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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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救济
分类号: D632.5
页数: 2
页码: 720-721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市从古至今的自然灾害、火灾、革命老区、军烈属、贫困户、五保户、敬老院和退职职工等不同类型人员的救济措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关键词: 社会救济 救济措施 政府救济

内容

明洪武初,莆田设四仓(延寿里岭头仓、仁德里李墩仓、景德里郑庄仓、国清里埔头仓)赈济难民,每次赈济30石左右。清康熙三十年(1674)春,饥荒,谷价每石六钱七分,知府发府仓平粜,每石五钱,每人限籴四斗。清乾隆六十年(1795),春夏饥荒,每斗米卖六百四十钱,知县王效礼开仓平粜,奉旨赏民,按口分口粮3个月。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成立赈赈济会,在城关、涵江、黄石等地设点施米,受赈人数达482人;又在城内雇用少数贫苦民众,修建马路,扩建公共体育场,发给工钱,以工代赈;在西天尾、梧塘、华亭、江口等缺粮区平价粜米,年售给缺粮户大米约3万斤。当年发放无息贷款3000元,帮助困难户。当时仍有不少难民借高利贷,或典卖财产,出卖子女,甚至流落异乡当乞丐。
  1949年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从多方面关心和救助困难户,使贫困户的生活、生产得到保障。
  一、革命老区和军烈属救济
  1950~1953年,全县拨给老区生产、生活困难救济款12.4万元,救济粮2500公斤,棉衣1710件。1957年,发放救济款3500元,银行贷款1000元,扶助80户军烈属发展生产。1958年,拨给救济款19.318万元,重点救济军烈属困难户和老区特殊困难户。1959年以后,县人民委员会每年都拨出救济款2万多元,救济老区和军烈属困难户。1980~1990年,每年春节,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帮助烈军属困难户过好春节,11年中共拨救济款30多万元。
  二、贫困户救济
  1950~1953年,贯彻政务院“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县人民政府发放城市贫民和失业工人救济款8559元,转业盐民应急款4600元,渔民和失业船工的生产、生活救济款3000元,农村春夏荒救济款1万元,冬令救济棉衣5012件,棉花150公斤。
  1954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对城乡贫困户采用定期定量救济的办法,城市每人每月4元,农村每人每月3元,全县共拨出救济款7242元,有670户贫困户得到定期救济。1955年,县又拨出生活困难救济款32.61万元,其中农村28.94万元,城市3.62万元。1962年,全县拨出专项经费22万元,着重帮助困难户治疗疾病和克服生活困难。
  1964年以后,农村困难户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予以补助。1965年,全县农村贫困户依靠社队集体公益金补助的有10938户47239人,年享受粮食补助67336公斤,现款27.6378万元。县人民委员会每年仍拨出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和冬令救济物资。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拨出社会救济款57.7175万元,发放冬令救济棉胎4060床,被单3900条,棉衣4200件,棉布2833米。
  1978~1990年,全县共拨出社会救济款450多万元,平均每年下拨30多万元。
  三、五保户救济
  1964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在泗华公社拱辰大队进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供养试点,全村评定五保户10户17人,每年由大队供给粮食3060公斤,每人月均粮食15公斤;生活费1020元,每人月均5元。这一做法很快地在全县各社、镇全面推广。1965年底,全县实行五保供养的有669个大队,1981户2449人。此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要由社队负担。县人民委员会每年仍继续发放救济款和冬令物资。
  1980年后,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供养工作由社队和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至1984年底,全县有五保户735户836人,由县人民政府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137人,年发放救济款15042元。1990年全县有五保户1267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158人,救济款总额19440元。
  四、敬老院救济
  1985年,县人民政府先后各拨款1万元补助白沙、西天尾两镇创办敬老院。1990年,南日、萩芦、江口、庄边、大洋、新县、秀屿、灵川、平海等乡镇共办起11所敬老院,进院的五保老人达110人,配备管理人员20人。县人民政府拨给每所敬老院救济款2万元,还给进院的五保老人每人棉被1床、蚊帐1顶、棉衣1件。每年春节,县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购买慰问品(平均每人30~40元)慰问五保老人。秀屿镇敬老院有五保老人17人,镇政府配备管理人员。五保老人每人每月生活费45元(包括粮食15公斤,食油0.25公斤,零用钱10元),医药费全部报销,每年发放衣服2套,经费主要由镇人民政府拨给。
  五、退职职工救济
  1980年开始,县人民政府每年给17位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金计3987.14元。1990年,全县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金的增到307人,救济款总额8.7710万元。
  六、“五老”人员救济
  1985~1990年,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县111位“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革命老区乡干部)人员发放救济款2万元,平均每人每年发给180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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