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朱子的土地改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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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874
颗粒名称: 二 朱子的土地改革思想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2
页码: 277-288
摘要: 朱子对南宋的腐败统治而导致内忧外患的情况是无比愤慨的,他陈辞恳切地说道:“盖臣窃观今日天下之势,如人之有重病,内自心腹,外达四肢,盖无一毛一发不受病者。”他认为想要根除这一顽疾,则需“是必得如卢扁、华佗之辈,授以神丹妙剂,为之湔肠涤胃以去病根,然后可以幸于安全”。于是朱子就把土地改革看成是“根除病疾”的“灵丹妙药”,进行自己的土地改革计划。汀州的百姓在得知“正经界”的消息后,竟然是“千里细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皆相率而归,投状复业”。于是向上司状详陈六条,全面提出了自己对正经界的看法。在朱子的一再催奏下,朝廷允许漳州先相度施行经界。
关键词: 朱子 土地改革计划 土地改革思想

内容

朱子对南宋的腐败统治而导致内忧外患的情况是无比愤慨的,他陈辞恳切地说道:“盖臣窃观今日天下之势,如人之有重病,内自心腹,外达四肢,盖无一毛一发不受病者。”①他认为想要根除这一顽疾,则需“是必得如卢扁、华佗之辈,授以神丹妙剂,为之湔肠涤胃以去病根,然后可以幸于安全”②。于是朱子就把土地改革看成是“根除病疾”的“灵丹妙药”,进行自己的土地改革计划。
  (一)正经界而制民之产 “经”指的是区划丈量之意,“界”指的是田沟之类的界线,“经界”就是丈量田亩,确定其归属界定的面积,据此而赋税的一种做法。所以,“经界”作为古代土地所有权划分范围的一种官方的地理标志,把公田(官田)和私田(民田)区分开来,通过土地所占有的多少而来均平赋税,即所谓“均田制”。
  1.时代的迫切需求宋朝的土地兼并,苛捐杂税是前所未有的剧烈,“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①。在这种侵占,掠夺,难以遏制的土地兼并之下,农民的负担是越来越重,而那些达官显贵则纵情享乐。朱子控诉道:“盖贫者无业而有税,则私家有输纳欠负、追呼监系之苦;富者有业而无税,则公家有隐瞒失陷、岁计不足之患。”②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来源,只有拥有土地,民众才能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③所以,朱子认为要使耕者有其田,就必须先从“经界”下手。
  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朱子注:……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④ 熹自到官,盖尝反复讨论,欲救其弊,而隐实郡计,入不支出,乃知若不经界,实无措手之地。⑤ 可见朱子对“正经界”的关注程度,只有经界分明国家才会安定,官与民才会和谐相处,把“正经界”作为自己为官的第一要务。
  2.对历史的借鉴及反思在朱子“正经界”前就有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和李椿年的“局部经界法”都涉及“核实田亩,赋税均平”,但朱子认为二者都做得不是太周到,所以他在借鉴二者方法的基础上开展了自己的“经界”思想。
  方田之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量,验地土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① 朱子认为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虽然是“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但是一味的通过方田而扩大征税的田亩,就忽视了“均税”,而“正经界”的核心思想就是均平赋税。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九万斛,然实才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② 朱子认为李椿年的“局部经界法”虽然是“今来经界乃是绍兴年中已行之法……结局之后,田土狭阔,产钱重轻,条理粲然,各有归着,在民无业去产存之弊,在官无逃亡倚阁之欠,豪家大姓不容侥幸隐瞒,贫民下户不至偏受苦楚,至今四五十年,人无智愚,皆知经界之为利而不以为害。”③但这种“局部经界”也没有做到均赋税,一些如官田、职田、学田仍然没有纳税。
  绍兴经界④打量既毕,随亩均产,而其产钱不许过乡。此盖以算数太广,难以均敷,而防其或有走弄失陷之弊也。若使诸乡产钱祖额素来均平,则此法善矣。若逐乡产钱祖额本来已有轻重,即是使人户徒然遭此一番打量攒算之扰,而未足以革其本来轻重不均之弊,无乃徒为烦扰而不免有害多利少之叹乎!⑤ 朱子在此抨击了李椿年的赋税不过乡的弊端。朱子认为“版籍不正,田税不均,虽若小事,然其实最为公私莫大之害”⑥。所以他核实田亩,均平赋税,画图造册,编造鱼鳞图,设置土封桩以标界至,限制占田数量,以期做到随亩均产。
  3.朱子“经界”思想的推行朱子在任福建的地方官时,就积极地把自己的“经界”之法广施推行。朱子认为不行“经界”的恶果是: 田税不均,隐漏官物动以万计,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 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俵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州县既失经常之入,则遂多方擘画,取其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诸县之科罚、州郡之卖盐是也。上下不法,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使人不忍闻者。① 所以,朱子一上任就根据朝廷令福建路监司“相度经界,条具闻奏”的公文,进行酝酿已久的“正经界”之事。他认为福建的汀州、漳州、泉州等地的阶级矛盾严重皆是因为“经界”的原因:“往岁汀州累次贼盗,正以不曾经界,贫民失业,更被追扰,无所告诉,是以轻于从乱。”②“皆非为经界而起也。乃以不曾经界,有税无业之民狼狈失所者众,而轻于从乱耳。”③施行“经界”则是“经界一事,最为民间莫大之利。其绍兴年中已推行处,至今图籍有尚存者,则其田税犹可稽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之间,两得其利”④。汀州的百姓在得知“正经界”的消息后,竟然是“千里细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皆相率而归,投状复业”⑤。