得以均平。尽管这是农民平均主义的幻想,但在反对旧制度的斗争中,农民小资产者的平均思想是正当和进步的,因为它表现了反对等级专制的不平等现象,这在朱熹看来就是“非道”、“非义”,“不当得而得之”者的范围了。
  朱熹在处理财富和道德的关系时,以道德为第一位,财富为第二位。孟子以为为政要以仁义为先,而不能谈财利。《孟子·梁惠王》记载:“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由于孟子反对财利,尽至忽视“辟草莱,任土地”①等生产活动,而宣扬“仁义”,被当时人目为“迂远而阔于事情”。②朱熹对于孟子这个思想的态度是,一方面维护,另外也加以捐益。他依据当时的时势,认为完全否定“利”和“辟草莱”是不行的,并认为孟子为“迂远而阔于事情”也不对。他说:
  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夫岂固为是迂阔无用之谈,以欺世眩俗,而甘受实祸哉!……吾以苟为一切之计而已,是申商吴李之徒,所以亡人之国而自灭其身,国虽富其民必贫,兵虽强其国必病,利虽近其为害也必远。①
  尽管朱熹也说过“仁人者,正其义不谋其利”,②但并不完全反对“功利”,而只以“仁义”为先,“功利”为后;不去谋“利”而不是不要“利”,这是对孟子的捐益。不过,他要求以“仁义”来“制万事”,就是以伦理道德规范来制约财利等经济问题。如果以“利”为先,那便是申不害、商鞅、吴起、李悝之徒。其结果,必亡国灭身。
  那么,如何获得财富?《论语集注》中有这样一段话:“设言富若可求,则虽身为贱役以求之,亦所不辞。然有命焉,非求之可得也,则安于义理而已矣,何必徒取辱哉?”③假设财富是可以追求的,即使去做贱役而求得它,也在所不辞。然而,财富、贫穷是命定的,不是去追求而能得到的,何必空取屈辱呢?在这里,朱熹忽视了人的能动作用,用“命定论”来讲财富的取得问题。这样,人们便安于义理,“安贫乐贱”,不要去求富厌贫,以至犯上作乱。当然,“安贫有命说”,对于统治者内部各集团来说,也是必要的。因为统治者内部各集团之间的财富与权力再分配的斗争,有时是很激烈尖锐的。“安贫有命说”是缓和它们之间冲突的一种伦理道德规范。以“安贫有命说”来限制财富的获得,说明财富的取得要服从于“仁”、“义”或“义理”。可见,朱熹并不一味否定财富的作用,而是不要侈谈财富。
  朱熹进一步提出了“民富”与“君富”的关系问题。他说:
  民富,则君不至独贫;民贫,则君不能独富。有若深言君民一体之意,以止公之厚敛,为人上者所宜深念也。①
  富其君者,夺民之财耳,而夫子犹恶之。况为土地之故而杀人,使其肝脑涂地,则是率土地而食人之肉,其罪之大,虽至于死,犹不足以容之也。②
  民的贫、富与君(即国家)的贫、富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民富是君富的基础,百姓富足了,君(国)也不会贫困。反之,亦然。只能是水涨船高,民富而国富强。如果,夺民之财而“富其君”,则犹如杀鸡取蛋、竭泽而渔。看来“君”是富了,但百姓却一贫如洗,生活不下去,其结果必然是揭竿而起,提出“均贫富”的口号。因此,朱熹主张要制止国家对于百姓的厚敛。他看到民富与君富的相互依赖关系,具有合理性和深刻性。
  二、重农业生产与社会分工论
  朱熹对财富的生产的根源,归结为劳动生产。当时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是农业。农业生产是人们生存与一切生产最先决的条件。朱熹认为生产生活资料的农业是主要的财富生产部门。“契勘生民之本,足食为先,是以国家务农重谷,使凡州县守倅皆以劝农为职,每岁二月载酒出郊,延见父老,喻以课督子弟,竭力耕田之意。”③“窃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④古代思想家都以为“民以食为天”,维持民的生存和再生产的根本是“食”,即吃饭。如果没有饭吃,“民”饥饿流移,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自然不能创造社会财富。他在《奏救荒事宜状》中有这样一段话:
  民情嗷嗷,日甚一日,不独下户乏食,而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有自陈愿予乞丐之列者,验其形骸,诚非得已,兼自秋来卖田拆屋,斫伐桑柘,鬻妻子,货耕牛,无所不至,不较价之甚贱,而以得售为幸。曲质则库户无钱,举贷则上户无力,艺业者技无所用,营运者货无所售。鱼虾螺蚌久已竭泽,野菜草根取掘又尽,百万生齿,饥困支离,朝不谋夕。①
  假如连农村三等户也卖田伐桑,鬻妻子,卖耕田,纷纷破产,而农村的四、五等户就可想而知了。百万生灵,饥困难忍,宛转呼号,挣扎在死亡之中。如何从事于创造财富的农业生产呢?鉴于这种情形,他提出了“足食之本在农”的经济主张。在农业社会,国家应该“务农重谷”,这是自然的道理或规律。为了保证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农业必居于首要地位。因此,州县官吏应以劝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每年二月春耕之时,载酒出郊,奖励耕田。
  州县官吏“以劝农为职”。朱熹认为,官吏倒不在于直接参加生产,而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当职久处田间,习知穑事,兹忝郡寄职在劝农,窃见本军已是地瘠税重,民间又不勤力耕种,耘耨卤莽灭裂,……皆缘长吏劝课不勤,使之至此。”②官吏的职责在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百姓耕种不勤,耘耨不仔细,田间管理不善,草盛苗稀等,责任都在于长吏“劝课不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效地组织生产,他提出了如下几项措施:
  (一)不误农业季节
  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古代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掌握了生产季节的规律性,它与农作物所需要的温度高低、日照长短、生长周期等密切相关。如果误了季节,就将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因而,朱熹特别注意农业季节,不误农时地进行生产。“今来春气已中,土膏脉起,正是耕农(种)时节,不可迟缓。仰诸父老,教训子弟,递相劝率,浸种下秧,深耕浅种。趋时早者,所得亦早,用力多者,所收亦多,无致因循,自取饥饿。”①打破因循守旧的观念,及早浸种下秧,抢季节,及时组织春耕,这是很重要的。一俟秧田里秧苗长成,便要不失农时地栽插。他说:“秧苗既长,便须及时趁早栽插,莫令迟缓过却时节。”②在江南、浙江、福建、两湖一带,清明时节正是插秧的大忙之时。插秧以后,又要加强田间管理,及时耕耨、施粪。他说:“禾苗既长,秆草亦生,须是放干田水,子(仔)细辨认,逐一拔出,踏在泥里,以培禾根;其塍畔斜生茅草之属,亦须节次芟削取令净尽,免得分耗土力,侵害田苗,将来谷实必须繁盛坚好。”③从浸种、下秧、插秧到除草收获,在禾苗的整个生产过程中,都要根据农业季节,一环扣一环地进行管理,才能取得好的收成。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只有用力愈多,则收获亦多。在这里他提出了劳动量投资与收获量成正比例的思想,这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讲的,但收获量还受生产技术以及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风霜雨雹、水旱灾害等都能影响收获。而物质资料的生产量也直接与人们生活的好坏相联系。在朱熹看来,收获量少就会“自取饥饿”,从而影响人们的生活。这种把不误农时地组织生产劳动与人们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观察,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
