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莆田县集市交易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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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706
专题名称: 建国后莆田县集市交易税情况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03.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61年11月开征,对农民自产的粮、油、烟、麻、龙舌兰、水产品、桂元干、草席、茶叶、原木、原竹、糖12种产品,进入集市交易额达20元以上者按税率10%征收。1962年1月,省统一规定:除自产自销的种苗、饲料、柴草、竹、蔬菜、薪炭暂不征外,凡在集市销售自产农、林、牧、渔及副业、手工业产品,金额达10元以上的,一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3月停征。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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