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莆田县契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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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648
专题名称: 建国前莆田县契税情况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496.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宋开宝二年(969),莆田始收民印契钱,凡民间典卖田宅,均应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宣和四年(1122),按产价每贯收60文。绍兴五年(1135),按产价每贯加收勘得产人合同钱10文。明时每份契本收工墨钞1锭3贯800文,初时每两税3分,至崇祯十二年(1639)每两税5分。清康熙初时实行契纸契根法,康熙十三年(1674)废除,乾隆四年(1739)又奉行,莆田契钱每两税4分。光绪年间又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中人亦须纳税,名曰“官中”。民国4年,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工本费每张5角。民国22年,税契每元附加保安团费2成。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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