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妇女地位与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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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176
颗粒名称: 二、妇女地位与权益保护问题
分类号: G40-09;B244.7
页数: 9
页码: 390-398
摘要: 考察朱熹对女性的态度,当从其《朱子全书》、《朱子语类》的文字记载里寻觅答案。就《朱子全书》中大量的墓铭、墓碣、埋文、吊唁之属的文章,我们很容易看出上至达官贵人之家人、下至民间之幼女,后人每每说墓志之属有谄媚之嫌,朱熹歌颂女性之美德,与其被历代学人、帝王推为圣贤之间的关系,不读历史、不重事实的人仅据“显然是没有深入研读朱熹的著作而信口雌黄、轻易结论。儒家主张存理灭欲,朱熹的门人程端蒙编《性理字训》作为当时儿童理学教育的启蒙教材。
关键词: 朱熹 妇女地位 女子教育

内容

女子教育是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奠定妇女地位的重要基础。考察朱熹对女性的态度,当从其《朱子全书》、《朱子语类》的文字记载里寻觅答案。就《朱子全书》中大量的墓铭、墓碣、埋文、吊唁之属的文章,我们很容易看出上至达官贵人之家人、下至民间之幼女,她们的生、老、病、死,她们的修养与作为,皆在朱熹的笔下流传,而无丝毫的贬损。就朱熹广泛评说历史人物而言,对男性无不采取相当苛刻的标准来衡度,而对女性却褒扬有加。这一现象,不是所有的研究者都注意到的事实。后人每每说墓志之属有谄媚之嫌,以此之论,大儒朱熹声名远播宇内,何必为死去的女人献媚?朱熹歌颂女性之美德,与其被历代学人、帝王推为圣贤之间的关系,研究者也未着意挖掘。自从清代思想家戴震说了“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后,不读历史、不重事实的人仅据“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存天理,灭人欲”来攻击理学家程颐和朱熹等人是“以理杀人”者,显然是没有深入研读朱熹的著作而信口雌黄、轻易结论。儒家主张存理灭欲,但却不绝情,而只是要求情发而中节;而佛家却主张灭理灭欲灭情,才是“反易天常,殄灭人理”,却没有人指责,反而有许许多多的人源源不断地到寺院里顶礼膜拜。
  朱熹的门人程端蒙编《性理字训》作为当时儿童理学教育的启蒙教材,内容主要依据《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和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及《周易》、《荀子》、其他宋儒如周敦颐、二程、张载等人的著述,按太极、阴阳、道器、格物、致知、天理、人欲、生知、安行、大顺、小康等范畴撰写,其中对天理、人欲作简单的解释:天命不已,于穆不已,其赋予人,为性之善,是曰天理;喜怒哀乐,声色臭味,感物而动,易流于私,是曰人欲。这对儿童来说,就比较容易理解。但其所言深度与广度不及其师朱熹。后人也许仅依程端蒙的蒙学教材之浅显说法去解读朱熹之天理人欲论,可见其发达的智商仅停留在儿童的层面而失去判断人生的大是大非之能力。
  淳熙二年(1175年),朱熹与吕祖谦在建阳的寒泉精舍一同编选《近思录》,其中“家道条”选《程氏遗书》的原话: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其说明白的很,后世文化人,不读原文,只一意断章取义,大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之嫌,却有无数之后人陈陈相因,越走越远,忘记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一下自己如何偏离了原点,泛滥其说。
  程颐有一侄女成了寡妇。他父亲帮她再嫁。程颐为他父亲写行状,曾称赞此事。朱熹也赞扬“取甥女以归嫁之”,认为甥女新寡再嫁为美德。“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朱熹门人问:“取甥女归嫁一段,与前孤孀不可再嫁相反,何也?”曰: “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朱熹认为“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的观点相当开明与进步。
