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所聞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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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语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3737
颗粒名称: 戊午所聞 26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一〇一〇-一〇一一
摘要: 本文为晦庵先生朱文公語録卷第三十八沈僩録的戊午所聞语录 26。
关键词: 朱熹 语录 沈僩録

内容

「自秦置守、尉、監,漢有郡守、刺史,[一二三]刺史如今監司,專主按察。至漢末令刺史掌兵,遂侵郡守之權,兼治民事,而刺史之權獨重。後來或置或否。漢有十三州,[一二四]百三郡,郡有太守,州右刺史。歴代添置州名愈多而郡愈少。又其後也,遂去郡而爲州,故刺史兼治軍民而守廢。至隋,又置郡守。後又廢守,置刺史,而刺史遂爲太守之職,某嘗説,不用許多監司。每路只置一人,復刺史之職,正其名曰按察使,令舉刺州縣官吏。其下却置判官數員以佐之,如轉運判官、刑獄判官、農田判官之類。農田專主婚、田,轉運專主財賦,刑獄專主盗賊刑獄,[一二五]而刺史總之。稍重諸判官之權,資序視通判,而刺史視太守。判官有事欲奏聞,則刺史爲之發奏。刺史不肯發,則許判官自徑申御史臺、尚書省,以分刺史之權。蓋刺史之權獨專,則又不便。若其人昏濁,則害貽一路,百姓無岀氣處,故又須略重判官之權。諸判官下却置數員屬官,如職幕官之類。如此,則事權歸一,[二一六]太守自治州事,而刺史得舉刺一路,[一二七]豈不簡徑省事,而無煩擾耗蠹之弊乎。[一二八]問:「今之主管,資格亦視通判?」曰:「然,但權輕不能有所爲,只得奉承運使而已。若分爲判官,俾得專達,則其權重,而監司亦不敢妄作矣。」

附注

[一二三]刺史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二四]十三 明池錄、徽州本、成化本爲「十二」。 [一二五]刑獄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二六]事權 徽州本同,成化本爲「重權」。 [一二七]得 徽州本同,成化本作「則」。 [一二八]乎 徽州本、成化本同,王本作「矣」。

知识出处

朱子语录

《朱子语录》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书以宋刻《晦庵先生朱文公语录》为底本,汇校众本。此书特点在于首次整理出版在体例上有别于“语类”体的“语录”体,为学界研究朱子思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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