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守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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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834
颗粒名称: 五 守理法
分类号: B244.7
页数: 7
页码: 229-235
摘要: 朱子在坚持儒家传统的“为政以德”思想的同时,也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重视法律的作用。“循理”是从遵循道德理念而言,“守法”是从遵纪守法而言,二者紧密结合,并持之以公正平和之心,这才是正确的为人、处世和执政之道。在法制方面,朱子认为自古以来,法律制度在订立之初就不可能十分完善。“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可见,朱子把执法的人放在首要的地位。根据这一思路,他甚至提出“大抵立法,只是立个得人之法”。朱子的这一思想,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执政者而言。朱子认为,对当政者必须“立纲纪”,讲法度,依法执政。朱子对当政者带头破坏法制的行为深恶痛绝。
关键词: 朱子 守理法 政治思想

内容

朱子在坚持儒家传统的“为政以德”思想的同时,也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重视法律的作用。他说:“大率天下事循理守法,平心处之,便是正当。”③“循理”是从遵循道德理念而言,“守法”是从遵纪守法而言,二者紧密结合,并持之以公正平和之心,这才是正确的为人、处世和执政之道。
  在法制方面,朱子认为自古以来,法律制度在订立之初就不可能十分完善。“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④又说:“天下制度,无全利而无害的道理,但看利害分数如何。”⑤他认为,关键在于执法是否得人。“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⑥可见,朱子把执法的人放在首要的地位。根据这一思路,他甚至提出“大抵立法,只是立个得人之法”⑦。
  朱子的这一思想,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执政者而言。朱子认为,对当政者必须“立纲纪”,讲法度,依法执政。他说,“为政必有规矩”⑧,假如当政者和执法者不依法办事,带头破坏“规矩”,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
  朱子对当政者带头破坏法制的行为深恶痛绝。绍熙五年(1194)十月,朱子在焕章阁待制兼侍讲任上时,对宋宁宗独断专行,带头破坏朝廷中央决策制度的行为就进行过尖锐的批评。他说: 今者陛下即位未能旬月,而进退宰执,移易台谏,甚者方骤进而忽退之,皆出于陛下之独断,而大臣不与谋,给舍不及议。①朱子认为,由于此事出于宁宗的个人之意,即使事情“悉当于理”,那也不符合“为治之体”,因为这样会“启将来之弊”,朝廷的人事任免和决策制度都将不复存在。为了维护“为治之体”,他强调指出: 朝廷纪纲,尤所当严。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之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②君主和百官都有各自所司,不得越俎代庖。君主虽以立法和发布命令为职,但事先要和大臣谋划、商讨、仔细斟酌,使其符合公论,符合朝廷所立之法,然后由朝廷发布命令。此为“古今常理”,也是宋朝开国以来代代相传的“家法”,即使是皇帝本人,也不能随意破坏。
  在刑法方面,朱子继承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主张“德本刑末”。另一方面,朱子又吸收了法家“为政以刑”的思想,将德治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认为德与法在治政时“相为始终”,二者是“不可以偏废”的。他还提出用刑法来辅助教化,“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③。
  针对南宋时期“或以妻杀夫,或以族子杀族父,或以地客杀地主,而有司议刑,卒从流宥之法”①的轻刑现象,朱子在《戊申延和奏札一》中指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②所以,朱子主张刑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③。以此收到“刑一人而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④的效果。 作为一个理学家,朱子认为“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⑤。由此,他认为法应该为维护三纲五常服务,并绝对从属于纲常伦理。所以,他提出: 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罚加凡人之坐。其有不幸至于杀伤者,虽有疑虑可悯,而至于奏谳,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⑥ 这种治狱先定等级尊卑,其后才看是非曲直,体现了封建法律的绝对不平等;而这种等级歧视,是由封建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并非朱子的发明。
  朱子根据他的“大抵立法,只是立个得人之法”这一思想,将革除南宋司法弊政的焦点集中在狱官即司法者的遴选上。朱子认为,一件狱案,从县上报到州,从州上报到朝廷,而后宪台详复,棘寺谳议,“不过受成于州县之具狱,使其文案粗备,情节稍圆,则虽颠倒是非、出入生死,盖不得而察也”①。因此,朱子提出:“欲清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②这是因为州县狱官的好坏不仅决定地方狱治的好坏,作为“庶狱之源”,甚至也决定全国的狱治是否清明。而今不仅县狱不得其人,“其弊未易革”,就是州狱,也因司理者营私舞弊,有“才能公正之人”往往被排挤在外,“昏缪疾病,无善可称”③之人却跻身其列。“昏缪疾病之人苟且微禄,唯知自营,其于狱事蒙成吏手,漫不加省。而胥史之入官者又或狃于故习,与吏为徒,贩鬻走弄,无所不至。故州郡小大之狱往往多失其平,怨讟咨嗟,感伤和气。”④所以,朱子建议宋孝宗明诏吏部,更定选格,对现任州郡治狱官员进行全面汰选,并提出了一整套取舍去留、行之有效的遴选办法。
  朱子曾担任过几年地方行政长官,有较丰富的执政管理经验,深知法律、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他每到一地,总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系列整顿吏治、敦励风俗的条例、措施、规章和乡规民约,张榜公示,加以推行。
