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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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0387
专题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费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606.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97年12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新型社保基金管理体制。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01年缴费单位的费率为19%,2002年起为18%;职工个人的费率为6%,2002—2003年为7%,从2004年起为8%。 2001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04户、参保人员91165人,分别比增1057户、37343人;征收入库费额10656万元,比增5.72%。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入库11203万元、12476万元、14637万元、18908万元。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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