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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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37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科技管理
分类号: G322.7
页数: 4
页码: 832-8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莆田县科技管理中,规划管理包括科研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规划等工作。成果管理方面,建国后加强了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和归档等环节。经费管理涉及科研经费的安排和管理,包括县财政支出等。人才管理方面涉及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人才流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待遇等方面。
关键词: 莆田县 科技管理 科技

内容

第一节 规划管理
  1960年起由县科委负责科研项目规划管理,1963年,由县科协管理,1973年起由县计划委员会管理科技规划工作。1978年后,县科委设立科研科,配专职干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科技项目规划管理,一般按照各个时期或年度的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省、市下达的项目,结合全县实际情况,以把科技引向农村、引向中小企业,以振兴经济服务为前提,根据需要性、创造性、合理性和可能性的原则,进行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
  50~60年代,主要进行工业技改和农业推广项目的规划和管理。70年代,进行以推广科研成果项目主的规划和管理,至1980年共推广应用37项
  1978~1983年,主要抓粮食生产项目的规划和管理。1984年后,既抓粮食又抓多种经营,特别注意发展开发性项目和创汇项目。1986年后,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星火计划”进行项目规划和管理。1989年起,围绕运用科技振兴企业、农业和企业管理,进行科技兴县项目的规划和管理。1990年,县下达12个项目。
  1981~1990年,全县共安排实施科技项目185项(省下达项目20个,市下达项目45个),其中农业112个,工业46个,其他27个。1986~1990年安排实施“星火计划”项目33个(含国家7个、省9个、市9个),其中农业21个、工业9个,其他3个。
  第二节 成果管理
  建国后,一些科技成果由其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管理制度不完善。1976年后,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80年,县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1977~1979年度在工农业生产上发挥巨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进行评奖,评出一等奖13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19项,分别颁发奖状、奖金。
  1984年2月后,实施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归档等管理工作。
  一、成果鉴定
  鉴定工作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定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提交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鉴定时,要对该成果的新颖性、技术的指标性能及水平的先进性、推广应用范围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显著性等方面作出确切的评估,指出进一步改进提高的方向,为示范推广,批量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二、成果登记
  1989年5月莆田市颁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实行市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后,科技成果报送市科委,按“申报在先,相同不重复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凡正式登记后的科研成果,都定期在《莆田科技》上公布。
  三、成果上报
  科技成果一般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研成果,要附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成果应用、推广方案和《莆田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拟文单)》。
  四、成果归档
  科研项目完成,经验收、鉴定、登记后的材料,都要收存。1986年,县科委发出《关于检查科研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后,县科技管理部门把以前零散存放的各种科研材料分类归档,建立科研档案161个,分为工业、粮油、林业、牧医、水果、水产、医疗卫生、肥料、经作、食用菌、教育、软科学、综合等13类存档。
  第三节 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费随科研项目下达,1980年以前“三项经费”(科研经费、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都是无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任务完成后,填写经济收支核算报表上报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销冲帐。
  1988年起,除省、市科委下拨“三项费用”(切块经费)外,县财政对等投资,每年县财政支出1%用于科技。
  1989年,莆田县被福建省科委确定为福建省第一个科技兴县试点县,共投资经费500万元(1990年200万元,1991、1992年各150万元)。1990年县下达科技兴县科研“三项费用”86.4万元,计划回收64万元。
  1990年起,县财政每年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50%用于农业科技开发,从国营工业企业年上交利润中提取3%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按全县总人口每人4分钱的比例安排科普宣传活动经费;乡镇财政按上年财政支出的1%安排科技费用,按各乡镇总人口每人5分钱的比例安排科普宣传活动经费;各生产性盈利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并计入成本。县财政拨给部门的经费,要有50%用于科技开发。各乡、镇超计划增收留成部分,要有50%用于科技开发。
  当项目经过论证选题立项后,下达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协商,签订《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关键措施,预测预期效果应达技术指标,经费物资概算,进度指标,经费偿还比例等。
  1981~1990年,共签订196个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114个按规定完成合同有关条款要求特定内容,其中履行较好的有27个合同,按合同应回收资金的71个,已回收63个,占总数的88.7%,合同中途停止的有11个。
  第四节 人才管理
  建国后,科技人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管理。1978年县科委机构复设后,即负责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1988年10月,县人事局设科技干部股,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又归人事部门管理。
  一、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1977年前,对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只按业务系统自行开展。
  1983年起,根据福建省关于技术职称评定暂行规定,全面开展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资套改晋升工作。当年3月,县第一届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成立,委员会成员由科技专家组成,改变过去由党政领导审批的办法。至1985年,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中,共评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1680人。
  1986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县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1987年8月,全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面铺开,截至1990年底,共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14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485名,初级专业技术术职务9677名。
  二、人才流动
  建国后,科技人才由国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1978年后,科技人才流动改变过去单一的国家统一调配做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选择,允许并鼓励科技人才流动。
  1985年上半年,县召开首次人才交流会,从福州、漳州、宁德等地引进人才20名,其中医务5人、农业技术5人、工程技术6人、财会2人、教师2人。
  1988年4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暂行规定》,允许、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流动。当年福建省农科院在莆田县设立21项课题,先后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31人来莆进行科研试验及咨询服务。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有1555名科技人员采用重点技术支援、定点技术指导、巡回技术咨询服务、调入企业承包合营等形式,参加经济建设,共兴办民办科研机构185个,承包乡镇企业18个,农业技术项目40个,获效益5700多万元。
  1989年4月,成立莆田县人才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人才贮存、人才培训、职业介绍、智力流动等工作,至1990年底,全县共引进外地专业人才177人,输向外县147人,流向“三资”企业190人;县内交流250人。
  1990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引进技术,引进人才”6条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科技人才和科学技术的流动。当年,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福建农学院、国家海洋第三研究所(厦门)等12个高等校、院、所有20个专业先后在莆田县开展科技活动。忠门旱地生态农业综合示范点,由省农学院、农科院11个系16位专家和科技人员长期驻点指导。
  三、专业技术干部待遇
  建国后,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1980年后,比国家干部优惠的待遇主要有:
  1980年起,给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千部和外地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的配偶、子女(在15周岁以下,在学不超过18周岁)“农转非”(由农村的农业户粮转为城镇非农业户粮),至1990年底,全县给专业技术干部配偶、子女“农转非”的共有2588户,8033人。
  1983年实施国务院规定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八年后固定,八年内离开岗位的取消浮动工资。1990年底全县享受浮动岗位津贴的有703人,月增资计5975.50元,人均8.50元。
  1984年起,凡分配到乡镇企业、城厢、涵江以外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月起享受定级工资待遇。
  1987年首次对专业技术干部职务评聘后的职务工资给予及时兑现,至1990年底,兑现职务工资的有4082人,月增资41789元,人均增资10.23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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