为了实行经界,他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福建的州、县进行深入的访问询查,摸清了各地税籍不正、田税亏欠、赋役不均等情况。于是向上司状详陈六条,全面提出了自己对正经界的看法。在遭到豪强乡绅以及一些地方官员的阻拦之下,他又再上一道《申诸司状》,痛陈拖延经界之害。在朱子的一再催奏下,朝廷允许漳州先相度施行经界。“土居豪右侵渔贫弱者以为不便,沮之。宰相留正,泉人也,其里党亦多以为不可行。布衣吴禹圭上书讼其扰人,诏且需后,有旨先行漳州经界。”①朱子一接到诏书,就上了《条奏经界状》,对怎样施行经界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意见: (1)精心选择官吏推行经界最急之务,在于推择官吏……经界之法,打量一事最费功力而纽折算计之法,又人所难晓……募本州旧来有曾经奉行、谙晓算法之人,选择官吏将来可委者,日逐讲究,听候指挥。② (2)实施均产之法特许产钱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③ (3)实施打量、计产之法本州民间田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平租课田,名色不一,而其所纳税租轻重亦各不同。……莫若将见在田土打量步田, 一概均产,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租税钱米之数……一例均敷……④ (4)废除寺庙田产本州更有荒废寺院田产颇多,目今并无僧行主持,田土为人侵占, 逐年失陷税赋不少。将来打量之时,无人照对,亦恐别生奸弊。……许令本州出榜召人实封请买,不唯一时田业有归,民益富实,亦免向后官司税赋因循失陷。⑤ (5)设定图帐之法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其十保合为一都,则其图帐但取山水之连接,与逐保之大界总数而已,不必更开人户田宅之阔狭高下也。其诸都合为一县,则其图帐亦如保之于都而已,不必更为诸保之别也。令役户只作草图草帐而官为置纸雇工以造正图正帐,如此则大利可成,而民亦不至于甚病矣。① 同时,朱子不顾只漳州一地施行经界必然会陷于孤立,稍有失误便会遭受谤毁,乃至身败名裂的危险,毅然在《条奏经界状》呈上后,发布了一道《晓示经界差甲头榜》,他在朝廷只同意“相度”而并未正式允许施行经界的情况下,就自将经界之事公布于众了。
  从以上可以看出朱子对推行“正经界”的坚决的态度、深邃的眼光、不畏权贵的精神、超过常人的魄力。后人对朱子所做的“经界”之法也是十分的钦佩,“朱子知潭州,请行经界法,有诏从之。其为法也,均平详审,宜可以行之天下而皆准。”② (二)改井田以革除旧弊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西周时盛行。孟子对“井田制”做过规范化的描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③ 但自商鞅变法开始,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据《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④。《战国策》记载: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⑤。“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所以,自秦以后的各个朝代多沿用这种“阡陌”之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
  1.朱子对“阡陌”与“井田制”的解读确实,“阡陌”之法使得农民和土地都得到了解放,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也带来了不良的后果:土地兼并严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上层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不断恶化,这也是朱子要“正经界”来遏制宋朝空前的土地兼并的根源。在朱子看来,“阡陌”之法正如董仲舒所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① 这种“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境地是朱子所不忍睹的。所以,朱子说: 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犹杨炎疾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于此尽矣。② 从上可以看出朱子对于“阡陌”之法并不是一味的否定,而是看到了“开阡陌”之法的有益之处。他是在先肯定“开阡陌”之法的优点,之后总结出“开阡陌”之法的弊端,即认为商鞅的“开阡陌”和杨炎的两税法的土地改革制度虽然有利于克服井田授田制破坏的弊端,但却失去了古代圣贤之制的那种精微之意。
  在朱子眼里,“阡陌”之法破坏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宗族血缘制度。那么怎么样才算是符合“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呢?朱子选择的是“井田制”,“而今若要行井田,则索性火急做”①。
  尤其在《开阡陌辩》中朱子对“阡陌”之法做了详细的分析: 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 “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详味其言,则所谓开者,乃破坏划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置矣。……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则随地为田,随田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取其东西南北之正,以为阡陌而后可以通往来哉?② 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朱子对“阡陌”之法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他认为“开”一词不是人们所理解的创置建立的意思,而是破坏、划削的意思,即是破坏阡陌封疆而不是去开拓阡陌封疆,所以朱子得出“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置矣”。这就意味着,自古以来的土地改革,不是“废井田”而“开阡陌”,而是“开阡陌”而“立井田”,这就为他的改革井田做出了理论依据。如果听任土地兼并而不去遏制的话必然会出现极其危险的局面,一定要遏制土地兼并的趋势,但新的制度必然会付出长远和惨重的代价(王安石变法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他寄托于“井田制”,期望通过对“井田制”的革新而改变局面。
