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莆田县烟酒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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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649
专题名称: 建国前莆田县烟酒税情况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497.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唐广德二年(764)开征酒税。宋庆历二年(1042)起,加征酒课利钱。熙宁五年(1073)令添酒钱,每升1文。元初,酒实行专卖,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为征税。宋时莆田县酒醋钞每年收39锭1贯20文。明万历四十年(1613)征24两,清顺治十八年(1661)因迁界实年征19.68两,乾隆八年(1743)起一度免征。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征酒捐,每罐一元六角。民国5年,定烟酒公卖法,设局课税,税率定每价钱1元抽3角为公卖费,由包商承办,年额2116元,20余年不变。民国22年改为特税,老母叶、草把叶每担征4.15元,烟米每担征5.35元。牌照费分为五等,莆田就乙等起征,依次年纳32元、16元、8元、2元。民国35年并入货物税。民国时期,军阀视罂粟为利薮,每亩征税15~20元不等。民国12年,全县地亩通征,每两丁粮加征22元。民国13年至民国19年,以整理地亩为名,按乡派亩,年征10余万元。民国20年以税契局名义,年征20余万元。民国22年奉令严禁种植,而剩余烟膏改为特货税,每两收公卖费3.6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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