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法律理论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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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190
颗粒名称: 朱熹法律理论的来源
分类号: G40-09;B244.7
页数: 3
页码: 413-415
摘要: 朱熹生活于南宋,对古代法典及儒家立法思想皆有潜心研究与独到心得。如《尚书·吕刑》为西周穆王时的主要奴隶制法制,所言五刑、五罚、五过、罪刑等刑罚制度,对后代法制建设起前导作用。如《论语》中的德礼与刑罚思想的确立,为各朝法制建设定下基调。因此,宋朝的刑法在不同时期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宋室南迁,则修《绍兴敕令格式》,该敕令在南宋法制中占最为重要位置。此后屡有修改,如《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二百四十八卷、《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庆元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等。这些法律条文,成为朱熹法律思想的重要来源,也是其执法的依据。
关键词: 朱熹 法律理论 儒家

内容

朱熹生活于南宋,对古代法典及儒家立法思想皆有潜心研究与独到心得。如《尚书·吕刑》为西周穆王时的主要奴隶制法制,所言五刑、五罚、五过、罪刑等刑罚制度,对后代法制建设起前导作用。如《论语》中的德礼与刑罚思想的确立,为各朝法制建设定下基调。唐朝所制订的《唐律》是部较完备的法律,离宋朝最近,故北宋建国初期仍有沿用该律,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时代的变化,统治者需要制订与本朝相适应的法律。因此,宋朝的刑法在不同时期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两宋刑法沿革:宋初定《刑统》三十卷、编《敕令》四卷,敕律并行。此后屡有增减,如《元丰修正敕令格式(断例)》、《元祐敕令格式》、《政和敕令格式》的颁行与实施。宋室南迁,则修《绍兴敕令格式》(绍兴元年),该敕令在南宋法制中占最为重要位置。此后屡有修改,如《乾道敕令格式》(乾道六年)、《淳熙敕令格式》二百四十八卷(淳熙三年)、《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淳熙七年)、《庆元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庆元四年)等。这些法律条文,成为朱熹法律思想的重要来源,也是其执法的依据。
  朱熹是个饱学之士,为宦善仁政,其所凭借的法律条文,主要依据上述不同时期所颁布的敕律,来处理有关生命案件、财产案件及伦理案件,以维护家庭、社会、国家的稳定。朱熹对门生说:“法初立时,有多少好意思。后来节次臣僚胡乱申请,皆变坏了。……以一时之弊,变万世之良法,只是因某人私意申请。法尽有好处。今非独下人不畏法,把法做文具事,上自朝廷,也只把做文具行了,皆不期于必行。……朝廷诏令,事事都如此无纲纪,人人玩弛,可虑!可虑!”乾道年间,朱熹在给好友张栻的书中说:“昨日道间又见奉行强盗新法者,杀伤人、犯奸、纵火皆死,此固无疑于当戮。但赃满之限亦从而损之,此似太过。盖所以改此法,正以人之躯命为重耳。今乃一例为此刻急,则人但见峻文之迹,而未察乎所以爱人之心者,亦不得不骇矣。不若改此一条,使脏满之数比旧法又加宽焉,以见改法之本意,所重乃在人之躯命,而不在货财,则彼微有贪生惜死之情者,为恶将有所极,而人之被劫者,亦或可以免于杀伤之祸、污辱之耻矣。又经贷命而再犯者杀之,似亦太过,不若斩其左足,使终身不复能陆梁。全生之仁,禁非之义,并行不悖,乃先王制刑督奸之本意也。”乾道六年秋七月,朱熹与提举福建路茶盐常平公事郑伯熊讨论尧舜用刑,作《舜典象刑说》。朱熹还认为《淳熙条法事类》删改太过,遂失当初立法之意。而对军需异地供应存在的严重弊端提出改革方案,即彼产绢之地以所合发纳上供钱输绢左库,此地将合数钱散军人,减少中间环节,两得其便。朱熹关注福建盐法,认为漳州鬻盐,最为毒民之横赋,屡经旨罢,而复屡起。朱熹还认识到,通判厅官员因财赋多,恣意侵渔,无所稽考。朱熹“一日说及受赃者,怒形于言,曰:‘某见此等人,只与大字面配去!’徐又曰:‘今说公吏不合取钱,为知县者自要钱矣!’节节言之,为之吁叹”。朱熹所言、所虑被诸位门生记录下来,保存在《朱子语类》中,成为后人研究朱熹法律思想的主要原材料。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体恤百姓的清官廉吏不可胜数,而贪得无厌、损公肥私、鱼肉百姓的贪官污吏也大有人在。这些人凭借手中的权力,敲诈勒索,苛敛搜刮,大肆侵吞公有财产,严重地毒化了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引起正直者的愤懑。朱熹所言的“大字面配去”以及后面将要说到的决配、编管、杖脊,都是宋代刑名或俗语。这些刑名,可参阅《宋史刑法志注释》。关于刺配法,河北大学郭东旭先生有撰文进行具体的探讨。

知识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大教育教朱熹》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前半部分详细地讲述朱熹生平近五十年的教育实践活动之过程及受学者之资料,后半部分为朱熹教育思想之研究的若干片段之组合,兼论朱熹的教学教法与读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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