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法律实践的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191
颗粒名称: 朱熹法律实践的案例
分类号: G40-09;B244.7
页数: 7
页码: 415-421
摘要: 绍兴二十三年至绍兴二十七年,朱熹在同安任上所行经界、 整顿版籍、理顺税负、加强吏治、重视民生、倡导教化等方面的行政内容,就少不了与法律发生关联,此不多言。但朱熹依法处理两个案件却不能不说。一是学生有淫慝之行,以溷有司,朱熹将违法的卓雄和林轩开除。另是盗起,朱熹参与武力平息与事后处理。所领弟子员有某某者,乃为淫慝之行,以溷有司。是故告于先圣先师,请正学则,耻以明刑。夫扑作教刑,而二物以收其威,固先圣先师学校之政,所以遗后世法也。朱熹对邪恶不正者的处理,表明朱熹的早期教育思想,就开始有了德刑并重的教育基础。此次平息骚乱,体现了朱熹“治民以法”的忠君思想。
关键词: 朱熹 法律实践 案件

内容

绍兴二十三年至绍兴二十七年,朱熹在同安任上所行经界、 整顿版籍、理顺税负、加强吏治、重视民生、倡导教化等方面的行政内容,就少不了与法律发生关联,此不多言。但朱熹依法处理两个案件却不能不说。一是学生有淫慝之行,以溷有司,朱熹将违法的卓雄和林轩开除。另是盗起,朱熹参与武力平息与事后处理。 《朱子全书》卷86中有《屏弟子员告先圣文》云: 熹不肖,昨以布衣诸生推择为此县吏,而得参听其学事。而行能寡薄,治教不孚。所领弟子员有某某者,乃为淫慝之行,以溷有司。熹窃自惟身不行道,无以率砺其人,使至于此。又不能蚤正刑辟,以弹治之,则是德刑两弛,而士之不率者终无禁也。是故告于先圣先师,请正学则,耻以明刑。夫扑作教刑,而二物以收其威,固先圣先师学校之政,所以遗后世法也。唯先圣先师临之在上,熹敢不拜手稽首。 朱熹对邪恶不正者的处理,表明朱熹的早期教育思想,就开始有了德刑并重的教育基础。
  绍兴二十五年夏,一大群饥民进攻同安县城,朱熹参与抗击,登城临高而弓射,击退饥民,立下功劳,事后在城角辟地作射圃教习吏士以提高防卫能力。此次平息骚乱,体现了朱熹“治民以法”的忠君思想。
  淳熙六年至八年,朱熹在南康军任上施政的大纲为:宽民力、敦风俗、砥士风。在执政的三年内,朱熹依法处理若干案件,如:南康有一名宗室家仆与阿梁私通,共杀亲夫,家仆逮捕病死狱中,该宗室竟仗势挟持官吏十人在狱不肯罢休,官司打了一年,朱熹最后放却他们时说了一些愤愤不平的话。朱熹对一名同“宗室”与江州官吏勾结作恶的“健讼假儒”进行编管杖脊。刘邦逵为都昌籍豪右,挟财恃力,私纠乡民鸣锣持仗,过都越保,报复仇人,引起民愤不平,朱熹将其决配编管。
  淳熙八年,朱熹临罢军守之职,在谯楼下亲自下令杖脊一名跃马踏死民家小儿的世家贵胄子弟。后来朱熹向杨道夫、万人杰、叶贺孙等门人说:“某南康临罢,有跃马于市者,踏了一小儿,将死。某时在学中,令送军院。次日以属知录。晚过廨舍,知录云:‘早上所谕,已拷治如法。’某既而不能无疑,回至军院,则其人冠履俨然,初未尝经拷掠也。遂将吏人并犯者讯。次日吏人杖脊勒罢。偶一相识云:‘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某曰:‘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横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 朱熹在南康军为君为民打击吏胥权豪之举,虽有法律之依托,但还是阻力重重,罗致“治财太急,用刑过严”之谤。而陆九渊则在给漕运使尤袤的信中说:“朱元晦在南康,已得太严之声。元晦之政,亦诚有病,然恐不能以严病之。使罚当其罪,刑故无小,遽可以严而非之乎!某尝谓不论理之是非,事之当否,而泛然为宽严之政者,乃后世学术议论无根之弊。道之不明,政之不理,由此其故也。”陆九渊为朱熹辩护,最后得孝宗一句肯定。在朱熹逝世之后,黄榦则谓“奸豪侵扰细民,挠法害政者,惩之不少贷。由是好强敛戢,里闾安靖”给予肯定。
  淳熙八年底至九年九月,朱熹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任上巡历所属州县,“所历虽广,而人不知。郡县官吏,惮其风采。苍黄惊惧,常若使者压其境。至有自引去者。由是所部肃然”。在浙东,朱熹既有对贪官污吏进行弹劾之举,也有处理子告母的案件。
  在《朱子语类》卷106中,记有朱熹与门人黄榦讨论的案例。直卿云:“某兄任某处,有继母与父不恤前妻之子。其子数人贫寠不能自活,哀鸣于有司。有司以名分不便,只得安慰而遣之,竟无如之何。”朱熹说:“不然。这般所在,当以官法治之。也须追出后母责戒励,若更离间前妻之子,不存活他,定须痛治。”于是讲及淳熙九年浙东任上一宗子告母案。
  绍兴有继母与夫之表弟通,遂为接脚夫,擅用其家业,恣意破荡。其子不甘来诉。初以其名分不便,却之。后甘赶至数十里外,其情甚切,遂于受理,委杨敬仲。敬仲深以为子诉母不便。某告之曰:“曾与其父思量否?其父身死,其妻辄弃背与人私通,而败其家业。其罪至此,官司若不与根治,则其父得不含冤于地下乎!今官司只得把他儿子顿在一边。”于是时任绍兴府司理的杨敬仲即杨简受理,追之急,接脚夫畏罪赴井。