  (二)改造土壤和种植方法
  经常改造土壤和改进种植方法,提高农业技术的含量,是促进农业劳动生产,增加产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财富的必要条件。朱熹通过长期的观察,总结了农业生产的经验和技术,把深耕细作作为改良土壤的重要手段。“大凡秋间收成之后,须趁冬月以前,便将户下所有田段一例犁翻,冻令酥脆,至正月以后更多著遍数,节次犁杷,然后布种,自然田泥深熟,土肉肥厚,种禾易长,盛水难干。”①翻耕田地,节次犁杷,使生土变熟土,土块酥脆,土肉肥厚,改变了土壤的团粒结构,不仅使农作物易于扎根生长,而且松动的土壤也易于保持水分,以增加生产和社会财富。
  同时改变种植技术,也是增加生活资料生产的重要方法。“耕田之后,春间须是拣选肥好田段,多用粪壤拌和种子,种出秧苗。其造粪壤亦须秋冬无事之时,预先划取土面草根,晒曝烧灰,旋用大粪拌和入种子在内,然后撒种。”②用草木灰和大粪(即人粪)拌和种子撒种,这样就使入土的种子在发芽过程中直接地、较快地收吸草木灰和大粪中的氮、磷、钾等养分,促进农作物较快生长。
  (三)兴修陂塘水利
  水利是农业之本。水、旱灾害对于农业生产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因而,古人就非常注意水利问题。兴修陂塘水利,既可防涝,又可防旱。所以,朱熹把水利看为农业的根本。“陂塘之利,农事之本,尤当协力兴修。如有怠惰,不趁时工作之人,仰众列状申县,乞行惩戒;如有工力浩瀚去处,私下难以纠集,即仰经县自陈官为修筑。如县司不为措置,即仰经军投陈切待,别作行遣。”①只有积极兴修水利,才能发展农业生产。
  如何兴修水利,朱熹在这里设想了几种方法:一是由陂塘用水得利之人,协力兴修。多蓄水,准备将来多灌溉;二是对于兴修陂塘持怠惰态度的,列状申县,给予惩戒;三是对于水利工程比较浩大的,费用较大而私下难以纠集,则报县由政府来修筑。朱熹这种尽量开发自然水利资源,为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造福的思想,是可贵的。
  (四)保护耕牛
  耕牛,宋代已成为农业生产的极重要工具。农民主要依靠牛来耕田。耕牛在农业劳动中的显著地位,体现了生产力中劳动资料的作用。朱熹说:“耘犁之功,全藉牛力。切须照管,及时喂饲,不得辄行宰杀,致妨农务。如有违戾,准敕科决,脊杖二十。每头追赏(按:《正论》改作尝)五十贯文,锢身监纳,的无轻恕,今仰人户,递相告戒,毋致违犯。”②为了确保劳动资料,宰杀耕牛不仅要脊杖二十棍,而且要罚钱。因此,他把宰杀耕牛看成与贩卖私盐、赌博财物一样,是犯法的行为,而加以禁止。他在《劝谕榜》③中把宰杀耕牛作为保伍的禁约,互相监督,不得违犯;如若违戾,或知而不举,则保伍并行坐罪。可见,朱熹对于耕牛的重视。
  (五)因地制宜,多处经营
  农业生产,不能单一种植。尽管稻谷是解决民食的主要作物,也不能单一,而应该同时种植其他多种经济作物,这样不仅可充分利用和发挥地力,而且也可增加生活资料的生产。“种田固是本业,然粟、豆、麻、麦、菜蔬、茄芋之属,亦是可食之物,若能种植,青黄未交,得以接济,不为无补。今仰人户更以余力,广行栽种。”①利用山地、旱地,种植粟、麦、麻、豆、菜蔬、茄芋等作物,不仅不会减少水田的稻谷种植面积,而且把不能种植水稻的田地开发起来,便增加了生产。同时,由于作物生长期的不同,粟、豆、麦等可在水稻未收成的青黄不接时收获,便可接济饥荒。朱熹主张可利用多余劳力,大力广种多收,扩大生产门路。
  可贵的是,朱熹提出了种田(种植水稻)固是农业的根本,而种植粟、豆、麦、麻之类也未尝不是本。尽管应该以种植水稻为主,这个主,也不能排斥“次”而不准种植豆、麦、麻、粟等。其实,有次才有主,没有次主也就不成立了,主与次是相对的。
  不仅粟、豆、麻、麦、菜蔬未尝不是本,而养蚕种桑也未尝不是本。“蚕桑之务,亦是本业。而本州从来不宜桑柘,盖缘民间种不得法。今仰人户常于冬月多往外路买置桑栽,相地之宜,逐根相去一二丈间,深开窠窟,多用粪壤,试行栽种,待其稍长,即与削去细碎拳曲枝条。数年之后,必见其利,如未能然,更加多种,吉具麻苎,亦可供备衣著,免被寒冻。”②要设法种植桑树,饲养蚕。这些经济作物,不仅可提供市场蚕茧,增加收入,而且可备自己衣著,免受寒冻。同时,在不宜植桑的地方,种植苎麻,纺线织布。
  (六)奖励垦荒
  朱熹在福建漳州任职期间,为增加生活资料产品,曾奖励开垦荒田。“本州管内荒田颇多,盖缘官司有俵寄之扰,象兽有踏食之患,是致人户不敢开垦。今来朝廷推行经界,向去产钱官米各有归著,自无俵寄之扰。……有欲陈请荒田之人,即仰前来陈状,切待勘会给付,永为己业,仍依条制与免三年租税。”①荒田多的原因有二,一是“俵寄”的干扰,二是象兽的躇蹋,以致人们不敢开垦。于是,朱熹以“经界法”解决产去税存的不合理现象,使无俵寄而纳税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约束官吏不得勒取农民陷杀象兽以后的象牙或兽角等,以解决象兽踏食的祸害。如果有人愿意垦荒,可以到官府报请。不仅开垦出来的田永为己业,而且可免三年的租税。朱熹看到:并不是荒田无人开垦,而是存在着实际问题,只有解决具体问题,鼓励开荒,荒田才能得到垦殖。
  上述措施,都是属于官吏劝课之列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农民不受冻饿。
  朱熹在讲生产的同时,也讲劳动分工。但他很少讲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主要是谈一般的社会分工。他说:“妇女勤力,养蚕织纺,造成布帛。”②这还是一种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妇女的养蚕纺织,是属于家庭农副业。它除了满足自己的消费之外,也可以拿去交换,以取得自己没有而又所需的产品。他认为人们的社会分工,那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天职:“况人在天地间,自农、商、工、贾等而上之,不知其几,皆其所当尽者,……但必知夫所处之职,乃天职之自然,而非出于人为。”①是人力所不可及的。
  朱熹对于财富的生产之所以这样重视,一方面他目睹南宋财政匮乏,不发展农业,不能恢复社会经济,也不能很好地抗金,收复失地;另一方面,只有注重农业生产,才能解决农民食衣问题。朱熹未必亲自参加生产劳动,但他在乡间耳闻目睹,对于劳动生产有系统体认。他认为从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使其妇子合哺鼓腹,无复饥冻流移之患”②,即不使百姓受冻挨饿,到处逃亡。在这里,他把农业生产直接与维持人民的生活联系起来,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三、薄取于民与俭奢适中论
  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起着支配的作用,一定的生产决定着一定的分配。分配是指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分配,具体分为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消费资料的分配。
