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大教育教朱熹》 图书 |
唯一号: | 130820020210000191 |
颗粒名称: | 朱熹法律实践的案例 |
分类号: | G40-09;B244.7 |
页数: | 7 |
页码: | 415-421 |
摘要: | 绍兴二十三年至绍兴二十七年,朱熹在同安任上所行经界、 整顿版籍、理顺税负、加强吏治、重视民生、倡导教化等方面的行政内容,就少不了与法律发生关联,此不多言。但朱熹依法处理两个案件却不能不说。一是学生有淫慝之行,以溷有司,朱熹将违法的卓雄和林轩开除。另是盗起,朱熹参与武力平息与事后处理。所领弟子员有某某者,乃为淫慝之行,以溷有司。是故告于先圣先师,请正学则,耻以明刑。夫扑作教刑,而二物以收其威,固先圣先师学校之政,所以遗后世法也。朱熹对邪恶不正者的处理,表明朱熹的早期教育思想,就开始有了德刑并重的教育基础。此次平息骚乱,体现了朱熹“治民以法”的忠君思想。 |
关键词: | 朱熹 法律实践 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