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福利事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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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会福利事业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722-723
摘要: 摘要:发展历程。政府通过设立安济坊、安养院、漏泽园、养济院等机构,收养孤老笃疾之人、贫困人家、婴幼儿、孤儿等社会弱势群体。此外,县人民政府还创办了老烈属养老院、精神病人收容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社会综合福利院、福利院、殡葬管理所、精神病人疗养院等福利事业单位,为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残废人、孤儿和弃婴等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帮助。
关键词: 莆田市 社会福利事业 孤老笃疾之人

内容

宋崇宁至大观年间,莆田设有安济坊、安养院,抚恤疾病孤老之人。明、清时期,在城郊均设有漏泽园(公葬场地),供贫民掩埋尸体。
  明洪武十八年(1348),修建养济院,收养孤老笃疾之人。弘治六年(1493),知府王弼把养济院从城内洞桥头必先院旧址迁建于肃清门外安福村,收容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米三斗,柴90斤,每岁寒暑布一匹。
  清道光二十五年(1849),西班牙籍天主教徒在涵江塘北设“仁慈堂”,收容婴幼儿约100人,经费由国外教会津贴。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美以美基督教会在黄石(原在涵江铺尾)建“善育堂”,收容16名孤儿(后增加到250人)。
  民国31年(1942),县政府在城内创建莆田县救济院,收容本地乞丐、孤老残疾人,每人每餐供应米二两。至民国38年,全院有100多人。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把莆田县救济院改为莆田县养老院,收容无依无靠的老人45人(以后增加到102人);1950年8月,接办善育堂,改名福建省儿童教养院,收容孤残儿童95人(后增加到400多人).1952年9月,接办西班牙籍天主教教徒创办的仁慈堂,改名为莆田县残老教养院,收容残老人员41人(后增到117人)。
  1959~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先后创办老烈属养老院、精神病人收容所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福利事业单位。
  1966年3月,福建省儿童教养院迁往建宁县。同年11月,县养老院、县精神病院、县残老院等合并为莆田县社会综合福利院,设在黄石桂花岭(原福建省儿童教养院旧址)。
  1970年,原养老院、残老院合并,改为莆田县福利院,收容对象是社会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残废人、孤儿和弃婴。院民生活由县革命委员会拨款供给,每人每月生活费43元,被服费6元。1985~1990年,县人民政府先后拨给县福利院修缮费24.5万元,修建食堂、院民宿舍、综合楼各1座。1980~1989年,该院先后被省、市、县人民政府评为文明单位。
  1979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拨款2.1万元,创办莆田县殡葬管理所,1984年11月划归莆田市民政局管辖。
  1972年,县精神病人收容所改为莆田县精神病人疗养院。有病床100张,管理人员8人,医生护士26人。1985~1989年,该院门诊部共接待治疗患者3.26万人次,初发病治疗有效率达80%,慢性病治疗有效率达10~15%。县人民政府先后下拨修缮经费计22.6万元,1987年,新建门诊办公楼一座、病房二座。院民生活费山县人民政府供给,每人每月大米15公斤,伙食费51元,被服、医疗费17元。
  1980~1990年,县人民政府拨款15.4万元,修建县民政福利厂厂房,拨款37.5万元,修建县福利院院房和县精神病门诊综合楼,并为残疾人募集福利基金41万元,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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