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莆田县奖金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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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709
专题名称: 建国后莆田县奖金税情况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03.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国家修订征收办法,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开征奖金税。对应征单位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免税金额后,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由企业缴纳。此后起征点和税率几经调整。1990年的税率是:奖金总额超过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无标准工资的按每月90元算)4个半月至5个半月的,税率为20%;超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的,税率为50%;超过6个半月至7个半月的,税率为100%;超过7个半月以上的,税率为2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对在银行独立开户的各种事业单位征收。税率分4级:20%、50%、100%和200%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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