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业发展费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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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0390
专题名称: 社会事业发展费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607.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根据199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莆田市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当年销售(营业)总额的2%缴纳,商业批发企业按1%缴纳(批零兼营的划分计缴)。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2002年1月1日起,该费停止征收。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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