  所谓贫富不均的现象,首先是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均。生产资料是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首要的、必须的物质条件,没有它,人们的生产活动便不能进行。因此,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为了生存,不能不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那里租借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生产工具等等),而受占有者的剥削和压迫。尽管朱熹对于生产资料的分配没有这样明确的体认,但有所猜测。“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戒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①这里“田主”,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主;“佃户”就是“无田之家”。佃户向地主租田耕作,并向地主借谷米,以养活家口,到了稻谷收成之时,佃户便向田主缴纳繁重的田租。由于这种生产资料分配的贫富不均,以致地主可以不劳而获,获取佃户的剩余劳动以至必要劳动。他明确地论述了地主和佃户之间相须的关系,“二者相须,方能存立”。双方相互依存,无“田主”,便无所谓“佃户”;无“佃户”,也无所谓“田主”。是当时社会的现实。他体认到生产资料分配不均所引起的贫富两极的对待与冲突,从理论上探讨了解决这个冲突的方法,提出了“二者相须”的主张,这作为思想资料来说,无疑是有价值的。而且从实践上提出了“经界法”的方案,企图缓和土地兼并的激烈和贫富不均的加深。“豪家大姓有力之家,包并民田,而不受产,则其产虚桩在无业之家,冒占官地,而纽租则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户,奸胥猾吏,寅夜作弊,走弄出入,不可稽考,贫民下户,枉被追呼、监系、箠楚,无所告诉,至于官司财计,因此失陷。……务使田税均平,贫富得实,免致贫民下户困于兼并豪猾之手。”②“包并民田”,就是豪家大姓兼并土地。贫民土地虽被兼并去了,仍要纳无业之税。赋税不均,也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经界法”就是解决这种赋税不均的现象,“打量步亩,从实均摊”③,“算计精确,画图造账”④,即丈量土地,核实田亩,造账画鱼鳞图,以使“民无业去产存之弊”,而“豪家大姓不容侥幸隐瞒”⑤之事。这样便可做到“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①。限制了豪家大姓的土地兼并,使本来由于生产资料分配不均而引起的贫富悬殊不致扩大。
  朱熹限制贫富发展的措施,除实行“经界法”外,还有:
  1.由国家的地方组织,掌握一部分生活资料,设立“社仓”。在青黄不接之际,贷放给农民,年成不好,利息减半,饥荒年,则全免。秋后以产品偿还。以免富豪乘机放高利和兼并土地。
  2.令豪家大姓以余米存恤和接济佃户,“莫增价例,莫减升斗”②,不使贫民下户有流移饥饿之患。
  这些措施的本旨,都是企图缩小贫富极度悬殊的距离。
  消费是与生产、分配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它们共同组成社会生产的过程。虽然,生产决定着分配、交换和消费,但没消费,也不可能有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只有在流通消费过程中才变成现实的商品。在君主专制社会里,消费具有宗法等级的性质。地主的金樽美酒、挥霍浪费,是由于他们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农民的个人消费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朱熹的消费观念,主张俭、奢都要合乎“中”,俭、奢都要以“礼”为标准。“礼贵得中,奢易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二者皆未合礼。然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③奢侈则容易过于华丽,节俭就会不及而显得简朴。“过于”和“不及”都失掉中,“奢俭俱失中”④。失中,就是不合礼。反之,合“礼”就是奢不“过于”,俭不“不及”。这就是说,朱熹的消费标准是:“奢不违礼”,“俭不失中”。所谓“奢不违礼”,说明这种消费不是适合自然经济的要求,而是按照等级(“礼”)的规定来消费。朱熹鉴于南宋贵族们的穷奢极欲,企图以等级的规定加以限制,即消费既不超过规定,也不过俭而不及。他认为“质”相对于“文”来说,“质”是礼之本,而“奢之害大”①,反对尚奢的消费。《语类》记载:“问:‘饥食渴饮,冬裘夏葛’,何以谓之‘天职’?曰:这是天教我如此。饥便食,渴便饮,只得顺他。穷口腹之欲便不是。盖天只教我饥则食,渴则饮,何曾教我穷口腹之欲?”②饥则食,渴则饮是“天职”,“穷口腹之欲”,便是奢了。然而,朱熹所说的奢不违礼,俭不失中,是针对统治集团的消费而言的,对于无生产资料的农民来说,似乎不存在奢与不奢、俭与不俭的问题,而是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问题。
  根据朱熹奢不违礼,俭不失中的消费标准,他主张崇俭。他在《论语集注》中对于管仲的奢和僭礼作了评论:“愚谓孔子讥管仲之器小,其旨深矣。或人不知而疑其俭,故斥其奢以明其非俭;或又疑其知礼,故又斥其僭,以明其不知礼。”③所以说管仲器量小,是因为他做了功业,“便包括不住,遂至于奢与犯礼。奢与犯礼便是那器小底影子”④。而“奢”又往往与犯“礼”相联系,譬如设屏于门,本来是“邦君”设的,作为大夫的管仲也设了。这既是奢,又是僭礼,究其原因,“那奢底人便有骄傲底意思,须必至于过度僭上而后已。”⑤因此,反对尚奢,按照“礼”所规定的消费标准来享受,具有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意义。不奢不俭的“中”,就是按照不同等级的消费水平进行消费,而不逾越,即是合乎“礼”。
  对于个人的生活消费,朱熹主张安贫乐处。他在注释颜回的“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时说:“颜子之贫如此,而处之泰然,不以害其乐,故夫子(孔丘)再言贤哉回也,以深叹美之。”①处贫泰然,才不会知不足,以不足为足,就会“乐不足”,或称为“无不足”。朱熹说:“颜子之乐,非是自家有个道,至富至贵,只管把来弄后乐。见得这道理后,自然乐。故曰:见其大则心泰,心泰则无不足,无不足则富贵贫贱处之一也。”②既然“无不足”,当然贫富都一样。这就是安贫乐处。
  当时,还对颜回“乐”什么?进行了探讨。程颐认为颜回“以道为乐”③,有的认为“颜子乐处莫是乐天知命,而不以贫窭累其心”④。朱熹认为,颜回之乐,是因为“私欲既去,天理流行,动静语默,日用之间,无非天理,胸中廓然,岂不可乐,此与贫窭自不相干,故不以此而害其乐”⑤。在这里,“以道为乐”,“乐天知命”,以“天理为乐”,都企图撇开箪瓢陋巷,去找“乐”的根源,这是与宗法等级制度要求处于一定地位的人要达到规定的消费水平相联系,过“俭”也与“礼”不相合。
  朱熹的消费观念是与他的伦理道德规范相联系的。用“礼”来约束消费,使消费限制在不违礼的范围之内,就是不要逾越社会等级秩序。
  四、开源节流论
  如果说朱熹的哲学思想对中国社会后期曾发生巨大的影响的话,那么他的财政思想对后世也是有影响的。其财政思想的基本观念是减轻赋税,节约财政开支,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增加经济收入。“今上下匮乏,势须先正经界。赋入既正,总见数目,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若不认百姓是自家百姓,便不恤。”①除去无名的苛捐杂税,罢冗费,减轻百姓负担,这不能不说是对人民有利的。但在君主专制社会,真正做到“正经界”是不可能的,“量入为出”也做不到。因此,“救百姓于汤火”,只是一种“真诚”的理想。“认百姓是自家百姓”的话,虽承自儒家“仁政”和墨家“兼爱”的思想,亦难于实行。其实,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财政收入,最终还不是由百姓来支付?
