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大教育教朱熹》 图书 |
唯一号: | 13082002021000018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腐贪奸宄无时少 依凭法律肃清之 |
其他题名: | 朱熹的法律教育思想 |
分类号: | G40-09;B244.7 |
页数: | 13 |
页码: | 412-424 |
摘要: | 社会的治理,仅靠道德约束还不够,它还要有严格的法律作为手段,需要德治与法制的齐行并施。教育家朱熹的社会实践过程,也是两手抓,德治为先,却不废法制手段的使用,倡德求善,依法惩恶。朱熹仕宦生涯甚短,在州县为官累计仅有九年,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处理各类案件。研究朱熹的政治活动,自当兼及司法之内容,探讨其执法之情况,以明晰其法律教育之思想。另是盗起,朱熹参与武力平息与事后处理。淳熙六年至八年,朱熹在南康军任上施政的大纲为:宽民力、敦风俗、砥士风。朱熹对一名同“宗室”与江州官吏勾结作恶的“健讼假儒”进行编管杖脊。 |
关键词: | 朱熹 法律教育 道德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