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腐贪奸宄无时少 依凭法律肃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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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1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腐贪奸宄无时少 依凭法律肃清之
其他题名: 朱熹的法律教育思想
分类号: G40-09;B244.7
页数: 13
页码: 412-424
摘要: 社会的治理,仅靠道德约束还不够,它还要有严格的法律作为手段,需要德治与法制的齐行并施。教育家朱熹的社会实践过程,也是两手抓,德治为先,却不废法制手段的使用,倡德求善,依法惩恶。朱熹仕宦生涯甚短,在州县为官累计仅有九年,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处理各类案件。研究朱熹的政治活动,自当兼及司法之内容,探讨其执法之情况,以明晰其法律教育之思想。另是盗起,朱熹参与武力平息与事后处理。淳熙六年至八年,朱熹在南康军任上施政的大纲为:宽民力、敦风俗、砥士风。朱熹对一名同“宗室”与江州官吏勾结作恶的“健讼假儒”进行编管杖脊。
关键词: 朱熹 法律教育 道德约束

内容

社会的治理,仅靠道德约束还不够,它还要有严格的法律作为手段,需要德治与法制的齐行并施。教育家朱熹的社会实践过程,也是两手抓,德治为先,却不废法制手段的使用,倡德求善,依法惩恶。朱熹仕宦生涯甚短,在州县为官累计仅有九年,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处理各类案件。研究朱熹的政治活动,自当兼及司法之内容,探讨其执法之情况,以明晰其法律教育之思想。
  法律教育是历代教育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与德育教育相辅相成。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离开法律的约束力,社会根本无法治理,因此说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统治工具,至今仍是如此。
  孔子在《论语》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朱熹具有忧国爱民之心,其秉承孔子思想,在《论语集注》中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文中所谓“政”,是指“法制禁令”,即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在朱熹,则更多强调“为政以德”,以礼为导,以德为教,通过礼法教育,道德教育使人心醇化,使人免于犯罪,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自觉地讲道德不犯法,这就使法律成为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
  在《朱子语类》卷106中,讨论朱熹外任同安主簿、南康知军、浙东常平司提举、漳州知州、潭州知州的许多事件,大多与法律有关系,这可视为朱熹在职期间的具体法律实践。参与讨论者至少有叶贺孙、潘时举、王过、万人杰、滕璘、陈淳、杨道夫、黄榦、包扬、沈僩、马子严、孙自修、郑可学、黄杲、廖德明、徐寓、郑湜、杨楫、朱在、吴必大、陈文尉、吴琮、黄谦、钱木之、董铢等数人。而通过书信进行法律思想交流的人,先后有张栻、吕祖谦、陆九渊、刘清之、丰谊、赵汝愚等人。因此,后人通过对《朱子语类》、《朱子文集》的相关内容的研究,可以把握朱熹的法律教育思想之精华,作为当今教育者、执法者参考。朱熹法律理论的来源朱熹生活于南宋,对古代法典及儒家立法思想皆有潜心研究与独到心得。如《尚书·吕刑》为西周穆王时的主要奴隶制法制,所言五刑、五罚、五过、罪刑等刑罚制度,对后代法制建设起前导作用。如《论语》中的德礼与刑罚思想的确立,为各朝法制建设定下基调。唐朝所制订的《唐律》是部较完备的法律,离宋朝最近,故北宋建国初期仍有沿用该律,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时代的变化,统治者需要制订与本朝相适应的法律。