  (一)赋税论
  赋税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入,因此,历来统治者对赋税都十分重视。朱熹的基本主张是“薄赋”,或称“省赋”,反对“重敛”。在朱熹看来,当时赋税的刻剥十分繁重,且弊病很多。他说:“福建赋税犹易辨,浙中全是白撰,横敛无数,民甚不聊生,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②又说:“此外有名目科敛不一,官艰于催科,民苦于重敛,更无措手足处。”③“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④州县官吏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人民苦于重敛,以至不能聊生。这是造成祸乱的根源之一。
  朱熹针对这种重敛的情况,提出“恤民”、“省赋”的主张。“臣尝谓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而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若夫治军省赋以为恤民之本。”①朱熹心里是装着民众利益的,他处处从恤民出发,抨击时弊,不无深刻之见。
  朱熹“恤民”、“省赋”主张的尺度是:“宁过于予民,不可过于取民”②。在“予”与“取”的关系问题上,他重“予”,而不重“取”。当然,君主专制国家不取于民,不仅皇帝、官僚、国戚的生活没有来源,就连国家庞大军队也不能维持,这是不可能的。其所谓“过于予民”也不可能实现。所以这句话的实质还是“省赋”。“省赋”,就是在财政征课上,反对过分地搜括人民。因而,它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于土地小私有农民,以及手工业者、商人未尝无好处。
  “恤民”、“省赋”的具体措施是:
  1.蠲减税钱。“臣谨按南康为郡,……赋税偏重,比之他处或相倍蓰,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输官。是以人无固志,生无定业,不肯尽力农桑,以为子孙久远之计。……故臣自到任之初,即尝具奏乞且将星子一县税钱特赐蠲减,又尝具申提点坑冶司乞为敷奏,将夏税所折木炭价钱,量减分数。”③朱熹在任地方官期间,目睹赋税苟重,对于社会带来“荒畴败屋”、“流移四出”的景象,请求君主王朝减轻赋税,以使“一方憔悴困穷之民,自此庶几复有更生之望。”④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2.整顿赋税名目。南宋赋税繁重,尽管农业正税,依然是夏、秋二税,规定的税额也变动不大。然而,新立的收税名目和正税的附税却不可胜计,什么“经总制钱”①、“月桩钱”、②“版帐钱”③,真是敲骨吸髓地征敛。仅“经总制钱”的征收,竟达正税的三倍;另外两税的附加税如耗米④、折帛钱⑤、和买⑥、和籴⑦、科配⑧等等,层出不穷,而使人民陷于水火。
  朱熹主张,除夏、秋正税以外,其他名目的苛捐杂税统统取消。“须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⑨“从民正赋”,有为民请命的味道。朱熹不仅揭露夏税“和买绢,最为重苦”①,而且指摘“纳米收耗,则自七斗、八斗以至于一倍、再倍而未止”②,此外“月桩移用诸杂名额”③,以及折帛等,“数目浩翰”④。农民无办纳税,甚至尽力耕种一年,所收还不足赋税。于是农民只得逃亡,“所有田业或抛荒、或隐没,都无归著”⑤。结果,不仅民贫,而且国家赋税征收的负担者也大量减少,而造成国家财政的匮乏。因此,朱熹极力主张除尽正税以外的赋税,以减轻百姓赋税负担。
  3.盐税。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官吏的盘剥,增加征收名目,不仅使盐民负担加重,也使食盐者苛于盐价。朱熹说:“官科盐于民,岁岁增添。此外有名目科敛不一,……民苦于重敛。”⑥这样,百姓就无法生活下去了。至于限定盐价,也有弊病。《语类》载:“又论广西盐,曰:其法亦不密。如立定格,六斤不得过百钱,不知去海远处,搬担所费重。此乃许子之道,但当任其所之,随其所向,则其价自平。天下之事,所以可权衡者,正谓轻重不同。乃今一定其价,安得不弊。”⑦由于产地的不同,销售地离产地的远近不同,所支付的运费、关卡缴纳等轻重均不一样。因此要保证盐的自由流通,任其所之,随其所向,价格自然公平,国家盐税收入也会增加。
  即使实行“官卖盐法”和“产盐法”,也有弊病。他说“闽下四州盐法分税,上四州官卖。浙江、绍兴四州边海亦合如闽下四州法,而官卖之,故其法甚弊。”①所谓闽“下四州”,即指福州、泉州、漳州、化州近海之地;“上四州”,即指建州、剑州、汀州、邵武等离海较远之地。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廖恩起来反抗,参加者是盐贩子。乃诏福建路蹇周辅度利害,周辅说:“建、剑、汀州、邵武军官卖盐价苦高,漳、泉、福州、兴化军鬻盐价贱,故盗多贩卖于盐贵之地。异时建州尝计民产赋钱买盐,而民惮求有司,徒出钱或不得盐。今请罢去,颇减建、剑、汀、邵武盐价,募上户为铺户,官给券,定月所卖,从官场买之,如是则民易得盐,盗贩不能规厚利。”②当时是为了减轻建、剑、汀、邵武四州的盐价而由铺户向官场买盐而卖给百姓,这样国家每年增卖出盐二十三万余斤。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然而南宋沿袭这个办法并没有减轻盐价。而浙东、绍兴等地依闽下四州的产盐法,即随税输盐,也没有减轻。因而朱熹认为其法甚弊。
  朱熹的“恤民”、“省赋”,在当时赋税十分苛重,民不聊生的情况下,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二)节用论
  朱熹认为,赋税苛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开支的无度。因而,他提倡“节用”。他说:“愚按,此因有土有财而言,以明足国之道,在平务本而节用,非必外本内末,而后财可聚也。”③国家富足的道理,在于务本而节用。《大学》以德为本、为外,以财为末、为内。朱熹“非必外本内末”说,认为不必遵循外德内财的旧说,而后聚财。把聚财作为“足国之道”的重要条件,这是他对《大学》的损益。
  朱熹尖锐地指出:“节用”,首先是国家和君的问题,而不是人民。“如今民生日困,头只管重,更起不得。为人君,为人臣,又不以为急,又不相知,如何得好。这须是上之人,一切扫除妄费,卧薪尝胆,合天下之智力,日夜图求,一起而更新之,方始得。……不知名园丽圃,其费几何?日费几何?下面头会箕敛以供上之求。”①只有人君、大臣以身作则,卧薪尝胆,不搞什么名园丽圃,扫除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下面才不会重敛以供上求。