  通过朱子的语录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其“井田”理论是在怀疑孟子和继承王莽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
  朱子对孟子的“贡”“助”“彻”产生了怀疑: 因说今日田赋利害,曰:“某尝疑孟子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恐不解如此。先王疆理天下之初,做许多畎沟浍洫之类,大段费人力了。若自五十而增为七十,自七十而增为百亩,则田间许多疆理,都合更改,恐无是理。孟子当时未必亲见,只是传闻如此,恐亦难尽信也。”③ 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恐亦难如此移改。……如此则非三代田制,乃王莽之制矣!① 从这几段话可以看出朱子对孟子“贡”“助”“彻”的否定,认为由五十增加到七十,再由七十增加到一百实是“恐亦难尽信也”并且是“扰乱之道”,甚至认为三代井田之制是王莽所创,而非孟子,可见其对王莽“井田制”的推崇。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② 朱子对于孟子的这段话又提出了疑问:八家共井,就对各家的人口多少、人口变化情况未予考虑,也未充分考虑土地的肥瘠差别,能否使各家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也根本没有考虑人口的增减变化、男婚女嫁等实际情况,这样的话,死亡和迁徙都不能离开“井田”,人口一旦增加,人均占有的田地就减少了,一夫所授的田亩就少了;人口减少,人均占有的土地就多了,就会导致土地荒芜,无人助公田。
  2.朱子“改井田”的凸现朱子结合宋朝当时的实际情况,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借鉴了王莽的“王田令”。据史料记载:王莽参照了夏商周的井田制,将天下土地改称为“王田”,同时禁止土地的买卖。如果一家人中男丁不满八人,但土地超过了九百亩,就要将多余的土地交给国家,再分给本族人耕种。以前没有土地的家庭则依照一夫一妻一百亩的标准分配。朱子参考王莽的法令而做出了自己的改革。
  首先,他在《井田类说》里控诉道:“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③所以他坚决主张禁止土地买卖,提出把土地收归国有,以防止土地兼并而造成贫富差距过大进而导致民不聊生。朱子还说:“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其地也。……就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①可以看出,土地的自由买卖日益严重,而那些权贵靠买卖兼并抢占了众多的良田,不仅自己不用交税,而且占田太多,致使许多田地无人打理,许多田地就这样成为了废田、荒田。所以,朱子坚决要求土地国有,通过国家对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控制来遏制土地兼并。这样那些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就分别被固定在自己的分封之内,不会去打民田的主意,从而也可以提高农民们的积极性。
  其次,朱子认为对于田地的拥有应该“宜以口数占田”,按照人口的多少来占有土地,防止豪强恶霸们的强取豪夺。他在《井田类说》里描绘了自己的“井田蓝图”:“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交,伫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②在朱子描绘的蓝图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阶级,无论家庭地位,人人都可以分到田地,而且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授田也不同,可谓是“因人制地”而又体现了“均田”的思想。
  当时还有林勋③的《本政书》说道: 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亩,其有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驱之使为隶农,以耕田之羡者,而杂纽钱谷,以为十一之税。……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马一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① 朱子对林勋的《本政书》是十分赞赏的,“朱文公、张宣公(即张栻)皆喜其说,谓其有志复古”②,夸赞道:“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注人姓名,是以田为母,人为子,说得甚好。”③可以看出人和地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绑定关系”,朱子还认为良农要为自己所授予的五十亩地负责,不得荒废,尽力耕作,而且可以把多出来的羡田卖给不足五十亩田地的次农和隶农;也可以转租给他们,收取地租。如果不想买卖的话,其田地就由子女所继承,这样一来不仅使民众有土地以维持生计,而且减轻了民众的赋税压力,解放了田地。这样的做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复古主义”了,这是对“复古”所做出的创新。
  从朱子的土地改革中可以看出他的改革一方面是为了缓和当时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巩固风雨飘摇的宋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他从一定的民本立场出发,对土地兼并所造成的民不聊生,背井离乡,使得人民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感到痛惜,从而希冀通过改革使得上层阶级关注下层阶级的生活。但是朱子的“正经界”“改井田”虽然为民众带来了益处,但是这一做法触犯的是上层阶级的利益,是以那些达官贵人、豪强乡绅的资产为代价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旦这些上层阶级的利益被侵犯,他们必然会联合起来进行抵制,他们必然通过自己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实力来阻挠土改的实施。宋朝政权的腐败,冗官、冗兵的盛行,导致赋税繁多,加上地主的压迫,土地兼并的难以遏制,不是百姓简单的通过耕作就能应付得了的,农业经济势必会遭到破坏。一旦意识形态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注定会遭到统治阶级的驱逐,朱子的土改难免会像王安石变法那样走向失败。但是,我们不能抹去朱子土地改革的光辉。在当时内忧外患、物欲横行、政治黑暗的背景之下,朱子能有这样的魄力,积极的手段,实际的作为,无疑显示了其人格魅力的伟大。