因此,宋朝的刑法在不同时期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两宋刑法沿革:宋初定《刑统》三十卷、编《敕令》四卷,敕律并行。此后屡有增减,如《元丰修正敕令格式(断例)》、《元祐敕令格式》、《政和敕令格式》的颁行与实施。宋室南迁,则修《绍兴敕令格式》(绍兴元年),该敕令在南宋法制中占最为重要位置。此后屡有修改,如《乾道敕令格式》(乾道六年)、《淳熙敕令格式》二百四十八卷(淳熙三年)、《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淳熙七年)、《庆元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庆元四年)等。这些法律条文,成为朱熹法律思想的重要来源,也是其执法的依据。
  朱熹是个饱学之士,为宦善仁政,其所凭借的法律条文,主要依据上述不同时期所颁布的敕律,来处理有关生命案件、财产案件及伦理案件,以维护家庭、社会、国家的稳定。朱熹对门生说:“法初立时,有多少好意思。后来节次臣僚胡乱申请,皆变坏了。……以一时之弊,变万世之良法,只是因某人私意申请。法尽有好处。今非独下人不畏法,把法做文具事,上自朝廷,也只把做文具行了,皆不期于必行。……朝廷诏令,事事都如此无纲纪,人人玩弛,可虑!可虑!”乾道年间,朱熹在给好友张栻的书中说:“昨日道间又见奉行强盗新法者,杀伤人、犯奸、纵火皆死,此固无疑于当戮。但赃满之限亦从而损之,此似太过。盖所以改此法,正以人之躯命为重耳。今乃一例为此刻急,则人但见峻文之迹,而未察乎所以爱人之心者,亦不得不骇矣。不若改此一条,使脏满之数比旧法又加宽焉,以见改法之本意,所重乃在人之躯命,而不在货财,则彼微有贪生惜死之情者,为恶将有所极,而人之被劫者,亦或可以免于杀伤之祸、污辱之耻矣。又经贷命而再犯者杀之,似亦太过,不若斩其左足,使终身不复能陆梁。全生之仁,禁非之义,并行不悖,乃先王制刑督奸之本意也。”乾道六年秋七月,朱熹与提举福建路茶盐常平公事郑伯熊讨论尧舜用刑,作《舜典象刑说》。朱熹还认为《淳熙条法事类》删改太过,遂失当初立法之意。而对军需异地供应存在的严重弊端提出改革方案,即彼产绢之地以所合发纳上供钱输绢左库,此地将合数钱散军人,减少中间环节,两得其便。朱熹关注福建盐法,认为漳州鬻盐,最为毒民之横赋,屡经旨罢,而复屡起。朱熹还认识到,通判厅官员因财赋多,恣意侵渔,无所稽考。朱熹“一日说及受赃者,怒形于言,曰:‘某见此等人,只与大字面配去!’徐又曰:‘今说公吏不合取钱,为知县者自要钱矣!’节节言之,为之吁叹”。朱熹所言、所虑被诸位门生记录下来,保存在《朱子语类》中,成为后人研究朱熹法律思想的主要原材料。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体恤百姓的清官廉吏不可胜数,而贪得无厌、损公肥私、鱼肉百姓的贪官污吏也大有人在。这些人凭借手中的权力,敲诈勒索,苛敛搜刮,大肆侵吞公有财产,严重地毒化了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引起正直者的愤懑。朱熹所言的“大字面配去”以及后面将要说到的决配、编管、杖脊,都是宋代刑名或俗语。这些刑名,可参阅《宋史刑法志注释》。关于刺配法,河北大学郭东旭先生有撰文进行具体的探讨。朱熹法律实践的案例绍兴二十三年至绍兴二十七年,朱熹在同安任上所行经界、 整顿版籍、理顺税负、加强吏治、重视民生、倡导教化等方面的行政内容,就少不了与法律发生关联,此不多言。但朱熹依法处理两个案件却不能不说。一是学生有淫慝之行,以溷有司,朱熹将违法的卓雄和林轩开除。另是盗起,朱熹参与武力平息与事后处理。 《朱子全书》卷86中有《屏弟子员告先圣文》云: 熹不肖,昨以布衣诸生推择为此县吏,而得参听其学事。而行能寡薄,治教不孚。所领弟子员有某某者,乃为淫慝之行,以溷有司。熹窃自惟身不行道,无以率砺其人,使至于此。又不能蚤正刑辟,以弹治之,则是德刑两弛,而士之不率者终无禁也。是故告于先圣先师,请正学则,耻以明刑。夫扑作教刑,而二物以收其威,固先圣先师学校之政,所以遗后世法也。唯先圣先师临之在上,熹敢不拜手稽首。 朱熹对邪恶不正者的处理,表明朱熹的早期教育思想,就开始有了德刑并重的教育基础。
  绍兴二十五年夏,一大群饥民进攻同安县城,朱熹参与抗击,登城临高而弓射,击退饥民,立下功劳,事后在城角辟地作射圃教习吏士以提高防卫能力。此次平息骚乱,体现了朱熹“治民以法”的忠君思想。