  其次是裁减军用。当时养兵的费用占国家整个财政年度开支80%,除了专为增加军费而加征的“月桩钱”、“版帐钱”以外,国家以及地方行政开支,只得在两税以外,附加繁重的赋税。“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所以有靖康之乱,……合当精练禁兵,汰其老弱,以为厢兵。”②“今天下财用,费于养兵者十之八、九,一百万贯养一万人(此以一岁计)。”③这样庞大的军事开支,怎不使国家贫困?国家养了一批老弱的冗兵,不仅影响军队的战斗力,而且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所以有靖康之乱。
  更有甚者,民间两税的收入,尽以供军使用。《宋史·食货志》载,淳熙七年(公元1180年),朱熹说:“今民间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余,于是别立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核兵籍,广屯田,练民兵,可以浙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损州郡供军之数。使州县之力浸纾,然后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移漂荡之患。”④如果两税收入尽以供军,则州县别立名目巧取,也就不可避免了。只有汰去坐食之兵,稍减州县供军之钱,使其有赢余,然后才能禁止州县苛敛,使其省赋、恤民,老百姓才能得保生业。
  除了汰去冗兵来减少军费开支之外,朱熹还提出了“屯田”的主张,以减轻州县军费负担。“今日民困,正缘沿江屯兵费重。只有屯田可减民力,见说襄汉间尽有荒地。某云:‘当用甚人耕垦?’曰:‘兵民兼用,各自为屯。彼地沃衍,收谷必多。若做得成,敌人亦不敢窥伺。兵民得利既多,且耕且战,便是金城汤池。兵食既足,可省漕运,民力自苏。……则州郡自宽,迟之十年,其效必著。’”①军队屯田,既耕垦又战斗。既解决兵食,又可省去漕运。如果收谷多,则其他地方的军队也可去“就食”。这样不仅州县会有所赢余,减轻赋税;而且可以节省一笔庞大的军事开支,使国家能够量入计出,做到国富兵强。
  再次是削减宗室和官吏的俸禄。宗室出官,一年多似一年,其他光领俸禄不干事的闲职官吏也很多,造成庞大财政开支。“宗室俸给,一年多一年。骎骎四五十年后,何以当之?事极必有变。如宗室生下,便有孤遗请给,初立此条,止为贫穷全无生活计者,那曾要得恁地泛及。”②按照原来规定,宗室没有依靠的,生活贫无着落的,方可请孤遗俸,有依靠的就不能请孤遗俸。所谓有依倚,即包括其伯叔兄弟为官者都算是有依靠的。可是,现在却不公平:伯叔兄弟为官者,凭势以请孤遗俸,真正孤遗无依靠的,由于没有人替他说话,相反很难请求到。宗室不断出生,孤遗俸日益浩瀚,加上宗室派出为官,州县凭白增添了很多俸给,以至一二个州郡都搞倒了。更有甚者,“宗室选人待阙,亦有俸给,恩亦太重矣。朝廷更不思久远,他日为州郡之害未涯也。”③朱熹认为,这种孤遗俸制度还不如汉代。汉代宗室惟皇帝的儿子封王,王只有嫡长子继王位,庶子封侯,长子继侯位,诸子就无封。因此,其他诸子数世以后就成了庶人,“其势无以自给,则不免躬农亩之事”①。宋代,不管是哪个皇帝的诸子,诸子的诸孙,都是宗室,都可以请孤遗俸。于是宗室日盛,而成为州郡沉重的负担。
  不仅宗室俸禄财政开支很大,文武官吏的俸禄支出也很可观。朱熹说:“因致道说国家财用耗屈。某人曾记得,在朝文臣,每月共支几万贯,武臣及内侍等五六十万贯。”②据史书记载,南宋初年,政府一年赋税钱的收入,不满一千万贯。公元1157年(高宗绍兴二十七年)增加到六千万贯,1187年(孝宗淳熙十四年)又增至八千万贯。在约五十年间,赋税增加了八倍,可见赋税掠夺之残酷。然而仅武臣、内侍的俸禄开支,竟占南宋初年赋税总收入的16.6%,而占淳熙十四年的7.5%。朱熹认为当时俸给之弊,在于文臣武将“安居暇食”③,安受重禄。他主张削减俸给,以缓国家财用耗屈。
  (三)赈济论
  南宋时,水旱灾害,时有发生;饥民反抗,连绵不断。朱熹几次被派去办理荒政,有所收效。他以为救荒于汤火,赈济是重要措施。赈济可解决百姓燃眉之急,它使“虽遇凶年,人不阙食”④。但是,如赈济数量少,也不济事。
  朱熹认为,即使赈济后不能收回,也要行赈济。“今赈济之事,利七而害三,则当冒三分之害而全七分之利。不然,必欲求全,恐并与所谓利者失之矣。”①尽管赈济可三七开,不必求全,求全则七分利也失掉了。所谓害,无非是抄报不实等。“如抄人口之类,亦且待其抄来如何,如不实,有人讼,然后或添或去,却罪官吏。”②这是不可免的。
  在百姓生计断绝之际,赈济不能说对百姓无利,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冲突,于安定社会秩序有利无害,而且暂时安顿了饥民生活,得以继续生产。
  (四)减轻差役
  南宋沿袭唐中叶的募兵法,农民不再服兵役,役法分差役和夫役,差役是国家要求地主对政府所服的“职役”,夫役是政府调发农民服劳役。王安石变法时,颁布“免役法”,原来各种差役,改由民户交钱,由政府雇人充役,本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寺观等,也要交“助役钱”。后来,王安石变法失败,新法被取消。南宋时,雇役、差役有的地方还存在。当时林夔孙记载,有人问朱熹:“差役、雇役孰便?”他回答说:“互有得失。而今所谓雇役便者,即谓不扰税人。然聚浮浪无根著之人在那里,又多害事。所谓差役便者,即谓税人自顾藉爱惜,然其为之者,多有破家荡产之患。盖缘既教他作衙前,少间库厨都教他管,便自备这物事,以供应官员,大有不便。”③差役、雇役各有得失:差役得之者,服役者自己爱惜,失之者,服役者往往破家荡产。如衙前押运官物,要赔偿损失,因此,不愿充当。雇役得之者,是服役者无破家荡产之扰,失之者,是聚集一批“浮浪”之人。朱熹虽然以为差役、雇役各有利弊,但总的精神是去弊存利,减轻差役的负担。
  同时,南宋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乡有宽狭不同,必然出现宽乡由于富家多,还能对付差役,狭乡富家少,“靳靳自足,一被应役,无不破家荡产,极可怜悯”①。朱熹主张,把宽乡、狭乡的富家中分,以令平均。他说:“彭计一县有几乡,乡有阔狭,某乡多富家,某乡少富家,却中分富家,以畀两乡,令其均平,其有不均处,则随其道里远近,分割裨补,令其恰好,人甚便之。”②朱熹的本意是想均平差役,不使狭乡富家一应差役便破家荡产。然而这种重新划分阔狭乡的方法,一般是很难实行的。当时便有人提出这个问题,“或曰:恐致人怨”,但朱熹却说:“不怨,盖其公心,素有以信于民,民自乐之,虽非法令之所得为,然使民宜之,亦终不得而变也。”③这种伦理道德的说教,岂能均平阔狭乡的富家,而均平两乡差役的负担?
