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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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40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管理
分类号: R197
页数: 2
页码: 856-8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卫生局在管理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管理机构方面,明代设医学正科,清代设官医局,民国时设卫生院和卫生科。医政管理方面,民国时由县卫生院兼管个体开业医,建国后实行医疗单位规章制度和三班门诊制度等。药政管理方面,民国时市场上有假劣药材,私营药店中西药混存。建国后实行中西药分存,建立药库和经营点等。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建国后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门诊和住院费用定额包干等。
关键词: 莆田县 医药卫生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明代,官府设医学正科一员。清代,兴化府设官医局,由一名医官主持。民国26年(1937).成立莆田县卫生院,主持全县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建国后,卫生行政工作由县民政科代管。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成立,主持全县卫生行政管理工作。1956年,县卫生科改称县卫生局,1963年复称县卫生科。1963年,县卫生科与县民政科合并为民卫组。1977年2月,复设莆田县卫生局。1990年,县卫生局编制干部12人。
  1950年,成立县卫生工作者协会,负责管理个体开业医。1969年后,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县城乡合作医疗站。1982年,合作医疗办公室撤销,村级医疗卫生工作由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管理。
  第二节 医政管理
  民国时,医政工作由县卫生院兼管。主要管理个体开业医及药店,核发开业执照、征收执照费、培训接生员。
  建国初,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关于整顿全国医院的指示》,医疗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圣路加医院的门诊部及住院部建立病历档案。1958年,莆田县医院、涵江医院建立三班门诊制度,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高年资深医师参加门诊;病房实行24小时医师负责制。
  1963年12月,贯彻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工作制度十三条》和《综合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十三条》的精神,县、公社两级医疗单位严格操作规程,管理趋向规范。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医疗单位的科室界限、上下级医师界限、医生与护士界限被打破。1978年,整顿医疗单单位,恢复各项规章制度。
  80年代中期,医疗卫生单位深化改革,实行承包责任制,指标分解,责任到科,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中层干部改任命制为聘任制。莆田县医院、平民医院、华侨医院开设家庭病床,床位5~15张不等。各种医疗联合体相继成立,莆田县医院与华亭卫生院及忠门卫生院、平民医院与白沙卫生院、福州市精神病院与莆田县精神病防治院、闽清精神病院与笏石卫生院等横向联合。
  1956、1963、1982、1987年,全县全民、集体的卫生技术人员,先后进行4次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工作。
  建国后,新兵入伍体格检查和高考学生健康体格检查,年年进行,形成制度。县卫生局每年派一名领导参加县征兵办公室工作,分别以莆田县医院、笏石医院、平民医院为主体组成3~4个体检组。1983年起,增加对应征青年的肝功能检查项目。高考学生体检由县教育局与县卫生局共同负责,每年都在莆田县医院进行。
  第三节 药政管理
  民国时期,未设药政机构。市场上假劣药材无人过问。私营中西药店储存条件不善,中西药混存,常致药品变质降低药效。
  建国初,各医院贯彻《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限量审批供应麻醉药品。1958年,县医药公司在城关建立中西药库,配备专职仓管员,中西药分存。药材购销由国家专营,假劣药材绝迹。60年代,县医药公司与一些农业生产大队联合创办中药场种植药材,并与基层供销社联合建立中药材代购点,收购中药材达200多种。70年代,药械实行计划定点购销,县医药公司只向莆田地区医药公司购买。1978年11月,县医药公司建立麻醉品经营点,专供麻醉药品。县级医院实行《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卫生院由专人审批控制。1982年,调查发现埭头、忠门两公社有个别社员注射吗啡,报经公安、卫生部门配合查处。
  80年代药物的仓储条件显著改善。县医药公司及下属的城关、涵江、埭头、笏石批发站,均建立中西药仓库,仓库全部装备电扇、烘柜、吸潮机、灭火器等。80年代中期,药贩销售假劣药品现象时有发生。1985年,县卫生局借调两名药政人员,专管药政工作,1986年10月,莆田市医药公司成立医药行政管理办公室,配合卫生局查处无证药贩及假劣药品。至1990年,每年都进行1~2次全县性的药品大检查。
  第四节 公费医疗管理
  1952年下半年,全县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享受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费用实报实销。1956年,门诊费用由单位定额包干,每人每月1.5元,其中0.8元由单位控制,0.7元由县卫生部门掌握。住院费用实报实销。1964年,门诊费用增至每人每月2.5元,县卫生局不再提留掌握,实行“单位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1984年,门诊、住院费用按单位总控制,每人每年45元,其中30元为门诊费用,15元为住院费用;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离休人员实报实销。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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