  如约束下属僚吏不得扰民的规章,在南康军颁布的《约束科差夫役》《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禁止官员以“公干”为名,随意指派农民做“荷轿担擎,有妨农业”⑤的事,如有违者,希“被扰人户径赴本军投诉”。⑥在担任浙东提举时,颁布《约束不得骚扰保正等榜》,禁止属县“四衙”(令、丞、簿、尉)以各种名目向乡村农户摊派。
  颁布敦励风俗的乡规民约。如在任漳州知州时,发布的《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宣扬道德教化,劝人去恶从善;同时颁示的《劝谕榜》,列出十条端正民风,劝民遵守的规章。他在担任地方官时,颁布的乡规民约还有《社仓事目》《劝谕救荒》《晓谕兄弟争财产事》等,内容涉及防火防盗、禁止斗殴、禁贩私盐、禁止赌博等,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美厚”社会风俗等。为了扩大影响,以利传播,他还把一些乡规民约整理成册,刻印出版,如《家仪》《乡仪》《弟子职》等。
  作为教育家的朱子,更明白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育的重要性。他所制定的《白鹿洞学规》,规定了书院教学的根本宗旨,制定了为学之序,修身、处事、接物之要等,是书院师生必须遵守的基本学则。这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开启了学校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守纪律、讲文明的先河。他把教育分为小学和大学两个阶段。《白鹿洞学规》是大学阶段的学生守则;《弟子职》则是小学阶段的学生守则,内容从讲礼貌到行孝悌,是现存较早的小学生守则。
  朱子为整治社会秩序而作出的努力,由于他所处的时代严重的制度缺陷而使其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他的“循理守法”思想和实践对新时代的公民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仍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朱子继承了孔子“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坚持“德本刑末”的观点。
  孔子曾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意思是如果仅仅用行政命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约束百姓,他们虽然可以避免犯罪,但却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而用道德教化来治理百姓,用礼来约束百姓,就能使他们懂得羞耻而不会触犯刑律,统治者就可以顺利地治理天下了。朱子继承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提出“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②认为在道德与刑法的关系中,道德是根本,而刑法只是起着辅助的作用。刑法以其强制性使人产生恐惧而不敢犯罪,但毕竟不能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而道德则能使百姓向善而惟善是从,所以道德是刑法的根本,刑法则对道德的推行起着辅助的作用。这便是朱子的“德本刑末”或称“德主刑辅”理论。
  另一方面,朱子又吸收了法家“为政以刑”的思想,将德治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他在《论语集注·为政》中提出“德本刑末”理论的同时,又认为德与法在治政时是“相为终始”、二者“不可以偏废”的。所以,他又认为道德虽然可以使人预防犯罪,但却不能惩罚犯罪,因为毕竟还会有“道之不从者”即不遵从道德而走向犯罪者。他认为,作为执政者首先要教育和引导百姓遵守法律法规,“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①。对违犯法律者,则应“齐之以刑”,依法惩处他们。
  有人提出,“政治当明其号令,不必严刑以为威”,执政者只要下达政府的行政命令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有严厉的刑法措施。朱子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说:“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驰。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②“须是令行禁止。若曰令不行,禁不止,而以是为宽,则非也。”③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严格执法,以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否则,一切政务都将难以贯彻落实,终会成了挂在墙壁上的废纸。
  对执政者而言,朱子认为必须“立纲纪”,讲法度,依法执政。他说:“为政必有规矩,使奸民猾吏不得行其私,然后刑罚可省、赋敛可薄。”④又说:“做官须是立纲纪,纲纪既立,都自无事。”⑤立纲纪,讲规矩,则官有执政标准,民有行为准则,对依法执政的官员和遵纪守法的民众来说,各循其规行事,自然相安无事,“奸民猾吏”也难以“行其私”,无空子可钻。反之,若法律法规不立,则执政者和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将失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朱子认为,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不仅是对广大民众而言,而且对政府官员来说尤应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此引导百姓知法守法。所以,他在赴任漳州之时,就以“修身奉法,节用爱人”①作为座右铭来严格要求自己。“修身奉法”和“循理守法”的含义相同,都是从德与法两个方面来论述如何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观念。对普通百姓,朱子要求他们要“各依本分,各修本业,”而“莫作奸盗,莫纵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莫相侵夺,莫相瞒昧”,其基本要求,就是“爱身忍事,畏惧王法”。②做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谨身节用”③。“谨身”,据朱子自己的解释,就是“不作非违,不犯刑宪”即不作非法违法,触犯法律的事。