  五、井田论
  古文献关于“井田制”的记载,一言以蔽之,杂而乱。因此,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但它自《孟子·滕文公》篇有关“井田”的具体描述后,历代都有人主张恢复“井田制”。尽管他们所说的“井田”都带有时代的特征,然都没有实行,则是共同的。目前学术界有以“井田”为古代的土地耕作单位④,有以为体现奴隶社会地税制度的一种办法⑤,其说纷纭。这主要是由于没有确切记载引起的。朱熹对“井田制”亦没有详细准确地论说。《孟子或问》记载,有人问朱熹:“或问:所言井地①之法以周礼诸说考之,亦有未悉合者何也?”他回答说:“大抵孟子之言,虽曰推本三代之遗制,然常举其大而不必尽于其细也,师其意而不必泥于其文也。”②所以在历史上费了很多笔墨,还是一笔糊涂账。
  当孟子记载“井田制”的时候,“井田制”的地处边陲、经济落后的秦国正在废除。《战国策·秦策三》记载:“商君决裂阡陌。”《史记·商君列传》也载:“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阡”是“井田”之内的纵向小道;“陌”是横向的小道;“封疆”是“井田”与“井田”之间的田界。“开阡陌封疆”,无疑是废“井田”的一种标志。因此《汉书·食货志》这样写道:“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孟子(公元前372—前289年)与商鞅(公元前?—338年)约略同时,如果孟子进行一些调查,并能举其大而尽其细的话,则井田制的大体面貌和性质是不难搞清楚的。
  朱熹在注释《孟子·滕文公》篇“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章的时候写道:“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③。“此分田制禄之常法,所以治野人使养君子也。野,郊外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以此推之,当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①。“此详言井田形体之制,乃周之助法也。公田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后私,所以别君子、野人之分也。……上言野及国中二法,此独详于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于什一尔”②。在这里,朱熹所说的“井田”与孟子所谓的“井田”,已不一样。
  第一,孟子以“正经界”作为行“仁政”的重要措施。所谓“经界”,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地理标志。“正经界”是为了土地均,谷禄平,即国家皇室、贵族、官吏有关土地分封和世袭爵禄得以确定。如果说“经界”不正,是由于“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的话,那么,“慢”是“井田”中私田之间的“经界”,还是公田与私田之间的“经界”?若“慢”的是私田之间的“经界”,孟子是无指斥“暴君污吏”的必要的,若是公田“慢”私田,则是“暴君污吏”对于“井田”的破坏。这是孟子自身记载不清的地方。朱熹继承了孟子“经界”说,把“经界”看作是给予土地所有权以法律效力。此显然是针对南宋当时豪强兼并土地而言的。由于豪强大肆兼并,出现了“业去产存”和“有产者无税,有税者无产”③的状况。因此,朱熹倡导行“经界法”,即核实田亩,编造鱼鳞图,“置立土封桩标界至”④,使田税均平。但是“暴君污吏”为贪暴多取,必欲慢而废“经界”,所以朱熹似乎主张“田有定分”,即限制占有田数,作为缓和土地兼并的措施。
  第二,孟子“井田制”的理想,是郊外边远地方,采取“助”法,即商代“井田”制“七十而助”,助耕公田,不税私田;郊内乡遂地区采“贡”法,即夏代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五亩的收入为“贡”,就是什一税,周代“彻”去,也同此。朱熹根据南宋当时田赋情况,对孟子“贡”、“助”法提出了怀疑。《语类》记载:“因说今日田赋利害,曰:某尝疑孟子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恐不解如此。先王疆理天下之初,做许多畎沟浍洫之类,大段费人力了。若自五十而增为七十,自七十而增为百亩,则田间许多疆理都合更改,恐无是理。孟子当时未必亲见,只是传闻如此,恐亦难尽信也。”①朱熹认为,由五十、七十而百亩,“恐亦难如此移改”。因此,他提出怀疑,甚至称之为“扰乱之道”,而加以反对。他说:“盖田地一方,沟洫庐舍,成之亦难,自五十里而改为七十里,既是七十里却改为百里,便都著那趱动,此扰乱之道,如此则非三代田制,乃王莽之制矣。”②否定孟子的“井田制”非夏、商、周三代“田制”,而是王莽之制,则是对孟子“井田制”最激烈的贬辞了。
  第三,既然“井田制”要求死亡和徙居都不能离开本“井”,那么,人口的增加和减少,便限死在本“井”之内,这样就出现了问题;人口增加不准迁徙,按人平均的土地就相对减少,原来一夫授田五十或百亩的规定就打破了;如果人口减少,也不准人口增加的乡“井”迁居进来,则按人平均的土地就相对增加,以至土地荒芜、公田无人助耕。这些无法克服的冲突,说明了孟子“井田制”理想的混乱和矛盾。作为继承儒家孔孟“道统”的朱熹,他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否定“井田制”。他说:“夏商井田法,所以难废者,固是有圣贤之君继作,亦是法简。”③以夏、商“井田法”难废的原因:一是法简,便于实行;二是有圣贤之君的继续推行。
  然而,朱熹对于“井田”的态度也是矛盾的。当他结合南宋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时,他觉得难以实行:“封建井田,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岂敢以为不然。但在今日,恐难下手。设使强做得成,亦恐意外别生弊病,反不如前,则难收拾耳。”①从“井田”是“圣王之制”来说,不敢说不好,也不敢不实行。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实难行得通,即使勉强做成,也要生出弊病。但是,有时他认为也可以行:“‘井田封建如何?’曰:‘亦有可行者,如有功之臣,封之一乡,如汉之乡亭侯。田税亦须要均,则经界不可以不行。大纲在先正沟洫。’”②朱熹以汉初分封来说明“井田”,其实已与孟子所说“井田制”不同。汉初的“分封”也与周代的“分封制”有区别。
  但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改革田制,抑制豪族地主,保持和恢复中小地主的经济地位,朱熹提不出理想的方案,而只得借助于“井田”的亡灵,演出改革田制的新场面。他称赞林勋在《本政书》中提出的“井田”设想。林勋说:“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緍;每井赋二兵、马一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③据《宋史》记载,不仅朱熹“甚爱其书”,而且得到陈亮的赞扬:“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④不过,朱熹主要是赞其每乡开具字号田,他说:“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註人姓名,是以田为母,人为子,说得甚好。”①在“井田制”的问题上,朱熹与陈亮的看法倒是无甚差别的,更没有针锋相对的论争了。
  朱熹复“田井”,名为复古,实乃改革。他在《井田类说》中引荀悦的话说:“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封也。……就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用,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②朱熹看到了土地占有上的两大弊病:一是“专封”,豪强占田连州跨郡,数百千顷,而贫者无立锥之地;二是“专地”,豪强通过土地买卖,兼并土地。他为了解决这些弊端而提出了“井田”的理想。他所设想的“井田”是:
  1.“以口数占田”,即按人口来占有土地,以限制豪右霸占大量土地,他依“井田制”的授田方法,来描绘以口数占田。他说:“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交,伫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③这样,从户主到子女、从农民到士工商都计口授田。田分上、中、下三等。考虑到士、工、商的工、商业收入,故以五口抵农民一人授田。这显然是“均田”思想的体现。
  2.“不得买卖”。北宋以来,官僚大地主通过买卖占有大量土地。朱熹企图通过禁止买卖来控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他以为这样可照顾贫弱,又可防止兼并。
  宋时,“井田制”是一种不能实现的理想。朱熹企图从井田的理想天国中,来消解现实社会土地占有不均和贫富不均的冲突,这当然是不可能付诸实现的。然而,当时假“井田”以寄托社会理想的,前有张载①,同时代有陈亮②,后有黄宗羲③和颜元④,真是代有其人,连绵不绝。其基本思想都是企图解决土地兼并和赋税不均的问题。
  六、货币论
  南宋时,商业繁荣,商品交换频繁,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广泛流行。不仅有铜币、钱币,而且还有纸币。纸币逐渐代替铜钱,成为交换的主要手段,它既方便了交换活动,也促进了交换的发展。朱熹的货币学说虽没有更多的创见,但也涉及了一些基本方面。
  (一)货币的流通职能
