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龉使用牌照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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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081
专题名称: 车龉使用牌照税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6/001
起始页: 0284.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16年,境内对机动车、人力车的营业者按车辆证照征费;城厢至涵江河道之间航行的汽船开征船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对地区行驶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税制简化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面停征。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便用牌照税,对机动船的原定计征税额改为7级,换算为年度税额征收;车辆部分仅对机动车征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对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航行于河道、湖泊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所规定的税额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执行。城厢区历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1984年1.85万元,1985年7.67万元,1986年8.75万元,1987年9.5万元,1988年11万元,1989年12.9万元,1990年12.9万元,1991年15.85万元,1992年29.4万元,1993年25万元,1994年30.2万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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