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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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0375
专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604.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91—1992年,境内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1994年7月1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补贴、津贴给予定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全省统一每人每月定额扣除150元。 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 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月定额扣除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除了可以按月扣除费用800元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根据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划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2000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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