  淳熙六年至八年,朱熹在南康军任上施政的大纲为:宽民力、敦风俗、砥士风。在执政的三年内,朱熹依法处理若干案件,如:南康有一名宗室家仆与阿梁私通,共杀亲夫,家仆逮捕病死狱中,该宗室竟仗势挟持官吏十人在狱不肯罢休,官司打了一年,朱熹最后放却他们时说了一些愤愤不平的话。朱熹对一名同“宗室”与江州官吏勾结作恶的“健讼假儒”进行编管杖脊。刘邦逵为都昌籍豪右,挟财恃力,私纠乡民鸣锣持仗,过都越保,报复仇人,引起民愤不平,朱熹将其决配编管。
  淳熙八年,朱熹临罢军守之职,在谯楼下亲自下令杖脊一名跃马踏死民家小儿的世家贵胄子弟。后来朱熹向杨道夫、万人杰、叶贺孙等门人说:“某南康临罢,有跃马于市者,踏了一小儿,将死。某时在学中,令送军院。次日以属知录。晚过廨舍,知录云:‘早上所谕,已拷治如法。’某既而不能无疑,回至军院,则其人冠履俨然,初未尝经拷掠也。遂将吏人并犯者讯。次日吏人杖脊勒罢。偶一相识云:‘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某曰:‘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横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 朱熹在南康军为君为民打击吏胥权豪之举,虽有法律之依托,但还是阻力重重,罗致“治财太急,用刑过严”之谤。而陆九渊则在给漕运使尤袤的信中说:“朱元晦在南康,已得太严之声。元晦之政,亦诚有病,然恐不能以严病之。使罚当其罪,刑故无小,遽可以严而非之乎!某尝谓不论理之是非,事之当否,而泛然为宽严之政者,乃后世学术议论无根之弊。道之不明,政之不理,由此其故也。”陆九渊为朱熹辩护,最后得孝宗一句肯定。在朱熹逝世之后,黄榦则谓“奸豪侵扰细民,挠法害政者,惩之不少贷。由是好强敛戢,里闾安靖”给予肯定。
  淳熙八年底至九年九月,朱熹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任上巡历所属州县,“所历虽广,而人不知。郡县官吏,惮其风采。苍黄惊惧,常若使者压其境。至有自引去者。由是所部肃然”。在浙东,朱熹既有对贪官污吏进行弹劾之举,也有处理子告母的案件。
  在《朱子语类》卷106中,记有朱熹与门人黄榦讨论的案例。直卿云:“某兄任某处,有继母与父不恤前妻之子。其子数人贫寠不能自活,哀鸣于有司。有司以名分不便,只得安慰而遣之,竟无如之何。”朱熹说:“不然。这般所在,当以官法治之。也须追出后母责戒励,若更离间前妻之子,不存活他,定须痛治。”于是讲及淳熙九年浙东任上一宗子告母案。
  绍兴有继母与夫之表弟通,遂为接脚夫,擅用其家业,恣意破荡。其子不甘来诉。初以其名分不便,却之。后甘赶至数十里外,其情甚切,遂于受理,委杨敬仲。敬仲深以为子诉母不便。某告之曰:“曾与其父思量否?其父身死,其妻辄弃背与人私通,而败其家业。其罪至此,官司若不与根治,则其父得不含冤于地下乎!今官司只得把他儿子顿在一边。”于是时任绍兴府司理的杨敬仲即杨简受理,追之急,接脚夫畏罪赴井。
  朱熹在漳州任上的司法行为,重在免长奸惠恶。在漳州,“每听词状,集属官都来,列位于厅上看,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到著到时,亦复如此。若是眼前易事,各自处断。若有可疑等事,便留在,集众较量断去,无有不当,则狱讼如何会壅?此非独为长官者省事,而属官亦各欲自效。兼是如簿、尉等初官,使之决狱听讼得熟,是亦教诲之也”。朱熹后来对门人说,当时中散大夫丰谊任福建提点刑狱,“送下状多如雨,熹最初只随手断几件。后来觉多了,恐被他压倒了,于是措置几只厨子在厅上,分了头项。送下讼来,即与上簿。合索案底,自入一厨;人案已足底,自入一厨。一日集诸同官,各分几件去定夺。只于厅两边设幙位,令逐项叙来历,末后拟判。俟食时,即就郡厨办数味,饮食同坐。食讫,即逐人以所定事较量。初间定得几个来,自去做文章,都不说着事情。某不免先为画样子云,某官今承受提刑司判下状系某事。(一)甲家于某年某月某日有甚干照,计几项;乙家于某年某月某日有甚干照,计几项,逐项次第写令分明。(一)甲家如何因甚么事争起到官,乙家如何来解释互论,甲家又如何供对已前事分明了。 (一)某年某月某日如何断。(一)某年某月某日某家于某官番诉,某官又如何断。以后几经番诉,并画一写出,后面却点对以前所断当否,或有未尽情节,拟断在后。如此了,却把来看:中间有拟得是底,并依其所拟断决,合追人便追人;若不消追人,便只依其所拟,回申提刑司去。有拟得未是底,或大事可疑,却合众商量。如此事都了,并无壅滞。” 在丰谊送下的案子中,有一件是关于分家产的纠纷。“有人情愿不分,人皆以为美。乃是有寡嫂孤子,后来以计嫁其嫂,而又以己子添立,并其产业。”后来朱熹委郑承看验,逐项剖析仔细,乃知其情,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又有一“妇与人通,杀其夫密埋之,其鬼作出祟。熹恐奏裁免死,遂与决罪。妇人斩,与妇人通者绞,冤魂乃息”。
