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莆田县利得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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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668
专题名称: 建国前莆田县利得税情况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498.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29年开征,亦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凡资本额在2千元以上的公司、行栈、商号、工厂等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和行商的一时所得,营利所得超过资本20%的,财产租赁或出售所得超过财产总值15%的,均为征收对象。税率10~50%。民国36年10月,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征收对象为买卖业、金融信托业和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计征标准是所得额超过资本额60%。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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