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殡葬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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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9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殡葬改革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
页码: 728-729
摘要: 摘要:莆田县在1969年开始推行殡葬改革,建立火葬场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1978年制定《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职工带头实行火葬,农村建立公墓区。1985年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殡改员”,多部门协作管理。至1990年底,全县共火化尸体6850具。
关键词: 殡葬改革 火葬场 干部职工

内容

几千年来,莆田人沿袭土葬的旧习俗。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投资11.6万元在城厢东岩山东北侧建造火葬场一处,配备管理人员1人,职工12人,有火化炉2座,运尸车2部。并以涵江、城厢两镇为推行殡葬改革试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至1978年,县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485具。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职工以身作则,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城、涵两镇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农村人口死亡,鼓励实行火葬,有的地方建立公墓区。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的通知》,强调机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凡不执行规定的,一律不发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要求靠近县城的5个镇(城厢、涵江、江口、黄石、笏石)人口死亡后,也要进行火化。
  1985年后,贯彻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通知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领导分管,配备一名专职“殡改员”。民政、公安、工商、工会、交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管理好本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1971至1990年底,全县火化尸体共6850具。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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