  朱熹认为唐朝皇族后宫淫乱,乃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实际上就是指出唐代对女性失于教养,亡国由是而起,故不能纵容。
  笔者敢说,朱熹对女性的态度与评介,对她们的妇德之赞颂,可以说是南宋时期大批儒士对女性态度的正面之代言,否则她们的子孙就不会托笔于朱熹。各个时期州府县志所载女流,绝非一般的女性,被称为封建时代的儒士,用他们的笔触,为后人研究女性留下丰富的资料。当今“三八”节所表彰的女性之先进人物,也不过是古代优秀女性之再生和精神之延续,虽然所处的时代不同,但是她们内在的善良本质却是一致的。
  在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高低,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低是成正比的。大凡古代读书人的地位比寻常人家高,出路更多,在物质方面总体上比寻常家庭更有保障,在精神方面总比寻常人家更能得到愉悦感,整个家庭,乃至整个家族的地位也高,同样与之婚配的妇女显然比一般的村妇更有地位。在《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中所涉及的女性中,大多因父显、因夫显、因子显、因孙显,合乎三纲,有的被朝廷封赠而享有美名,这并不表示女性具有附庸关系,而是彰显女性的教养。朱熹强调女性也能“自立于世”,前面已提到的虞道永就是一个好例子,朱熹认为若“使其生于治古礼义隆洽之时,习闻母师之诵,以尽夫人伦物理之精微,则其所以自立于世者。” 朱熹有言:“母之贤,足以成其子;子之贤,足以显其亲。”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母与子之间成与显,是国人人生价值之诉求。女性在家庭、在家族、在姻亲甚至在社会的地位,与她们的身份、学识、为人态度有密切的关系。她们(特别老年妇人)在家庭中所得到晚辈的敬奉,与男性没有什么差异,除非没有家教,子孙不肖、妯娌不和、婆媳相恶。
  朱熹不止为自己的女儿谋幸福,以其力所能及,也有其他可称道者。在朱熹所作《岳州史君郭公(份)墓碣铭》中讲道“有疏属之女,受鬻于人。公闻之,遽投牒遣币,赎而嫁之。”这是由郭氏之子提供,由刘清之采入,被朱熹肯定的善举。
  朱熹门人甚多,得称赏者亦多。朱熹除自己的亲属女辈嫁给有道德的文化人,也鼓动自己的门人将千金许嫁这类人。如漳州龙溪人陈思谦,字退之,学问该博,著有《春秋三传会同》、《列国类编》等,教授后学,尝魁乡荐,朱熹喜之,因语其门人李唐咨以女妻焉。李唐咨,字尧卿,漳州龙溪人,另有女嫁给乡间教师陈淳,陈淳是朱门高足,青史有传。
  更有甚者,朱熹写信给巩丰,为门人徐文卿谋婚。朱熹《答巩仲至》书云:“斯远省闱不偶,家无内助。嗣续之计,亦复茫然。急欲为谋婚之计,而未有其处。不知亲旧门亦有可为物色处否?”虽然不知下文如何,但朱熹此举就足让人感慨不已,他不是随便地解决婚配的问题,而是通过有文化知识的人慎重选择女子进行婚配,想必被推荐者定是个贤惠识礼的女子。成人之美,不是世间所有的凡夫俗子能做到的,也不是高谈阔论者所能做到的,许多人在此面前,能不汗颜不已? 朱熹信中所言斯远,乃信州玉山人徐人杰之子徐文卿,为朱熹门人,淳熙九年九月重阳节,与卸浙东提举任后路过玉山县的朱熹初识、聚会,并同段钧、赵善期陪朱熹游南山。淳熙十六年九月问学于武夷精舍。早年嗜游山水,绍熙二年与赵蕃等人唱和,诗学与赵蕃、韩淲齐名。庆元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到建阳考亭沧洲精舍见朱熹,并赠玉砚,朱熹为作《怀玉砚铭》。后来学禁严,朱熹与赵蕃书有“经年不得渠书。想亦畏伪学污染也”。徐文卿于宋宁宗嘉定四年(121 1年)进士及第,未授官而死(如果有文献可据,可以考察他的婚姻状况及对后代的影响)。 朱熹义兄刘珙有子刘学雅、刘学裘,有女二人,长女嫁给南剑州剑浦县尉吕钦,次女嫁从事郎、抚州军事推官赵崇宪。赵崇宪(1160—1219年),字履常,赵汝愚长子,饶州余干人。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进士及第,授从事郎,抚州军事推官。由朱熹推介,刘珙之次女妻之(攀附权相韩侂胄的沈继祖,庆元二年诬朱熹六大罪中所言“娶刘珙之女,而奄有其身没巨万之财”,实为是女也)。
  按古代婚姻有从一而终之说,朱熹所守的婚姻制度,基本遵循儒家传统,坚信“妇人从一而终,以顺为正”。关于妇女改嫁的事,朱熹不是避而不谈,如莆田陈俊卿,官高位显,其次女适著作佐郎郑鉴,郑守台州意外死亡后,再适太常少卿罗点,就成为朱熹关心的事。
