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莆田县农业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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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646
专题名称: 建国前莆田县农业税情况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495.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农业税称为田赋。唐代实行“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宋代,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分为五等。明万历九年(1581),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粮、渔课、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酒醋钞、铸泻钞、房屋租钞等12种。清代田赋包括地丁、粮米及租课三项。咸丰年间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莆田县每年缴银4300两,至光绪三十四年(1909),仍无增减。 民国3年(1914),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4年奉省令办理土地呈报,民国25年更定田赋税率。 民国29年起田赋征实物,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的给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的给现金。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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