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所聞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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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语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3734
颗粒名称: 戊午所聞 23
分类号: B244.7
页数: 3
页码: 一〇〇六-一〇〇八
摘要: 本文为晦庵先生朱文公語録卷第三十八沈僩録的戊午所聞语录 23。
关键词: 朱熹 语录 沈僩録

内容

「初,蔡京更定幕職,推、判官謂之『分曹建院』。其説以爲節度使、觀察使在唐以治兵治財,[九〇]在今則皆是閑稱呼,[九一]初無職事,而推、判官猶襲節度、觀察之名,甚無謂。又古者以軍興,故置參軍。今參軍等職皆治民事,而猶循用參軍之號,亦無意謂。故分曹建院推、判等官,改爲司士曹事、司儀曹事。此類有六。參軍之屬改爲某院某院,而盡除去節度參軍之名,看來原改得這事自是。[九二]又如婦人封號,有夫爲而妻爲魏國夫人者,亦有封兩國者。秦檜妻封兩國,笑之曰:『一妻而爲兩國夫人,是甚義理!』故京皆改隨其夫號:如夫封建安郡,則妻封建安郡夫人;夫封秦國,則妻亦封勤國夫人;侯伯子男皆然。看來隨其夫稱極是。如淑人、碩人、宜人、孺人之類,亦京所定,各隨其夫官帶之。後人謂淑人、碩人非婦人所宜稱。看來稱碩人亦無妨,惟淑人則非所宜尔。但只有一節未善:有夫方封某郡伯,而妻已先封爲某國夫人者,此則與京所改者相值,齟齬不可行。蓋其封贈格法如此。當初合并格法也與整頓過則無病矣。遂使人得以咎之,謂其法自相違戾;如此亦是京不子細,[九三]乘勢麤改。後人以其出於京也,遂不問是非,一切反之。又如神宗所改官制。舊制:凡通判太守出去,皆帶吏部員外郎、吏部郎中;其見居職者,則加以判流内銓、流外铨,豈有吏部官而可帶出治州郡者!故神宗皆改爲諸郎,[九四]如朝奉郎、朝散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之類。所以朝散郎以下謂之員郎,[九五]蓋本員外郎之資叙;自朝奉大夫方謂之正郎,「九六」蓋吏部郎中資叙也。通判員郎,知州正郎。[九七」朝散郎、朝奉大夫之類有二十四階,分爲三等,每等八階,以别異雜流有出身無出身人,故有前行、中行、後行。有前行吏部員外郎、中行吏部員外郎、後行吏部員外郎。[九八]又問知縣、通判、知州資叙。曰:「在法,做兩任知縣,有關陞狀,方得做通判;兩任通判,有關陞狀,方得爲知州;兩任知州,有關陞狀,方得爲提刑。提刑又有一節,方得爲轉運。今巧宦者欲免州縣之勞,皆經營六院。蓋既爲六院,便可經營寺、監、簿、丞,爲寺、監、簿、丞出來,便可得小郡。他又不肯作郡,[九九]便欲經營爲郎官。郎官非作郡不得除,故又經營權郎官,[一〇〇]却自權郎徑除卿、監、長、貳,則已在正郎官之右矣。又如法中非作縣不得作郡,故不作縣者,必經營爲臨安倅。蓋既爲臨安倅,則必得郡,更不復問先曾爲縣否也。人君深居九重,安知外間許多曲折?宰相雖知,又且苟簡,可以應副親舊。若是人君知得,都與除了這般體例。苟不作縣,雖爲臨安倅,亦不免便使權卿、監;苟不作郡,定不得除郎;爲卿、監者,亦須已作郡人方得做,不得以寺、監、丞、簿等官權之,則人無僥倖之心矣。只緣當初立法,不肯公心明白,留得這般掩頭藏倖底路徑,所以使人趨之。嘗記歐公説舊制,觀文殿大學士壓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壓觀文殿學士,觀文殿學士壓資政殿學士。後來改觀文兩學士都壓資政兩學士,而議者以見任者難爲改動。[一〇一]歐公以爲此不難,已任者勿改,而自今除者始,可也。以今觀之,亦何須如此勞攘?將見任者皆與改定又且何妨?[一〇二]不過寫换數字而已,又不會痛,一〇三]而當時疑慮顧忌已如此。[一〇四]只緣自來立法建事,不肯光明正大,只是如此委曲回護。其弊至於今日略欲觸動一事,則議者紛然以爲壞祖宗法。故神宗憤然欲一新之,要改者便改。孝宗亦然,但又傷於太鋭,欠商量。[一〇五]

附注

[九〇]其説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九一]在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九二]京改得這事 徽州本同,成化本爲「改得」。 [九三]如此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九四]改爲 徽州本、成化本作「爲」。 [九五]朝散郎 徽州本、成化本爲「朝散」。 [九六]自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九七]通判員郎知州正郎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九八]有前行……員外郎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九九]他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〇〇]官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〇一]而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〇二]且 徽州本同,成化本無。 [一〇三]痛 成化本同,徽州本爲「痛改」。 [一〇四]而 徽州本、成化本無。 [一〇五]欠 徽州本、成化本作「少」。

知识出处

朱子语录

《朱子语录》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书以宋刻《晦庵先生朱文公语录》为底本,汇校众本。此书特点在于首次整理出版在体例上有别于“语类”体的“语录”体,为学界研究朱子思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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