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图书 |
唯一号: | 130820020210000834 |
颗粒名称: | 五 守理法 |
分类号: | B244.7 |
页数: | 7 |
页码: | 229-235 |
摘要: | 朱子在坚持儒家传统的“为政以德”思想的同时,也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重视法律的作用。“循理”是从遵循道德理念而言,“守法”是从遵纪守法而言,二者紧密结合,并持之以公正平和之心,这才是正确的为人、处世和执政之道。在法制方面,朱子认为自古以来,法律制度在订立之初就不可能十分完善。“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可见,朱子把执法的人放在首要的地位。根据这一思路,他甚至提出“大抵立法,只是立个得人之法”。朱子的这一思想,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执政者而言。朱子认为,对当政者必须“立纲纪”,讲法度,依法执政。朱子对当政者带头破坏法制的行为深恶痛绝。 |
关键词: | 朱子 守理法 政治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