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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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0391
专题名称: 教育费附加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607.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根据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莆田市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同年2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删除“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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