  绍熙二年二月,朱熹还委派门人方壬到龙岩、漳浦断狱,将两起杀人案主犯绳之以法。龙岩有澳卒杀人,狱吏抑同行者诬伏;漳浦县有僧毙于佃家,而鞠验者皆曰服毒,郡委壬覆实,抵卒及佃家罪。朱熹闻之与书曰:龙岩之行,使无罪者不以冤死,有罪者无所逃刑,此非细事! 朱熹潭州任上断狱,重在惩处奸恶,其对少数民族起事的处理,却以宽待之,见本书相关章节,于此不复。
  据朱熹门人董铢记载:“今人狱事,只管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惠恶?大凡事付之无心,因其所犯,考其实情,轻重厚薄付之当然,可也。若从薄者固不是;只云我只要从厚,则此病所系亦不轻。某在长沙治一姓张人,初不知其恶如此,只因所犯追来,久之乃出头。适有大赦,遂且与编管。后来闻得此人凶恶不可言:人只是平白地打杀、不问。门前有一木桥,商贩者自桥上过,若以柱杖拄其桥,必捉来吊缚。此等类甚多,若不痛治,何以惩戒!”于是,朱熹谨遵《刑法志》所定“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的条款对狱中十八大囚斩立决,不使大恶脱网。
  又据钱木之记载,有位客人说起社仓讼事。曰:“如今官司鹘突,都无理会,不如莫辨。”朱熹因说:“如今委送事,不知属官能否,胡乱送去,更无分晓了绝时节。某在潭州时,州中僚属,朝夕相见,却自知得分晓,只县官无由得知。后来区处每月版帐钱,令县官逐人轮番押来,当日留住,试以公事。又怕他鹘突写来,却与立了格式云:今蒙使府委送某事如何。(一)某人于某年月日于某处理某事,某官如何断。(一)又于某时某再理,某官如何断。(一)某今看详此事理如此,于条合如何结绝。如此,人之能否,皆不得而隐。”与漳州任上所撰公文格式一样,朱熹采取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堵住漏洞,杜绝事故,避免诉讼。朱熹还对侍游建阳唐石里的刘炎说社仓管理:“救弊之道,在今日极是要严。不严,如何得实惠及此等细民!” 且朱熹告诫门生:“公等他日仕宦,不问官大小,每日词状,须置一簿,穿字号录判语;到事亦作一簿;发放文字亦作一簿。每日必勾了号,要一日内许多事都了,方得。若或做不办,又作一簿记未了事,日日检点了,如此方不被人瞒了事。今人只胡乱随人来理会,来与不来都不知,岂不误事!” 朱熹的法律实践,甚有建树。此外,朱熹对许多官员按律执法也有推崇,如对其父朱松禁止弃女婴之举及宋若水禁不举子,皆持赞同意见。“闽俗故多不举子,公与帅司合议,按律令,严保伍,为所以禁防诲诱之具甚悉,全活者众”。朱熹重视冤案的平反在笔者收集与整理《朱子学关涉人物裒辑》的过程中,发现南宋的岳飞、高登、龚茂良三人的冤案成为朱熹不同时期所关注的焦点,通过朱熹诸人的积极干预,三宗冤案先后得到彻底的平反。笔者认为,这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最好体现。
  龚茂良冤案:龚茂良(1109—1177年),字实之,兴化军莆田人。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与同郡学友黄公度、陈俊卿同登进士第。初授南安簿,迁邵武司法参军,调泉州观察推官,以廉勤称。由同知枢密院事黄祖舜荐举,龚茂良于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以左宣教郎入朝为秘书省正字。次年为监察御史,敢言阙失。迁右正言,因弹劾龙大渊、曾觌被外任。隆兴二年十月以左奉议郎、除直秘阁知建宁府,廉勤有为,乾道元年六月离任,后为广东提刑。乾道六年六月除江西帅,由莆田赴隆兴,时江西连年大旱,遂措置一路荒政,免税发廪,全活甚众。乾道九年复入朝,为礼部侍郎。淳熙元年十一月,入为参知政事。淳熙三年,斥言近习,无所隐避。因弹劾侵盗大军钱粮的钱良臣而牵动近习,被曾觌、谢廓然、钱良臣等人陷害,排挤出朝,与其长子被贬英州。其生平不喜言用兵,陛辞奏论恢复,乃是劝勿轻举,却被谢廓然设陷阱而诬害,年近古稀遭贬,抑郁而死于贬所。
