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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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0374
专题名称: 企业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604.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91年7月1日起,境内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中小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还设置两档低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将企业所得税交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并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确定征管范围。 自1996年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调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2005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同时,为了落实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作进一步调整。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管理,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境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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