  郑鉴(1145—1180年),字自明,号植斋,福州连江人。为太学诸生,早从陈傅良游。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进士及第,授左承务郎,宰相陈俊卿招为婿。淳熙三年为国子正,应诏赴行在入对,特过建阳寒泉精舍,面见朱熹,一语定交,情义日亲,讲论侯官之陈璹、陈焞父子事迹。五月入对则直谏敢言,得帝赏识,七月除校书郎。次年春,迁著作佐郎,斥言近习,无所隐避,朱熹在读其奏章副本后,复信说“论事多,而论理少”,希望针对孝宗皇帝一心不正的大病之根施治。淳熙五年春,兼史院编修官兼太子侍讲,其夏,迁著作郎,因奏论曾觌、王抃遭排挤,秋间以宣教郎出守台州。淳熙六年二月,见带病赴任南康军的朱熹于信州铅山崇寿精舍。淳熙七年七月被倒下的巨木压死,(宋孝宗赵昚嘉之为忠臣,朱熹作《祭郑自明文》)就此抛妻弃子。对于郑鉴的意外死亡,朱熹在给黄榦、廖德明的信件中有“惊愕失声”、 “奇祸可骇”,对志同道合者的弃世,感到无比痛心。
  淳熙八年,朱熹离任南康军,给门生陈守写了一封信,内容涉及其胞妹改嫁之事。“自明之亡,行且期矣,念之怛然,痛恨如新。不知向来所喻编次文字,今已就否?渠所立自足以不朽,然其议论曲折,亦不可不使后人闻之也。其家事复如何?朋友传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更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仲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伏况丞相一代元老,名教所宗,举错之间,不可不审。熹既辱知之厚,于义不可不言。未敢直前,愿因老兄而密白之,不自知其为僭率也”。
  朱熹显然不赞同陈守寡妹再适,其用意写得非常明白,希望陈守能劝说父亲陈俊卿,让女儿守节不嫁,让其留在郑家继续承担起赡养好郑鉴的父母和抚养郑氏遗孤成人的任务。可事实是,寡妇未为节妇,在父亲的准许下还是携子再嫁,而且是嫁给名流罗点。看来陈罗两家人还是比较开明些,名士再娶或续弦,在朱熹的文章中屡屡出现,而寡妇再嫁之记载相对少,但不能说绝无仅有。淳熙十五年十二月朱熹将陈寡妇嫁名士罗点写进《少师观文殿大学士致仕魏国公赠太师谥正献陈公行状》中,中间虽有曲折隐意,还是承认了婚姻事实存在的合理性,再组合家庭所具有的不违人情性。
  罗点(1150—1194年),字春伯,号此庵,抚州崇仁人。登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进士第,授定海节度推官,受到漕运使赵汝愚的赏识,荐为太学博士。累迁校书郎兼国史院编修官。迁秘书郎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淳熙间曾致书与陆九渊论及朱熹与林栗论学交恶之事。绍熙间迁兵部尚书。光宗不朝重华宫,其与侍从周列奏请过宫者凡三十五疏,自上奏者又六十章。宁宗立,拜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以皇孙封英国公,点兼教授,入讲至晡时不辍,摭古事劝诫,撰《鉴古录》以进。卒,谥文恭。
  在《朱子语类》卷106中,有晚年朱熹与门人对贫家妇女的讨论。建阳县有妇人,夫无以赡,父母欲取以归。事到官,县之主簿许之,断听离。朱熹门人赵师夏以为不然,说“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遂从其请?”朱熹则说:“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朱熹赞同父母具有择婚权利,看到女婿失于生计,不能养活其女,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将女儿带回家,是不忍心让女儿活活饿死。这实际上是关涉妇女的权益之保护问题,又含有对男性谋生能力的关注。 显然,有人类,就有社会,有男女,就有家庭,就要牵涉到婚姻的问题。对妇女(不一定是寡妇)改嫁的事,朱熹的态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遵循义理的同时也兼顾人情。上举两例,大约能说明一二。后人一再指责朱熹,说朱熹是桎梏妇女的封建卫道士,显然是对朱熹的不了解。

知识出处

大教育教朱熹

《大教育教朱熹》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前半部分详细地讲述朱熹生平近五十年的教育实践活动之过程及受学者之资料,后半部分为朱熹教育思想之研究的若干片段之组合,兼论朱熹的教学教法与读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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