附注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戊申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90页。②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戊申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90页。 ①〔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上一》,第4164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56页。 ③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第107页。 ④〔宋〕朱熹:《孟子集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四书章句集注》,第259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八《与留丞相札子》,《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36页。 ① 〔元〕脱脱等:《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传》,第10545页。 ②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上一》,第4172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百《晓示经界差甲头榜》,《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3页。 ④ 李椿年于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主持经界,故又称“绍兴经界”。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7—878页。 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56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八《与留丞相札子》,《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35—1236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5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61页。 ④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5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七《与张定叟书》,《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07页。 ①〔元〕脱脱等:《宋史》卷四百二十九《朱熹传》,第12763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6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8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8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9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6—877页。 ② 〔清〕王夫之:《宋论》卷十二《光宗》,清道光刻本。 ③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第108页。 ④〔汉〕司马迁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698页。 ⑤ 〔汉〕刘向:《战国策》卷五《秦三》,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63页。 ①〔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二《开阡陌辩》,《朱子全书》第24册,第3445页。 ①〔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九十八《张子之书一》,第2531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二《开阡陌辩》,《朱子全书》第24册,第3445—3446页。 ③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五十五《孟子五·滕文公上》,第1310页。 ①〔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五十五《孟子五·滕文公上》,第1310页。 ②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第108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井田类说》,《朱子全书》第23册,第3326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井田类说》,《朱子全书》第23册,第3326—3327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井田类说》,《朱子全书》第23册,第3327页。 ③林勋,贺州人。政和五年(1115)进士,为广州教授。建炎三年(1129)八月,献《本政书》十三篇。 ① 〔元〕脱脱等:《宋史》卷四百二十二《林勋传》,第12605—12606页。 ②〔宋〕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一《本政书》,王瑞来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9页。 ③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朱子八·论民》,第2716页。

知识出处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出版者:福建教育出版社

本文阐述朱子文化源流,包括朱子理学形成的历史背景、朱子的理学思想、朱子的经学思想、朱子的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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