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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田赋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042
专题名称:
田赋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6/001
起始页:
0276.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唐代,境内实行夏、秋两次征收田赋。 宋时沿用唐税法,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共分5等。 明承宋税法,夏征钞、秋征粮。万历九年(1581年),城厢赋役合一。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税、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铸泻钞、酒醋钞、房屋租钞等。 清代,城厢田赋包括地丁、粮米及租课等3项。咸丰年间(1851~1861年),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 民国3年(1914年),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7年,境内土地编查,以呈报原税率为底价,制订分配“等则”,其中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果、林、坟、杂等8种,按3等9则分类,以亩核定赋额。 民国29年,因货币贬值,改按实物计征。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付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改付法币。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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