  对货币职能的认识,宗法等级社会的思想家首先看到的是其流通手段的作用。在统一的货币出现之前,流通手段的职能受到限制,而于加速商品流转不利。他这样说:“两淮铁钱交子,试就今不行处作个措置,不若禁行在会子不许过江,只专令用交子。如淮人要过江买卖,江南须自有人停榻交子,便能换钱。又不若朝廷捐数万贯钱在江南收买交子,却发过淮南,自可流通。”①南宋货币,有区域性之别:如两淮的“交子”,东南的“会子”,四川的“川引”,湖北的“会子”等,它们只能在一定的地区内起流通手段的作用,在其他地区就不能流通,不仅纸币是这样,铜铁钱也如此。《语类》记载:“论淮西铁钱交子。曰:交子本是代钱,今朝廷只以纸视之。今须是铜钱交子,不得用于淮,铁钱交子,不得用于江南。又须江南官司置场,兑换铜钱交子,乃可行耳。”②这种地区性的货币流通,无疑妨碍和限制了商品交换的广泛开展③,特别是两淮与江南的经济联系,十分频繁。因此,朱熹认为政府要设置兑换场所,规定一定的兑换率。譬如,政府在江南设兑换两淮“交子”的机构,淮人过江买卖就很方便,从而加强了两淮与江南的经济联系,而政府所收的“交子”,也可发回两淮,自可以流通了。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宋代,货币不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的渠道。从全社会看,不能没有一定流通渠道来促使商品的流通。这种渠道只能由货币来担当,否则商品流通很难实现。但是,朱熹对货币职能的认识是很不全面的,他对货币的支付职能、储藏职能、特别是价值尺度的职能,似乎都没有论述,这不能不说是缺陷。
  (二)货币轻重说
  货币的轻重,是货币价值与货币本身的数量相联系的。货币流通数量的多寡是可以依商品流通的需要而自行调节的。但由于国家发行的货币太多,而造成了弊端。“绍兴末,会子未有两淮、湖广之分,其后会子太多而本钱不足,遂致有弊。”①这种由于货币发行数量过多而引起货币价值的贬值,朱熹是看到了的。“或论会子之弊,曰:这物事轻了,是诱人入于死地。若是一片白纸,也直一钱在,而今要革其弊,须得从头理会方得。”②如果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增多,而商品数量不变,则币值下跌而物价上升,即物“重”货“轻”;反之,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减少,不能满足商品流通的需求,则币值上升而物价下跌。朱熹认为,要解决会子币轻物重之弊,须要从头改革。如以三年为界(期),以旧换新,其结果是,“其数日增,价亦日损”③,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然朱熹所谓“从头理会”,也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改革方案,只提出了“权物轻重”说。他的学生吴必大在《语类》中记载:“必大因言:‘铁钱之轻,亦缘积年铸得多了,又只用之淮十余郡,所以至此益贱。’先生(朱熹)遂言:‘古者只是荒岁方铸钱,《周礼》所谓“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既可因此以养饥民,又可以权物之重轻。盖古人钱阙,方铸将来添。今淮上亦可且住铸数岁,候少时却铸(次年,臣僚请罢舒蕲鼓铸)。’”①把货币价值的轻重与货币的数量联系起来,以为解决货币权物的轻重在于货币的数量,货币数量少,权物就重,否则就轻,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当货币加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是已经规定好了的,所以,货币充作价值的尺度并规定商品的价格,而不是商品的价格由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多寡决定的。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先有商品价值,才有其货币表现。朱熹以货币数量的多寡来权物轻重,不仅颠倒了这种关系,而且似乎否定了货币本身的价值。但货币数量增多,货币价值与其对象物的价值不等价,而出现货币的贬值,造成通货膨胀,这也是需注意的。
  (三)禁锢钱币改铸铜器与外流
  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敛民间铜器,诏民私铸铜器者徒二年。”②由于当时铜的产量少,加上商品流通的需求,铸钱困难很大。《宋史》记载: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韩球为使,复铸新钱,兴废坑冶,至于发冢墓,坏庐舍,籍冶户姓名,以胆水盛时浸铜③之数为额,无铜可输者,至熔钱为铜,然所铸亦才及十万缗。”④因此,庆元三年(公元1197年)“复禁铜器”⑤。朱熹也竭力反对坏铜钱改铸铜器。他说:“东南铜钱,已是甚少,其坏之又多端,私铸铜器者,动整四五缗坏了。只某乡间旧有此,想见别处更多。”①反对改铸铜钱为铜器,是为了保证货币流通量。但更为严重的是,铜币的外流,高宗屡次下诏禁止钱币外流。“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遗舟四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②“淳熙九年,诏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坐其守臣”③。因此,规定一切出海船舶都要市舶司官员检查,不许载铜钱外流,事实上这些禁令并未生效。朱熹在《语类》中揭露了禁令的原因。他说:“又有海舶之泄,海船高大,多以货物覆其上,其内尽载铜钱,转之外国。朝廷虽设官禁,那曾检点得出。其不廉官吏,反以此为利。又其一,则淮上透漏,监官点阅税物,但得多纳几钱,他不复问,铜钱过彼(指金朝)极有利,六七百文,可得好绢一匹。若不更禁,那个不要带去?”④铜钱不仅大量流向海外,也流向金朝,造成了宋朝严重钱荒。因此,公私商品交易和政府军政财务开支不得不以纸币为主。但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它是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因此,纸币是金币的符合或硬币的符合。在商品流通中纸币发行量取决于需要金属货币量。这就是说,纸币的发行要在数量上受到限制,不得超过没有纸币作为符号代表时将会实际流通的金量(或银量)。南宋政府由于没有足够的金属货币(铜钱)作为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所以纸币的大量发行,势必超过了流通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便引起了纸币的贬值。可见禁止铜钱改铸铜器和铜钱外流,在当时是有意义的。
  历代学者囿于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辩,以为朱熹只空谈理气、心性而不言利,因而只注意其伦理道德学说,而甚少研究其经济思想。这种观点的症结所在是,将朱熹为国为政的经济、政治大纲和作为道学家个人的立身处世的伦理道德规范混同起来。作为“君子”个人来说,朱熹注意修心养性,强调“正心诚意”,力倡“去人欲”,而不讲利,甚至把利欲与天理对待起来,两者水火不容;但在为国为政之时,又不能不讲生产、消费、赋税、救荒、赈恤、节用等计功、计利的经济问题,解决物质生活资料,使人民安定而不逃荒流移,以致发生祸乱,从而使国富兵强,雪靖康之耻。朱熹思想的这种两重性,在很多地方都有所表现,是需要研究者认真探索的。
  朱熹毕竟不是脱离红尘的出世主义者,在这点上他是批判佛、老的,因此,他对当时的现实社会生活不能熟视无睹。尽管其哲学逻辑结构是唯理主义的,但他还不至于是以吃精神来生存的疯子,所以,他对于国家命运的关怀,以及对于人民大众生命的关切,促使他对改革现实社会的弊端,提出了诸多设想和方案。他所建构的价值理想、精神家园、道德形上学,归根结蒂,都是为化解现实社会所面临的冲突而提出的,因此,深究朱熹形而上学的底蕴,我们不难发现其形而上学思想是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的,是指导现实社会生活的理论基础。所以,朱熹的哲学逻辑结构貌似不食人间烟火,而实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的体现,是当时社会的需求。

附注

①《里仁》,《论语集注》卷二。 ①《里仁》,《论语集注》卷二。 ②《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四。 ③同上。 ④同上。 ①《离娄上》,《孟子集注》卷七。 ②《孟荀列传》,《史记》卷七十四。 ①《送张仲隆序》,《文集》卷七十五。 ②《周易上经》,《周易本义》卷一。 ③《述而》,《论语集注》卷四。 ①《颜渊》,《论语集注》卷六。 ②《离娄上》,《孟子集注》卷七。 ③《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④《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①《文集》卷十六。 ②《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①《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②《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③同上。 ①《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②同上。 ①《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②《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③《文集》卷一〇〇。 ①《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②同上。 ①《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②《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①《朱子语类》卷十三。 ②《劝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①《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②《晓示经畀差甲头榜》,《文集》卷一〇〇。 ③《劝农文》,《文集》卷一〇〇。 ④《食货上一·农田》,《宋史》卷一七三。 ⑤《晓示经输送差甲头榜》,《文集》卷一〇〇。 ①《食货上一·农田》,《宋史》卷一七三。 ②《劝谕救荒》,《文集》卷九十九。 ③《八佾》,《论语集注》卷二。 ④《述而》,《论语集注》卷四。 ①《朱子语类》卷九十六。 ②《八佾》,《论语集注》卷二。 ③同上。 ④《朱子语类》卷二十五。 ⑤《朱子语类》卷三十四。 ①《雍也》,《论语集注》卷三。 ②《朱子语类》卷三十一。 ③《朱子语类》卷三十一,引程颐语。 ④《朱子语类》卷三十一。 ⑤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同上。 ③同上。 ④同上。 ①《庚子应诏封事》,《文集》卷十一。 ②《朱子语类》卷十六 ③《庚子应诏封事》,《文集》卷十一。 ④同上。 ①公元1135年,总制司使孟庾创立“总制钱”,后来与陈遘所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凡买卖田宅、酒糟和一切民间钱物交易,每千文由官府征收三十文,又增至五六十文。在“经总制钱”下,还有很多征收的名目。 ②南宋初年,宰相朱胜非为增加军费,命令地方按月交纳定额的“月桩钱”,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 ③南宋初年,东路各路供应军用所征收的一种税钱,叫“版帐钱”。秘书监杨万里说:“又有月桩钱、版帐钱,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也。”(《食货上二·赋税》,《宋史》卷一七四) ④耗米,官府在征税时,交米一石,加耗四、五斗,甚至一石,正耗外还有“明会耗”、“州用耗”、“土米耗”等名目。 ⑤折帛钱,高宗初年,下户在交纳夏税绢帛时按时价折成现钱交纳,后来绢价降低,折帛钱却照旧,加重了农民负担。《宋史·食货上二》记载:“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宋史》卷一七四) ⑥和买,南宋时官府用此名目向民间买绢,开始给钱或盐,后来就“白纳”了。杨万里说:“输帛于官谓之税,旧以正绢为税绢,今正绢外有和买矣。旧和买官给其直,或以钱,或以盐,今皆无之,又以绢估值而倍折其钱矣。”(《食货上二·赋税》,《宋史》卷一七四) ⑦和籴,政府按民间的家业钱摊买粮食,摊买时,官府少给或不给钱,等于摊派。 ⑧科配,政府随时向民间征收的钱物,按两税的多寡征收,实际是正税以外的苛捐杂税。 ⑨《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庚子应诏封事》,《文集》卷十一。 ③同上。 ④《乞蠲减星子县税钱第二状》,《文集》卷十六。 ⑤《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⑥同上。 ⑦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食货下五·盐下》,《宋史》卷一八三。 ③《大学章句》第十章。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③同上。 ④《食货上二·方田·赋税》,《宋史》卷一七四。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③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同上。 ③同上。 ④《食货上六·赈恤》,《宋史》卷一七八。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同上。 ③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同上。 ③同上。 ④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51页。 ⑤高亨:《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页。 ①“井地”,朱熹注:“即井田也。”(见《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 ②《朱子四书或问》,《孟子或问》卷五。 ③《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 ①《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贡”、“助”、“彻”,是田制的征赋办法。 ②《滕文公上》,《孟子集注》卷五。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④《晓示经界差甲头榜》,《文集》卷一〇〇。 ①《朱子语类》卷五十五。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同上。 ③《林勋传》,《宋史》卷四二二。林勋,贺州人,政和五年进士,为广州教授。建炎三年八月,献《本政书》十三篇。 ④《林勋传》,《宋史》卷四二二。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井田类说》,《文集》卷六十八。荀悦(公元148—209年)字仲豫,颍川颍阴人,系荀卿之十三世孙,曾为汉献帝侍讲,后迁秘书监侍中。其所著《汉纪》即系奉献帝命而作,又著《申鉴》五卷。他对汉末土地问题及货币问题提出看法。主张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反对土地私有,诸侯不得专有领地,大夫不得专有采邑。 ③《井田类说》,《文集》卷六十八。 ①张载从“为政在乎足民”出发,提出了井田的主张。他说:“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周道止是均平。”“井田至易行,但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他认为井田是很容易实行的,但需要君主的强明果敢和有才干的宰相来实行。他说:“人主能行井田者,须有仁心,又更强明果敢及宰相之有才者。”(上引均见《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48—251页) ②陈亮说:“井田封建,自黄帝以来,极小数圣人之思虑,所以维持而举行之者,惟恐其一事之不详而一目之不精也。”(《问答下》,《陈亭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页)另关于井田思想见本节正文内引自《宋史·林勋传》。 ③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中提出了井田的思想,他说:“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又说:“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依据明代卫所屯田法,而设想“井田”的蓝图。 ④颜元说:“井田、封建、学校皆斟酌复之,则无一民一物不得其所。”(《存治篇》)在他看来,“井田”即是均田:“天地间田,宜天地间人共享。……况一人而数十百顷,或数十百人而不一顷,为父母者使一子富而诸子贫可乎。”(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同上。 ③《宋史·食货志》记载:“然自绍兴末年,铜钱禁用于淮,而易以铁钱,会子既用于淮而易以交子,于是商贾不行,淮民自困。右司谏陈良佑言交子不便,诏两淮郡守,漕臣条其利害,皆谓所降交子数多,而鲷钱并会子不过江,是致民〓不便。”(《宋史》卷一八一)可见,设兑换场所是十分必要的。 ①《食货下三·会子》,《宋史》卷一八一。 ②《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③《食货下三·会子》,《宋史》卷一八一。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食货下二·钱币》,《宋史》卷一八〇。 ③浸铜之法:“以生铁锻成薄片,排置胆水槽中浸渍数日,铁片为胆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铁煤入炉,三炼成铜。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饶州兴利场,信州铅山场各有岁额,所谓胆铜也。”(《宋史·食货志》) ④《食货下二·钱币》,《宋史》卷一八〇。 ⑤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②《食货下二·钱币》,《宋史》卷一八〇。 ③同上。 ④《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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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研究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朱熹是南宋时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本书运用哲学逻辑结构的方法,提示了朱子理气先后、理一分殊、格致心思、持敬知行、心性情才、诗理自然的理性精神。以及其天理君权、理欲义利、心术王霸、人伦教育的道德精神。诠释其哲学致广大、尽精微之存在,梳理其思想前后之变化,贯通其内在的思想逻辑结构,肯定其在中国思想史、哲学史上的地位。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研究朱子思想的体悟,是当前国内论述朱子思想最全面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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