  朱熹认识龚茂良,与之交厚。淳熙十年冬,朱熹南下至莆田访龚茂良家人,从其二子处得陛辞奏议副本,明其冤屈,其子投匦要求平反。淳熙十五年,其冤得平,并被追复资政殿学士、通奉大夫,谥庄敏。
  高登冤案:高登(1104—1148年),字彦先,号东溪,漳州漳浦县人。少游太学,值靖康之祸,尝与陈东诣阙上书,力陈蔡京、梁师成、李彦、王黼、童贯、朱勔六贼之罪,且言金人不可和,遭到当权者打击,流放容州,囚禁蒙冤屈死他乡。朱熹知漳州期间,从高登家人得知其死之原委,提出为其平反,绍熙二年二月上《乞褒录高登状》,并建议朝廷褒扬其忠节,以率后人。当年七月,诏故容州编管人高登复元官,乃赠承务郎。朱熹上书奏请,使得名在罪籍五十年的高登,终于脱离罪籍,得到朝廷的褒录。此举也唤醒人们的良知,要伸张正义。 岳飞冤案:岳飞(1103—1141年),字鹏举,相州汤阴人。
  事母孝,家贫力学,尤好左氏春秋,孙吴兵法。宣和中以敢战士应募,隶留守宗泽。建炎初,以上书高宗反对南迁,被革职。不久随宗泽守卫开封,任统制。建炎三年移军广德、宜兴,抗击金兀术南侵,次年,金军在江南军民的反击下北撤,其率兵攻击金军后队,收复建康。绍兴初,张俊请岳飞同讨李成,岳飞请为先锋,大破李成之军,江淮平,累授武安军承宣使,高宗手书精忠岳飞四字,制旗以赐之。绍兴四年,大破金傀儡伪齐军,收复襄阳、信阳等六郡,任清远军节度使。绍兴五年,镇压洞庭湖地区农民起义。后驻军鄂州,派人渡河联络太行义军,屡次建议大举北进。绍兴七年,为朝廷计,曾建议高宗在未生皇储时先建储以沮敌谋,但皇帝以“卿虽忠,然握重兵于外,此事非卿所当预也”回绝。绍兴八九年,上书反对议和。绍兴十年兀术进兵河南,岳飞出兵反击,大败金军,收复郑州、洛阳等地。而高宗、秦桧一心求和,下令退兵。岳飞回临安后,被解除兵权,任枢密副使。不久被诬谋反,下狱。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奸相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与子岳云、部将张宪杀害于大理寺。经众朝臣不断努力平反,多年后追谥武穆。淳熙十四年六月,朱熹致书岳霖,询问岳飞储议之事。绍熙五年闰十月,朱熹入史院,收集资料后,与陈傅良上《史馆拟上政府札子》,希望宁宗皇帝能予以褒录忠勇之岳飞,后由宁宗追封为鄂王。
  龚茂良屈死于淳熙四年、高登屈死于绍兴十八年、岳飞屈死于绍兴十一年,这是南宋历史上引起巨大反响的政治案件。就冤屈者身份而言,只有龚茂良生前与朱熹有往来,高登和岳飞死在朱熹进士之前,就个人关系而言是微小的,但作为历史案件,朱熹并不袖手,而是收集第一手材料,依据事实说话,敢于为被冤屈致死的历史人物提出平反,这就表明朱熹是个具有勇气和毅力的人。三大历史冤案的彻底平反,虽然不能全归功于朱熹,但后人不能忽略朱熹所起的重要作用。

附注

①《朱子全书》卷25。②《朱子全书》卷67。 ①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编:《宋史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 ②邓广铭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之《宋代刺配法述论》一文,1987年年会编刊,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 ①《朱子大传》,第127—129页。 ①《朱子语类》卷106。②《朱子全书》卷34。③陆九渊:《象山集》卷36,四库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①② 《勉斋集》卷36。 ①《朱子语类》卷106。 ①《朱子语类》卷106。 ①《朱子语类》卷106。②《朱子全书》卷93。

知识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大教育教朱熹》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前半部分详细地讲述朱熹生平近五十年的教育实践活动之过程及受学者之资料,后半部分为朱熹教育思想之研究的若干片段之组合,兼论朱熹的教学教法与读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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