  朱子“修身奉法”的律己思想和对民众“不作非违,不犯刑宪”的基本要求,对当今推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和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修身”是从提高道德修养而言,“奉法”是从增强遵纪守法的觉悟和意识而言,二者的完美结合,是现代人应该努力追求的至高境界。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知法、守法和护法,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意识。应当认识到,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道德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则以说服力、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二者的作用相辅相成,不可替代。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不可偏废。

附注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别集》卷五《方耕道》,《朱子全书》第25册,第4918页。 ④〔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0页。 ⑤〔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0页。 ⑥〔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0页。 ⑦〔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九《朱子六·论取士》,第2700页。 ⑧〔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五《答廖子晦》,《朱子全书》第22册,第2101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经筵留身面陈四事札子》,《朱子全书》第20册,第680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经筵留身面陈四事札子》,《朱子全书》第20册,第680页。 ③〔宋〕朱熹:《论语集注》卷一《为政》,《四书章句集注》,第54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7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7页。 ③〔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9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7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6页。 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7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二》,《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8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二》,《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8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二》,《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8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二》,《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8—659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约束科差夫役》,《朱子全书》第20册,第4595页。 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约束科差夫役》,《朱子全书》第20册,第4595页。 ①〔宋〕朱熹:《论语集注》卷一《为政》,《四书章句集注》,第54页。②〔宋〕朱熹:《论语集注》卷一《为政》,《四书章句集注》,第54页。 ①〔宋〕朱熹:《论语集注》卷一《为政》,《四书章句集注》,第54页。 ②〔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8页。 ③〔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9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五《答廖子晦》,《朱子全书》第22册,第2101页。 ⑤〔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六《朱子三·外任》,第2648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六《谒诸庙文》,《朱子全书》第24册,第4048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百《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0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示俗》,《朱子全书》第25册,第4584页。 ①〔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九十《晦庵与江玉汝往复帖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伊洛渊源录》是朱子与吕祖谦合作完成的;《资治通鉴纲目》一书虽得到一些朋友与门人的帮助,但实为朱子化了数十年之力撰成的史学著作。 ③邓艾民:《朱熹与朱子语类》,见〔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第18页。 ④钱穆:《朱子之史学》,《朱子新学案》第五册,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知识出处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出版者:福建教育出版社

本文阐述朱子文化源流,包括朱子理学形成的历史背景、朱子的理学思想、朱子的经学思想、朱子的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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