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退伍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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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8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退伍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715-716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县在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方面所做的工作。在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方面,全县接收了大量退伍军人,采取了多种安置措施,包括安排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发展等。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方面,全县接收了多位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政治、医疗、生活等方面的待遇和照顾。
关键词: 转业军人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退伍军人

内容

一、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1950~1953年,全县先后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102人,其中59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其余回农村安置。
  1954~1957年,全县接收复员、转业军人3177人,其中604人安置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余回农村安置。
  1958年5月3日,国家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的安置,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政策。同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453人,给予复工复职的38人,安排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659人,回农村安置的756人。
  1958~1976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24795人,其中由县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3694人,自谋职业的21101人。对家居农村的退伍兵采取四条安置措施:(一)对在部队表现好的共产党员,班长,由各公社安排担任大队、生产队干部。(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安置在社、队集体企事业单位,(三)对个别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由政府发给生活困难救济款。(四)对住房困难的退伍兵,县政府发给木材作为建房补助。
  1977~199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5756人,其中:城镇退伍兵1630人,志愿兵454人,二、三等残废军人35人,立二等功的4人,计2123人,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回农村安置的13633人,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修房建房木材707立方米,修房建房补助款2.2万元,帮助退伍军人修房396间,建房21间。1980~1990年,每年拨出临时困难补助款3万元,解决一部分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共举办军地两用人才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39期,参训人员865人。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下拨贴息贷款29.23万元,扶持黄石、湄洲、江口、白沙、笏石、东峤、灵川、渠桥等乡镇退伍军人875户4672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1987年,县人民政府下拨优抚对象生产周转金6.8万元,扶持埭头、南日、江口、渠桥、新县、梧塘诸乡镇退伍军人,计创办经济实体6个,安排退伍军人32人就业。至1990年,共为退伍军人筹集生产资金26.5万元,发展林果场5123亩,养殖水产场地4864亩,养家禽家畜9368只。1980~1990年,全县有35岁以下退伍军人7223人,其中作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的6790人,占应开发使用的94%。退伍军人中,选拔到乡镇以上当干部的有25人,担任村干部的49人,经推荐进入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184人,安排进乡镇企业单位的345人,个体经商或从事第三产业的1120人,成为各种专业户的1018人。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1990年,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1人,离休干部1人,无军籍干部17人,主要安置在农村。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建房费78188元、水泥28吨、木材56.5立方米、钢筋1210公斤,帮助他们修房、建房;让他们按原来职务、级别,享受地方同级干部政治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对其随军配偶和子女,当地公安部门安排落户;学龄子女,教育部门解决入学问题;已成年的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对有工作的家属,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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