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0373
专题名称: 营业税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603.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改后,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留下来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大税目。营业税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4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根据1993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歌舞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税率为10%;台球、游艺税率为5%;高尔夫球税率为20%。1999年1月1日,金融保险业税率调整为8%,提高的3%部分由国库征收,入中央金库。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境内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境内县城以上(含县城)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