  朱熹在漳州任上的司法行为,重在免长奸惠恶。在漳州,“每听词状,集属官都来,列位于厅上看,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到著到时,亦复如此。若是眼前易事,各自处断。若有可疑等事,便留在,集众较量断去,无有不当,则狱讼如何会壅?此非独为长官者省事,而属官亦各欲自效。兼是如簿、尉等初官,使之决狱听讼得熟,是亦教诲之也”。朱熹后来对门人说,当时中散大夫丰谊任福建提点刑狱,“送下状多如雨,熹最初只随手断几件。后来觉多了,恐被他压倒了,于是措置几只厨子在厅上,分了头项。送下讼来,即与上簿。合索案底,自入一厨;人案已足底,自入一厨。一日集诸同官,各分几件去定夺。只于厅两边设幙位,令逐项叙来历,末后拟判。俟食时,即就郡厨办数味,饮食同坐。食讫,即逐人以所定事较量。初间定得几个来,自去做文章,都不说着事情。某不免先为画样子云,某官今承受提刑司判下状系某事。(一)甲家于某年某月某日有甚干照,计几项;乙家于某年某月某日有甚干照,计几项,逐项次第写令分明。(一)甲家如何因甚么事争起到官,乙家如何来解释互论,甲家又如何供对已前事分明了。 (一)某年某月某日如何断。(一)某年某月某日某家于某官番诉,某官又如何断。以后几经番诉,并画一写出,后面却点对以前所断当否,或有未尽情节,拟断在后。如此了,却把来看:中间有拟得是底,并依其所拟断决,合追人便追人;若不消追人,便只依其所拟,回申提刑司去。有拟得未是底,或大事可疑,却合众商量。如此事都了,并无壅滞。” 在丰谊送下的案子中,有一件是关于分家产的纠纷。“有人情愿不分,人皆以为美。乃是有寡嫂孤子,后来以计嫁其嫂,而又以己子添立,并其产业。”后来朱熹委郑承看验,逐项剖析仔细,乃知其情,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又有一“妇与人通,杀其夫密埋之,其鬼作出祟。熹恐奏裁免死,遂与决罪。妇人斩,与妇人通者绞,冤魂乃息”。
  绍熙二年二月,朱熹还委派门人方壬到龙岩、漳浦断狱,将两起杀人案主犯绳之以法。龙岩有澳卒杀人,狱吏抑同行者诬伏;漳浦县有僧毙于佃家,而鞠验者皆曰服毒,郡委壬覆实,抵卒及佃家罪。朱熹闻之与书曰:龙岩之行,使无罪者不以冤死,有罪者无所逃刑,此非细事! 朱熹潭州任上断狱,重在惩处奸恶,其对少数民族起事的处理,却以宽待之,见本书相关章节,于此不复。
  据朱熹门人董铢记载:“今人狱事,只管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惠恶?大凡事付之无心,因其所犯,考其实情,轻重厚薄付之当然,可也。若从薄者固不是;只云我只要从厚,则此病所系亦不轻。某在长沙治一姓张人,初不知其恶如此,只因所犯追来,久之乃出头。适有大赦,遂且与编管。后来闻得此人凶恶不可言:人只是平白地打杀、不问。门前有一木桥,商贩者自桥上过,若以柱杖拄其桥,必捉来吊缚。此等类甚多,若不痛治,何以惩戒!”于是,朱熹谨遵《刑法志》所定“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的条款对狱中十八大囚斩立决,不使大恶脱网。
  又据钱木之记载,有位客人说起社仓讼事。曰:“如今官司鹘突,都无理会,不如莫辨。”朱熹因说:“如今委送事,不知属官能否,胡乱送去,更无分晓了绝时节。某在潭州时,州中僚属,朝夕相见,却自知得分晓,只县官无由得知。后来区处每月版帐钱,令县官逐人轮番押来,当日留住,试以公事。又怕他鹘突写来,却与立了格式云:今蒙使府委送某事如何。(一)某人于某年月日于某处理某事,某官如何断。(一)又于某时某再理,某官如何断。(一)某今看详此事理如此,于条合如何结绝。如此,人之能否,皆不得而隐。”与漳州任上所撰公文格式一样,朱熹采取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堵住漏洞,杜绝事故,避免诉讼。朱熹还对侍游建阳唐石里的刘炎说社仓管理:“救弊之道,在今日极是要严。不严,如何得实惠及此等细民!” 且朱熹告诫门生:“公等他日仕宦,不问官大小,每日词状,须置一簿,穿字号录判语;到事亦作一簿;发放文字亦作一簿。每日必勾了号,要一日内许多事都了,方得。若或做不办,又作一簿记未了事,日日检点了,如此方不被人瞒了事。今人只胡乱随人来理会,来与不来都不知,岂不误事!” 朱熹的法律实践,甚有建树。此外,朱熹对许多官员按律执法也有推崇,如对其父朱松禁止弃女婴之举及宋若水禁不举子,皆持赞同意见。“闽俗故多不举子,公与帅司合议,按律令,严保伍,为所以禁防诲诱之具甚悉,全活者众”。

知识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大教育教朱熹》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前半部分详细地讲述朱熹生平近五十年的教育实践活动之过程及受学者之资料,后半部分为朱熹教育思想之研究的若干片段之组合,兼论朱熹的教学教法与读书法。

阅读

相关地名

朱熹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