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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戊午所聞 24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子语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3735
颗粒名称:
戊午所聞 24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一〇〇九-一〇一〇
摘要:
本文为晦庵先生朱文公語録卷第三十八沈僩録的戊午所聞语录 24。
关键词:
朱熹
语录
沈僩録
内容
「唐制:某鎮節度使,某州刺史觀察使,此藩鎮所稱。使持節某州軍州事,此屬州軍所稱。其屬官則云某州軍事判官,[一〇六]某州軍事推官。今尚如此。[一〇七]若節鎮屬官,則云節度推、判官,以自異於屬州。使與州各分曹案。使院有觀察判官、觀察推官,[一〇八]州院有知録,糾六曹官,爲六曹之長。凡兵事則屬使院,民事則屬州院,刑獄則屬司理院。三者分屬,不相侵越。司法專檢法,司户專掌倉庫。然司理既結獄,須推、判官簽押,方爲圓備。不然,則不敢結斷。本朝併省州院、使院爲一。如署銜,[一〇九]但云知某州軍州事。軍州事,則使院之職也。自併省二院,[一一〇]而州郡六曹之職頗爲淆亂,司法、司理、司户三者尚仍其舊。[一一一]知録管州院事,專主教民,今乃令管倉庫,[一一二]獨爲不得其職。[一一三]所以六曹官惟知録免三日衙,[一一四]以其職尊,[一一五]故優異之。此等事,史書並不載,惟雜説中班駁見一二。舊嘗疑州院即是司理院。後閲范文正公集,有云,如使院、州院宜併省歸一,方知不然。因曉州院、使院之别。使院,今之簽廳也。[一一六]凡諸幕職官皆謂之當職官。如唐書所云,有事當罰,則詔云自當職官以下以次受罰;有事當賞,則云當職官以下以次受賞,謂自推、判官而下也。」又曰:「後來蔡京改六曹官名,頗得舊職,爲不淆亂。渡江以來,以其出於京也,皆罷之。」又問:「長史何官?」曰:「六朝時長史甚輕。次第只是奔走長官之前,有君臣之分,不得坐。至唐則甚重。蓋皇子既遥領正大帥,其群臣出爲藩鎮者,則稱云副大帥某州長史。韓文 官位可見。至唐中葉,而長史、司馬、别駕皆爲貶官,不事事。蓋節度使既得自辟置官屬,如節度、觀察推、判官之屬。此既重,則彼皆輕矣。」
附注
[一〇六]其屬官 成化本同,徽州本爲「某屬官」。 [一〇七]今成化本同,徽州本無。 [一〇八]判官 成化本同,徽州本爲「判宫」,誤。 推官 成化本同,徽州本爲「推宫」,誤。 [一〇九]銜 成化本同,朋池錄、徽州本作「御」。 [一一〇]二 徽州本同,成化本作「三」。 [一一一]其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一二]令 徽州本、成化本無。 [一二三]不 成化本同,徽州本作「三」。 [一一四]三 徽州本同,成化本作「二」。 [一一五]尊 成化本同,徽州本作「專」。 [一一六]簽廳 徽州本、成化本爲「僉廳」。
知识出处
《朱子语录》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书以宋刻《晦庵先生朱文公语录》为底本,汇校众本。此书特点在于首次整理出版在体例上有别于“语类”体的“语录”体,为学界研究朱子思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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