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辰春滄洲精舍所聞 172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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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语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2453
颗粒名称: 丙辰春滄洲精舍所聞 172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三四五-三四六
摘要: 本文为晦庵先生朱文公語録卷第十三董銖録的丙辰春滄洲精舍所聞语录 172。
关键词: 朱熹 语录 董銖録

内容

又問:[五〇四]「『象以典刑』,如何爲象?」先生曰:「此言正法。象,如『懸象魏』之『象』。或謂畫爲五刑之狀,亦可。此段舜典載得極好,有條理,又輕重平實。』以典刑』,謂正法,蓋盡象而是民以墨、[五〇五]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流宥五刑』,爲流法,以宥犯此肉刑之正法者。著其爲惡害及平人,[五〇六]故雖不用正法,亦必須遷移于外。『鞭作官刑,扑作教刑』,此二者若可憫,則又爲贖刑以贖之。蓋鞭、扑是罪之小者,故特爲贖法,俾聽贖,而不及於犯正法者。蓋流以宥五刑,贖以宥鞭扑,如此乃平正精詳,真舜之法也。至穆王一例令出金以贖,[五〇七]便不是。不成殺人者亦止令出金而免!故蕭望之贖刑義有云:[五〇八]『如此,則富者得先,[五〇九]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其説極當。大率聖人作事,一看義理當然,不爲苟且姑息也。」

附注

[五〇四]又問 成化本作「問」。 [五〇五]盡象而是民 成化本爲[畫象而示民」,是。 [五〇六]著 成化本作「蓋」,是。 [五〇七]扑如此……一例令 底本脫,據成化本補。 [五〇八]義 成化本作「議」,是。 [五〇九]先 成化本作「生」,是。

知识出处

朱子语录

《朱子语录》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书以宋刻《晦庵先生朱文公语录》为底本,汇校众本。此书特点在于首次整理出版在体例上有别于“语类”体的“语录”体,为学界研究朱子思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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